A. 通過中介買房應注意什麼
買房時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市民通過中介來買房,相比普通房買賣,有更多的注意事項需要了解,多了中間環節,一些買房細節一定要看清,謹防上當受騙。
一、注意房子的產權問題,是否齊全
如果買的是剛交付不久的新房,還沒有到該下房產證的時候,也要注意看一下此樓盤開發商的資質,是否有過硬的良好表現,比如,曾經開發過什麼樣的房子,是否都下證了?現在這個暫時沒有下證的樓盤是否有一期,二期?一期,二期是否都下證了,這些問題都要想到。
二、簽訂二手房合同時,一定要和房東見面
大多數時候房產中介為了雙方談價方便,一般先不會約買賣雙方見面,關於這一點一定要理解,因為和交易相關的事項沒有落實好之前,特別是沒有把房價拉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程度,貿然就安排雙方見面的話,反而不利於簽訂合同,但是,如果電話已經談妥價格時候,就一定要見房東。
三、買二手房盡量找規模較大的中介
小中介,租個門臉幾張桌子幾台電腦,加起來資產不過十來萬,怎麼保障客戶幾百萬的房屋合同,而且還有可能出現惡性事件的風險,大的房產中介,可能傭金不打折,可是幾百萬的房子都買了,不能因為這點錢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風險。
四、買房不能盲目
要有自己的判斷,該買的時候就買,不能持幣觀望,不動產再調控,也比把錢放銀行負利率強。反過來,不該買的時候,也別因為大家風傳房子要漲了而去買房,要理性,認為合適自己的就果斷出手,別去計算抄底,如同買股票一樣,你非專業,永遠不可能抄到最底,別妄想戰勝市場,股市,房市,原理都是一樣的。
五、關於親友團和律師團
親友團的力量是巨大的,最集中的體現就是挑房子的毛病,如果自己看上了房子,就要堅持自己的看法,因為朋友用什麼來表示對你的關愛呢,就是給你想買的東西提意見,一般都是負面意見。再就是律師,因為律師都是很專業的,怎麼體現他的專業和敬業呢,就是要求合同條款完全保障他方的利益,對房東極其苛刻,導致房東認為不公平,結果就是談崩了。
六、關於風險
任何交易,任何合同,風險都是存在的,所以最好把關注點放在細節上,嚴格控制風險,比如,先責成中介機構去查一下房子的產權問題(找一個你值得信任的經紀人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注意看房東帶過來的房產證件,簽約合同中註明房子里的物品,還有是否有車位等,一定要單獨簽在附加合同里,一定切記。
七、私下成交
通過中介看好了房子,直接找房東成交的客戶,十有八九都買的很貴。道理很簡單,房東一看你自己直接找過來了,房子肯定是看的很好,價格就不能商量了,而且這樣直接談價格,沒有中間人緩沖,很難談到理想的價格,所以這類客戶最終買入的價格一般都比房東給中介的底價高了很多。
八、一分錢一分貨
又好又便宜的房子從邏輯上說並不存在,存在的都是相對的。別幻想用最便宜的價格買最好的房子,另外,房子的性價比都是對比出來的,買房子要理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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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偽造購房合同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偽造購房合同進行貸款,應當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期房合同詐騙經辦人責任例范擴展閱讀:
相關詐騙案例:
人民網青島5月24日電山東省首起利用偽造購房合同文本及證明詐騙銀行零首付住房貸款案,日前在青島告破。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被詐騙的383.49萬元貸款已由公安機關如數追回。
4月22日晚5時許,青島市北公安分局保衛科接到某房地產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已購房人劉健以銀行劃撥貸款超出購房款為由,個人提取銀行貸款228萬余元人民幣,其行為十分可疑。接報後,市北公安分局領導高度重視,連夜組成專案組展開偵查。
經查,今年2月間,劉健(男,26歲,某運輸公司工人)夥同張雲波(男,29歲,青島市無業人員),以劉健弟弟的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買價值154萬余元人民幣的商業網點房屋合同後,獲取了這家房地產公司購房合同及圖章等模式。
隨後又以他人名義,私刻房地產公司印章偽造成商品房購銷合同,然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在銀行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共計383萬余元。當銀行如數將款劃入房地產公司後,劉健以超付了購房款為由,向房地產公司領取了228餘萬元的退還款。
4月23日下午,民警將劉健抓獲,劉對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5日上午,民警將為劉健私刻公章的犯罪嫌疑人徐年根抓獲。5月9日,懾於「嚴打」聲威,張雲波與其妻姜某投案自首。5月21日詐騙犯罪嫌疑人劉健、徐年根被警方依法逮捕。
C. 為了辦理裝修貸款,造假購房合同和裝修合同,構成合同詐騙嗎
合同詐騙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的「非法佔有」指的是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僅僅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面履行合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無疑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合同詐騙罪。或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以及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佔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
所以,你是有償還能力的,不構成合同詐騙,如果追究責任就是欺詐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D. 偽造購房合同詐騙他人獲刑 偽造合同負什麼法律責任
偽造購房合同詐騙他人獲刑屬於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回同詐騙罪;組織、領答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 這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被騙,急,盼回)
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注意交易主體從事二手房交易的資格是否符合。如賣方是否有房產證,產權是否清晰;還沒有拿到產權證的現房不能買賣;若是期房出售則必須由開發商作出擔保等。同時交易前,作為買方,可要求賣方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及相關證件,並到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驗房屋的權屬登記情況。只有對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獲得確認後,交易才可進行。
二、注意交易房屋的評估價是否正確,真實。在這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就是對房屋評估價偏高或偏低,有些評估價含的水分很多,就容易造成評估價的不真實。有些中介試圖低價收入、高價賣出,是導致與房屋市場價值偏離的主因,而這必然將直接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這里介紹一個簡單的估價辦法,二手房價格應為周邊區域新建商品房市價的2/3左右,過高價格買入者,將存在貶值的風險,反之,平價或低於此價買入者將有利可圖。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應委託信譽良好、具有市房地局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專業評估機構估價,必要時還可要求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實際售價的依據。
三、二手房質量上的瑕疵。購房者應當在買房時注意檢查住宅本身的質量,如是否存在漏水、牆面開裂、下水道堵塞、水壓電壓不足等情況。相鄰關系也十分重要,應當詢問一下鄰里之間是否存有公用面積糾紛等矛盾。此外,原居住人如果存有過於復雜的社會關系也可能給購房者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四、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現在還有為數不少的交易者因對交易合同的作用不予重視或不熟悉,導致交易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而引發了爭議,甚至發生交易一方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交易者應該懂得,二手房交易是一項專業性很強且頗為復雜的過程。交易雙方在交易前及交易過程中,如自己覺得把握不大,最好是能得到房地產專業人士和律師的指導,也可委託具有良好聲譽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房產中介機構進行交易,從而免去諸多不必要的煩惱和奔波。
五、其他的一些限定因素。例如:①房產有承租人的,買房應注意到該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②購買後准備用作營業或辦公的,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③在房產證上除了買房者還有其他財產共有人的,應先確認買賣行為是否徵得共有人的同意。④要注意二手房是否存在未繳清的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二手房安全交易注意
第一階段心理准備
針對目前尚不規范的房地產中介市場,是自己成交還是找有資質、信譽好的房產中介公司?如果自己找客戶,首先您要有閑暇的時間;其二,您要有比較專業的房產及法律知識;第三,要有較好的心態及耐性。因為討價還價的過程可能漫長而艱難。
不如找一家代理公司試一試。但是找中介公司要注意:有無資質、信譽是否良好、操作是否規范,可打電話咨詢一下,看看報價及公司的服務態度,也可親自上公司實地考察,或問問周圍已賣房人對中介公司的評價,最後您再選一家公司代理。
想賣多少錢?這是業主最關心的問題。如何確定房屋價格,應給自己的房產做個評估。
第二階段市場考察
看看您的房產所在的區域,周邊環境(包括文化、體育、醫院)及生活配套設施是否完善,道路交通狀況是否良好。
房屋建成年代、小區環境、房屋結構、朝向、樓層,都是影響房價的原因。業主應了解自己房屋優劣勢,才可達到自己理想的預期價值。
第三階段房屋交易
賣房者均希望盡快將房子賣掉。故而往往找多家公司,各家公司都帶客戶看房,其間,有各公司業務員,有想甩掉中介的買房人,同時不乏別有用心的不法之徒。房主是天天陪同看房,討價還價,電話不斷,精神高度緊張。建議賣房人先考察一下公司的聲譽,與中介公司簽訂好代理協議,然後中介公司會派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向客戶推薦房房,組織看房,盡快地尋找買方,同時幫助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省去了賣房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安全可靠又快捷。
第四階段物業交割
正常情況下,房子交接完畢,房產登記過戶後當日,您就應該拿到全部售房款,如果您不能按時交房,則根據情況,暫扣部分房款,待交房時付清,付款時間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很多賣房人可能想賣房子拿到房款就完事了,其他與我無關。殊不知,如果買方故意不交供暖費、物業費,也不與對方簽訂相關合同,這時收費部門往往找原房主,尤其是原產權單位,弄得不好,還會影響您的聲譽。如果尋找一家中介公司,則會省去這些麻煩。
房產買賣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
也就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所講的「標的」,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所售房屋必須是屬於賣方所有,倘若是與他人共有房產,必須徵得他人的同意才能轉移產權、出售房屋。在售房條款里應包括房屋的數量和質量。在數量上應明確計量單位,在質量上應明確房屋是高層建築還是多層建築、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座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積等等。另外,對於房屋的環境、配套設施以及物業管理都必須明確清楚。此條款可採用以下格式:「乙方購買甲方座落於___市___街___巷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
(二)價款
價款是一方當事人以貨幣形式支付對方房屋的代價,是買受人最主要的義務。它既是房產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積、房屋質量的價值表現。在合同中應明確支付貨幣名稱、單價、總價以及付款方式。例如預購房屋按暫定價先付房款40%,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成一半時再付30%;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如是現房交易,可直接採用「乙方所購房產的交易價格為___元」的合同式即可。對於
廣告售房也要進行逐一核算,切不可輕信廣告價格。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主要是指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續,房屋價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辦法等等。例如,房價是現鈔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在出賣人所在地支付,還是在買受人所在地支付,都應規定清楚明白,切忌模稜兩可。此條款一般採取的格式是:「乙方應於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款項(如是匯款,其交款日期以匯款時間為准)。乙方面交給甲方現金__元,其餘
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匯款地點、收款人匯給甲方。」
(四)產權登記
這是買賣雙方在售房過程中的過渡橋梁,也是購房最重要、必不可少的一環。如果不辦理產權登記,房產轉移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效力,日後如發生產權糾紛,將對買受人產生不利,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產權登記時雙方的職責分工、產權登記的時間以及有關費用等。此條款在購房合同中的格式參見本書附錄之《商品房購銷合同》標准本文第19條。
(五)稅費負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應負擔的稅費。產權過戶登記費、印花稅、契稅及其他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由買方承擔。採取的格式為:「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六)房屋基地使用權
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房屋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當事人無權通過房產買賣獲得房屋基地所有權,房屋所有人對其基地只有使用權。同時,房屋所有人還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此條款可在產權登記時進行附加說明即可。
(七)違約責任
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訂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由於主觀或者客觀原因,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後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叫做違約或違反合同。在購房合同中,賣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表現有:逾期交割房屋;交割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賣方出賣的房產,在產權上存在暇疵等等。買方違約的主要表現有:不按期支付價款;無正當理由不受領賣方交付的房屋等。買方或賣方因違約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強制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此條款採取的形式為:「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給甲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
(八)其他款項
主要還應包括合同主體,公證以及一些附加說明等。合同的主體就是指能夠參加合同定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購房合同中應對合同主體加以說明,其格式為:「甲方是__、__、__共__人,委託代理人____即甲方代表人。乙方是___(某人或某單位),代表人是___。」對於經過公證的合同在合同中以「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公證處公證」的形式加以說明。最後合同中還應說明:「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產管理局、公證處各一份。甲方__、乙方__、代表(甲方)____(簽名)__、代表(乙方)__、簽名__、地址__、電話
___」以及年月日等。
手續欺騙的主要花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甲地手續用於乙地房屋的銷售。有的開發商一次性取得較大規模土地,分期開發,一期在甲地上辦理了立項、規劃設計、工程開工,以及商品房預售等手續;二期在乙地開發,有關手續尚未辦理,為籌措資金,開發商利用甲地的手續預售乙地的房屋。
2.用李四的手續賣張三的房。張三與李四合作建房,以張三自用、李四進行商品房開發的名義立項。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後,張三改變了自用目的,也想對外銷售自己分得的房屋,但手續不完備,於是借用李四的手續出售自己的房子。
3.避重就輕。逃避購房者對關鍵手續的審查,拿不出銷售許可證等關鍵手續,再將其他對銷售不利的文件隱藏起來,僅出示那些與是否允許銷售房屋無關的手續。如不出示立項批准文件,僅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不出示有關文件的全部,只出示有關文件的一部分;不出示出讓後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僅出示劃撥的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文件,以此達到在購房者面前矇混過關的目的。
4.利用復印手段篡改有關文件關鍵內容。在復印過程中,把建設單位、建設位置、開發規模、用途等隨意改動,以此蒙騙購房者。
5.偽造有關文件。徹頭徹尾的騙子或個別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者,為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偽造部分或全部用地、建設批准文件。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手續欺騙的花樣也會不斷翻新,但不管花樣如何巧妙,細心的購房者總會在審查文件中發現破綻。
為防止手續欺騙,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求售房者提供所有可以提供的批准文件,每份文件要從頭到尾,完完整整,包括文字、表格、圖紙。各個文件相互對照,凡含糊不清的地方、有差異的地方要由售房者說清。
2.盡可能找機會到開發商辦公地點查驗營業執照、立項文件等重要手續的原件。
3.如果立項、規劃設計、土地使用權、開工等文件中,建設單位、使用者不相符或上述文件與售房單位不符,應要求售房單位明確出示有關部門涉及此方面內容的文件或有關協議。
4.了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權、主管內容、具體名稱(公章上的名稱)、行文格式、行文語氣,以查驗售房單位提交的手續是否真實。
5.必要時到有關部門咨詢該項目各項手續辦理情況及審批的具體內容,以求得到最准確的驗證。
二手房買賣合同文本
http://..com/question/335135.html
購房「陷阱」全知道:
一撥又一撥的購房熱,使有的買家往往失去理智,不自覺地鑽進了不法房地產商設置的各種陷阱。虛假廣告、面積縮水、延期交房、拖延辦證等讓購房人吃虧上當的事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大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那麼,在實踐中,有哪些需要購房人在買房時加以警惕的陷阱?
廣告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有的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景觀、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
發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看廣告。
銷售陷阱
國人買東西向來有跟風湊熱鬧的從眾心理,一聽說哪個樓盤觀者如潮,那些想買房的人便躍躍欲試了。正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盲從心理,有的開發商就給買房人設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誘之,在拿到預售證之前搞內部認購。內部認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小規模、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對那些買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開發商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這樣,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其二,製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的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開發商的做法是推出預售房屋總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並且對所推出的單元進行精心搭配。通常是揀最差的戶型和樓層先出手,這樣一方面可聲稱那些好的單元已經「名花有主」,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這些「醜女」到最後「待字閨中」。當然,這其中也要混雜一些好房型,否則會造成目標客戶的流失。
在價格的制定上,則會根據前期所推單元的銷售情況,對其餘單元的定價進行調整。一般而言,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在實踐中我們會看到,只要銷售現場布置以及廣告炒作成功,價格都會節節升高。
其三,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為了製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開發商(售樓人員)往往會找來一些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慾望。
其四,設置定金陷阱。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一旦客戶看中某種戶型、表現出一點點購房的意向,售樓人員就會告訴你說這個戶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別人就會買走,要求客戶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戶說沒有帶夠定金,售樓人員就會要求客戶先交500到1000元的「小定」,簽訂認購協議書,然後要求客戶次日交齊「大定」。而一旦客戶把「大定」也交了,售樓人員也就完成了把客戶套住的任務。因為,我們看到的認購協議書經常會有這樣的條款:「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約,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有許多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書後,經過再三考慮不想購買已經認購的房子,但為了避免定金的損失,就會簽署自己並不願意簽的合同,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五證」陷阱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也叫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也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為了掩蓋虛假情況,經常找借口不出示這些文件的原件,要麼說正拿著相關文件在報批某項手續,要麼就說文本放在離售樓處很遠的公司本部。售樓人員往往會先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書或合同,而客戶一旦交完定金或購房款,再有什麼問題,開發商(售樓人員)便會即刻變臉,客戶再也見不到售樓人員在推銷房屋時那充滿春意的笑臉。
合同條款陷阱
客戶決定購房了,得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准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前不久我們從報上看到過這樣的案例:遲延辦證一年多,只賠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時辦理好時,乾脆讓購房人退房。還有的合同中寫明的違約條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實際不公平。例如:約定任何一方解除購房合同都要支付總房款40%的違約金。這實際上只是限制購房人,開發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將賣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賣。
特別提醒您:
為避免購房人吃虧上當,建議您防止陷阱的對策如下:
第一,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對於購房人來說,挑選所購房屋的位置和壓低價格固然重要,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尚不規范的房地產市場中,陷阱無處不在。因此,學習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向專業人士(特別是專業律師)咨詢、了解有關購房方面的法規、知識是十分必要的,唯此,才有可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交易過程中始終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交易是一個法律原則。目前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開發商(售樓人員)處在強勢地位,與購房者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存在開發商(售樓人員)做霸王買賣的現象。為此,消費者要擺正心態,購房時要把問題搞清、搞細,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約定不明確、不滿意的,就堅決不簽,堅決不買;該堅持的原則就一定要堅持,不要圖一時之快,隨便妥協,從而給自己帶來無窮的煩惱和巨大經濟損失。
再次,要認真簽約,保留好證據。在購房過程中,不要輕信一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花言巧語。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每一個條款,把相關問題問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諾,和雙方業已形成的協議內容,務必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以免日後空口無憑。收樓時和入住後,一旦發現問題,應保存好各種證據,必要時對相關事實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的方式保留證據,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最後,要學會依靠專業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不同於一般消費,涉及工程、質量、合同、物業管理等多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比較復雜。購房人即使經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難通過個人的努力搞清問題的症結所在。因此,如果發生了對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預料到風險可能到來時,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就應及時和該領域專業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機構、維權組織取得聯系,以求得幫助
F. 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怎麼維權
購房合同常常會泛起詐騙的情況,那當我們遭遇了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怎麼維權?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收拾整頓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如何應對房屋買賣合同欺詐: 無論是購房或者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欺詐仍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和刑法關於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劃定,在題目發生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
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入行修改或者增補。
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條件前終止合同。
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去去予以拒盡,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採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合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正當律的劃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劃定的內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合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休止履行。
4,哀求合同治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治理機關即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入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在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留意: 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預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合同欺詐的案件有很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
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歸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房屋買賣中發現如下五種情況,應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的劃定,有5種情況可以合用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典質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例如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出售);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典質的事實;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頓房屋的事實
G. 房屋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買發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1、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專。房屋中介公司要屬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運作方式一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占為己有。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上*海*菁*英*房*地*產
H. 傷亡保險的經辦人承擔什麼責任
撇交強險發交通事故受害損失疑由致害賠償致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般錯責任原則機車旦投保交強 險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論保險交通事故錯要保險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錯責 任原則根據《道交》第七十六條規定機車發交通事故造身傷亡、財產損失要保險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 限額范圍內予賠償足部再按照定規則賠償於受害言保險公司承擔種限替代責任所謂限指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 內超部保險尚應按律規定賠償保險公司責任限額內承擔替代責任賠償權利與保險侵權形債權債務關系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 圍內消滅至於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責任限額內全部消滅;若超則部消滅種替代責任非典型典型替 代責任限於替代責任范圍處替代責任擴范圍受害部責任含蓋受害錯責任且其責任所問種延伸替代源於 律明文規定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別顯著標志 律師中國 相關律師根據《道交》第七十六條規定:機車發交通事故造身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機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賠償; 足部按照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車間發交通事故由錯承擔賠償責任;雙都錯按照各自錯比例擔責任 (二)機車與非機車駕駛、行間發交通事故非機車駕駛、行沒錯由機車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車駕駛、行 錯根據錯程度適減輕機車賠償責任;機車沒錯承擔超百十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損失由非機車駕駛、行故意 碰撞機車造機車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既具程序意義更具實體意義程序意義於明確賦予受害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 請求權相應確定保險公司訴訟訴訟主體位即處於告主體位實體意義於確定具體賠償規則免責情形及賠償義務順序由於 定賠償順序承保公司保險沒連帶關系各自定責任段獨立承擔責任賠償權利向保險公司、保險提起訴訟其訴訟標 共同同種類訴角度言二獨立訴;訴訟性質言普通共同訴訟非必要共同訴訟經事同意民院合並審理 若賠償權利損失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前所述保險公司擔責侵權債權債務關系即歸於消滅事保險並起訴濫用訴權嫌 民院其追加告於相悖;即使損失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民院宜主追加事自價值評判權利處強行追加能帶良 效甚至信訪壓力適釋明未嘗涉及問題保險未參加訴訟誰提供保單等資料其實問題查明事故機車 否投保及其具體情況交警部門查明事實必修課向其調取舉手勞 問題要實務要引起高度重視發交通事故保險領取保險金逃夭夭支付或部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承擔何種律責任或 者說賠償權利何救濟現種情況保險公司能講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清楚再承擔賠償責任誠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機車發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險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並向保險公司提供關證明資料該條規定保險申請並提供資料 義務並沒規定保險公司向誰支付保險金《道交》第七十六宗明義規定保險公司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言喻保險金支付象 受害;其交強險作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律、規沒特別規定仍受《保險》調整該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保險給 第三者造損害保險未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向保險賠償保險金律提供二種救濟途徑供事選擇:據《合同》《道交 》規定保險公司未確履行合同義務直接要求保險繼續履行合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屬於第三利益合同;二據《保險》規定違反定 止付義務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相比結前者事較利至少要少擔舉證責任需證明保險領走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