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居民將緊鄰小區的獨棟住宅改建成商業性質可以嗎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本條是關於住改商的原則規定,從本條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原則上,業主不可以將住宅用房改為商業用房。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或小區業主管理規約明確規定,業主不能將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的,則業主絕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但由於建築物構造上的一體性,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住改商不是絕對的,在遵守法律、法規及業主管理規約的前提下,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可以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禁止性規定。如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業主在住改商過程中進行的裝修行為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②住改商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因其他業主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損害的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因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是指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損害的業主。這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並不是一個固定的范圍,不同的經營行為涉及到的業主的范圍是不同的,如一樓開便利店隻影響到左鄰右舍及其正對樓上業主的權益,而開飯店由於會產生油煙則影響的業主就會比較多,因此,只要該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受到影響,其就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物權法》賦予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以事前否決權,即如果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其中之一不同意住改商的,業主則不可以住改商。
③業主將住宅用房改變為商業用房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其對物業的結構、功能、使用等情況的全面了解是完成這一義務的前提,因此,業主應將其房屋使用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3、物業服務企業和有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權。《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產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損毀設施、設備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業主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並應負賠償責任。業主實施其他違反專有部分用途的行為,參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經營性用房的業主或者佔有使用人從事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損害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並應負賠償責任。」
Ⅱ 住宅區為什麼存在商業用電
住宅區商業用電主要是因為進線電源為三線制,三線制用電我國列為商品電,還有住宅區一般為商品房,不同於安置小區和居民區。
Ⅲ 商業小區是什麼意思
商業小區是由以提供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消費品銷售和勞務服務等營業點組成版,通常商權業小區分布在居民住宅區內。它是商業中心的又一種組織形式,它可以經常大量地為消費者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勞務服務。
一般來說,商業小區的店鋪數量不多,每個店鋪的規模也不大,但這些商業小區的環境比較安靜,停車方便,地價也不高。
商業小區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集客地周邊的商業小區,如車站、體育場、大學等附近的小型商業街;另一種是居民區附近的商業小區。
Ⅳ 普通住宅房屋做商業經營用途合法嗎
住宅能否用作辦公,首先需視該種商業用途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如無相關禁止性規定,還需專看是否違屬反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如不違反規約,還需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4)住宅區商業擴展閱讀:
普通住房: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區域享受優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5、首次上市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均視同普通住宅。
Ⅳ 居住區商業大概佔多少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商務廳、省住建廳《關於加快推進全省城鎮新區商業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強化居住區商業網點建設,提高居住區商業便民度。新建居住區商業網點的配建面積不得低於總建築面積的3.5%,其中商業必備性業態用房面積原則上不少於建築總面積的1%,且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時設計、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對已建住宅區要按照上述標准及便民原則逐步改造完善。
同時,要發展生鮮超市,以滿足不同層次消費需求。配套建設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餐飲、美容美發、沐浴、洗衣、家電維修、攝影等生活服務網點,方便居民生活。
Ⅵ 小區內住宅可否進行商業經營
住宅小區內自己抄家的樓房可以開店。
開店主要指開設商店,創辦商店,商店開始營業等一系列活動。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Ⅶ 住宅小區的沿街商業用房進深尺寸一般是多少
商業房的進深尺寸在6——度20米不等,比如說層高這個主要和開發企業的拿地指標有關系,一內般地知對規劃的商容業用途的房產都有一定限制,常規來講道,進深越小。
房屋凈尺寸的測量應採用激光測距儀輔以鋼捲尺的檢查方法,對於房屋凈開間允許偏差為±15mm,極差允許18mm,凈高度允許偏差-15mm,極差允許20mm。
拓展資料
1、開間:兩橫牆間距離進深:兩縱牆度間距離,有些結構設計橫牆不全在短軸,這種情況不能把開間簡單看做兩橫牆間距離,而一般根據房間門的朝向來區分,房門進入的方向的距離為進深,左右兩知邊距離為開間。
2、開間進深是指住宅道的寬度和住宅的實際長度。開間是指房屋的寬度,在住宅設計中,住宅的寬度是指一間房屋內一面牆皮到另一內面牆皮之間的實際距離。因為是就一自然間和寬度而言,故又稱為開間。
Ⅷ 地理中,如何區分住宅區和商業中心區
住宅區佔地最多
住宅區不在中心
商業區位於市中心,交通通達度最高
Ⅸ 地理中為什麼住宅區要在商業區和工業區的中間
商業區地價高。所以住宅區和工業區都不會在中心,,會退後。但是為了生活方便,住宅區會接近商業區,所以不會跑到最錢面去。而工業區為了更少的地價自然到最外圈去。而且工作業區污染大,在規劃中不會在中心。。。
Ⅹ 城市住宅區和商業區一定是聯系在一起的嗎
城市的住宅區和商業區並不一定是一定聯系在一起的,這主要取決於城市的規劃。有的城市是聯系在一起的,還有的城市是進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