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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降價

發布時間:2021-01-01 08:42:38

1. 購買期房開發商降價能不能退房

法律規定的可以退房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一經簽訂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體合格、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合同雙方當事人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見,簽訂了購房合同,除了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退房,一般是不能隨便退房的,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購房人因開發商違約,購房人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退房還款的,具體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
除商品房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購房者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樣的,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購房者在開發商延期交房後給了3個月寬限期,開發商仍然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以退房並讓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開發商又將同一套房屋出賣給他人,不但對第三人是一種欺詐行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購房人的權利。因此,法律賦予購房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開發商未告知購房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購房合同訂立後,開發商沒有告訴購房人就將買賣的房屋抵押給第三人,這就使得購房人所購房屋處於隨時會被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中,如果開發商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就會把本屬於購房者的房屋拍賣,造成購房者人房兩空。因此,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許購房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當然,如果購房人同意出賣人設定抵押,自願承擔風險的除外。

(四)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多退少補,購房人不得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開發商必須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五)無法辦理所有權證
購買期房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需要等房屋交付之後才能辦理房產證。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交付以後不能辦理房產證,比如開發商缺少必要的手續等等,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承擔損失賠償。

(六)房屋質量不合格
購房者收房時如果發現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應由具有資質的鑒定部門對房屋質量作出鑒定,以確認房屋質量是否合格。
由此可見,購買期房後開發商降價導致購房者利益受損並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購買期房後房價大漲,開發商也不能要求您補差價一樣。但是,合同尊重的是賣買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和開發商能夠就退房達成一致,無論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退房理由,都可以退房。

2. 青島期房降價業主維權反被懟,對此你怎麼看

就在近日,山東青島的部分業主反映,青島的一個在建樓盤突然大幅降價,這些業主在買房時候是一個價格,但是過了幾天之後房價就降了,跟業主買的時候比起來降了近80萬,降幅太大,此舉引起已購房業主們的不滿。對於這一事件,業主們也是感到非常不滿,怒斥開發商,一位業主表示:「掙這點錢一下子全賠光,那我幾年都白幹了,我的訴求就是把我的錢退了,他愛賣多少錢就賣多少錢,不關我事」。另一位業主也表示:「差距太大了,一個房子就在三四十萬,有些是七八十萬」。

當然,從法律上講,房子降價這件事情,其實並不違法,買房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而合同是買賣雙方自願簽訂,具有法律效應。買房後不論情況如何變化都應該按合同執行。開發商這次降價是市場行為,買賣雙方都應當有契約精神。

3. 購買期房交房前大幅貶值是否涉嫌價格欺詐行為的

我們購房者買的是期房,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一種預售合同,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說穿了是購房者先墊資,給開發商造房,這種墊付的時間高達2-3年,而且開發商並不對預付房款的購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這完全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購房者不旦要承擔交付房屋質量的風險,延期交付的風險、爛尾的風險、還要承擔價格下跌帶來的資產損失的風險,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這種期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不公平之處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錢建造房子,利潤在預售時已經鎖定,而把樓盤不可預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購房者。所以,跌價的風險不應該完全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這跟商場買東西,或買賣股票是性質不同的。實物交割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跌價的損失當然是由購買者承擔,但預售合同在沒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發生跌價損失,就不應該完全由購房者承擔,也許有人會說期貨交易在未交割前發生損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擔的嗎?我覺得二者性質完全是不同的,期貨本來說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在投資之前交易規則已經明確告訴投資者其中的風險,而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這樣的話發生損失理應由投資者承擔。

而房屋預售,既沒有明確告之其中的風險,又沒有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購房者大多是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並非是投機行為,所以期房預售不能同等於期貨買賣。房產的預售和期貨交易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來。

此外,雖然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雙方理應按合同來承擔風險,但問題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嗎?我在房產咨詢過程中曾經建議購房者有可能的話,在合同中寫上「降價需補償」、「因政策的原因銀行貸款不批購房預售合同撤銷」等條款,但現實中開發商會以格式合同等種種理由拒絕這些條款,購房者在合同條款擬定過程中,根本不可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降價的損失也不應該全部由購房者來承擔。

總之:我認為預售房屋在沒有交房前出現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這個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損失要雙方共同來承擔,而不能一昧要求開發商單方面來承擔損失,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和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共同投資就應該共同來承擔損失。

4. 期房降價怎麼辦

也要看你遇到什麼樣子的開發商萬科有幾百業主聯合退房原因就是降價!結果不好使

5. 青島期房降價,業主維權反被懟,售樓處具體是怎麼回應的

青島期房降價,業主維權反被懟,售樓處具體的回應是降價和購房者無關,售樓處稱如果他們願意他們甚至可以白送房子給購房者,但這和已經購房的業主毫無關系。不得不說,售樓處對於大幅度降價一事的回應是非常犀利了。此事傳到網上後,網友的評論呈現了兩極分化的態勢。一部分網友稱,期房降價高達八十萬,的確有點太過了。期房是沒有建成卻提前發售的房子,業主還沒有入住,就虧損高達八十多萬,是一般的業主都無法承受的。另一部分網友稱售樓處的回應雖然看起來不講道理比較強硬,但是換個立場來看,難道買了期房之後,房價漲了八十多萬,難道業主會去售樓處退回八十萬?顯然不會!

青島期房降價,業主維權鬧得沸沸揚揚,這件事理應當讓一些想買房的民眾慎重再慎重的考慮。

6. 購買期房不到一個月降價啦怎麼找開發商協商退差價

市場就是這樣,你以後漲價了能承諾退給開發商差價嗎。

7. 剛買的還沒有建造的期房,現在降價了,還可以退款嗎

換一個問題來問你,假如你這個房子突然漲錢了,開發商讓你加錢你會不會加呢?

8. 期房降價,到底應不應該給老業主賠償,請大家發表意見!

那你是站在投資客的立場上來分析,如果開發商一定要保證購房者的利益,那麼他賣得再多,內在房產容業出現不景氣時,那麼開發商的風險成本將無限增加,再者,所謂轉手利益這個也很難判定,包括5年內營業稅和其他各種稅費的增減,包括投資客急於出手的降價銷售;如果以開發商本身的價錢來說,那沒有可比性,很少有樓棟幾年沒賣完的;如果以市場評估價,那本身的評估費用和程序也是一個問題...等等,而且要投資本身就沒有不存在風險的,法律上也不支持,開發商怎麼可能做這種有害無利的事?

9. 期房未到手就降價怎麼辦

您好,期房降價了,要看降價的幅度。
如果降價幅度已經超出違約金,那麼可以取消合同,付出違約金,重新購房。
如果還沒有超出違約金,那麼,只能繼續。望採納謝謝

10. 期房降價多少算違約

期房降價多少算違約 ,那算違約呀 ,我們買房的時候怎麼定的就怎麼算吶 ,你降價了 ,算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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