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界定的正式房屋的含義
是不抄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
② 商品房在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
簡單的說,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合法齊全建設工程相關手續+獲取國家頒發產權證明。
獲得國家頒發產權證也就意味著這房子按商品房進行管理。
③ 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住宅
只要是供一家人生活起居,對外相對隔離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④ 住宅的法律定義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1995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鑒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採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4)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擴展閱讀:
住宅建設: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1.0.3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⑤ 商品房住宅性質如何界定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建設並出售、出租給使用者內,僅供居住用的房屋。容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 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在住房體制上實行的是供給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後才在我國出現的。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但不包括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政府對其交易有限制條件的房屋。
⑥ 請問在法律規定上,住宅一定是屬於不動產嗎
是的住宅一定屬於不動產,這都是移不走的資產
⑦ 法律意義上對某人的居住區如何界定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系,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國務院與住建部於2010年4月27日聯合發布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文件,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里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⑧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根據來刑法的規定,所謂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後仍不退出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即未經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或者主人要求退出,入侵者拒不退出的行為。
⑨ 法律上什麼是民宅民宅的定義是什麼
是指城市來規劃區內,獨立源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村)民個人(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築。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