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與業主簽租賃協議嗎
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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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發商建的人防地下室中的車位可以賣嗎
地下室只有經過規劃局批准並且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編號記載的車位、車庫才可以單獨辦理產權,因此可以出售。否則有可能屬於公攤的范圍,可以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出租,租金收入必須用於物業管理,補貼物業費收入的虧空。
3. 開發商可以出賣地下人防車位嗎
當然不可以,人防車位顧名思義是佔用人防用地的車位,從法律角度來說開發商是沒有出售權利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無論業主還是開發商都沒有權利進行買賣,不過可以按照租賃的形式使用,租期上限是20年,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購買車位的時候,要對這些法律法規所涉及到的細節內容深入細致的了解,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對比分析不難看出,開發商在地下車庫的車位銷售過程中,往往會刻意掩飾人防車位不允許買賣的客觀事實,但作為消費者還是應該在熟悉相關條款的基礎上據理力爭,不過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用來進行交易,對於人防車位的使用並不會涉及到所有權的糾紛,這也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關心這些細節問題的原因所在。
4. 開發商參與建設的人防工程使用權應該歸誰所有
業主主張人防車庫的所有權,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設成本進入了房價。這個理由無論在法律上還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與所有權無關。成本是經濟學概念,只是用來計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與是否取得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系。(比如一棟三層樓房的成本是10萬元,我只出5萬元,相當於成本的一半,但產權人同意轉讓給我,我就取得了這棟樓的全部所有權;反之,如果產權人一層樓就要價20萬,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層樓的產權,不能說我已經支付了你整棟樓的成本,你整棟樓都要歸我。)另外現行商品房定價實行市場認知定價模式,商品房銷售價格與成本無必然聯系。
2、 業主是消費者不是投資者,將消費直接等同於投資,這根本就是基本邏輯關系錯誤。消費跟投資可以說是經濟行為的兩面,投資是為了生產產品以滿足消費並賺取利潤,如果將消費等同於投資那整個經濟社會都會因為邏輯關系錯誤而不存在。就本案來說如果業主作為消費者購買房屋後因房屋價格內包含某項(人防工程)成本,使得業主變為該項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資者,享有收益權。如果觀點成立,那業主購買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價格內,按照上述觀點推斷業主是該建造成本的投資人應對其所創造利潤享有收益權,就是說開發商開發產品過程中承擔了所有風險,最終利潤應由業主享受,業主才是真正投資人,開發商應將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潤部分還給業主。如果將這種邏輯關系進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業那結果將不敢想像。因此這種邏輯關系顯然是錯誤的。
3、 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角度來分析,業主的共有部分只能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約定共有。除此之外沒有其它來源。 從這三個方面來具體分析:第一,法律沒有像規定物業管理用房那樣,規定車位車庫或者人防設施為業主共有,因此這部分不屬於法定共有;第二,作為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和可區分的物,車位車庫可以單獨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它不是民法上的從物,也就不屬於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沒有作出人防車位屬於全體業主的允諾,就排除了約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約定共有之後,就可以確定人防車位不是共有的,而屬於專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且本案小區公用面積內也並未計入人防工程面積,因此業主所購房屋面積內並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建造建築物的行為成就,即產生所有權,建設單位是原始所有權人;消費者購買房屋後所購房屋的所有權由開發商轉移至消費者,但消費者未購買部分(如人防工程)不發生轉移。《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最為具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對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有權處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贈。
5. 人防車位被開發商設成私家車位合法嗎
可以。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開發商售賣人防車位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返還財產,如果受到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
《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 開發商可以賣人防車位嗎
《人防法》雖然規定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並未明確防專空地下室及人防車屬位的產權到底是屬於國家、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業主。開放商、物業、業主都是無權買賣人防車位的,只是目前國家睜一眼閉一眼。所以人防車位是辦不了產權證的。
7. 開發商有權利賣人防工程的所謂的車位嗎
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所謂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回蔽、人民答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國家還鼓勵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商為急於回收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當然,這里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8. 人防車位,到底怎麼意思
人防車位是什麼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麼區別?
人防車位是什麼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麼區別,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是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但是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了。
總結:人防車位是什麼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麼區別,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了,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是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但是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主要就是這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