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般實施貨幣補償,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根據《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租賃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為安置依據。價格的結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相抵進行結算。
(二)對承租國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產權人放棄產權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中原自住面積部分,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超出原自住面積部分(不含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增加的面積),按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確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執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有租賃關系的國有直管公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貨幣補償金額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前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租賃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拆遷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農民住宅房屋需要拆遷的,具備條件劃撥宅基地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劃撥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並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自搬遷之日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規定的標准發給6個月的過渡補助費;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比照該拆遷范圍的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規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發放過渡補助費。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一)被拆遷的房屋經批准並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二)拆遷未經批准、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築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庄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