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手房購房合同
1.都是同事了,明確標的就行。產證費用自理。無過戶費用的。最簡單,收據原件保存好,合同改好名字就行了。
2.不可以貸款的。
B. 買二手房沒房產證,在發票和購房合同上更名安全嗎
購買沒復有拿到房產證的二制手房需要注意的是:沒有拿到房產證的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話則無法拿到房產證的,建議購買已經拿到房產證的二手房。
二手房無法馬上過戶的風險:
(1)一房二賣:由於從買房到等待過戶的過程中會有很長一段時間,加大了房產交易的風險,嚴重的會導致一房多賣根據法律規定,因此即便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又做了公證,賣家又將房屋轉賣給他人,並且過了戶,則房屋也是歸他人所有,原買家只能要求賣家承擔違約的責任;
(2)違約風險:延遲過戶的房屋產權歸原業主,容易受房價變動影響,導致合同毀約,房價上漲過多,原業主可能寧可賠違約金也不辦理過戶,業主賠償你的違約金遠不足房價的漲幅,那損失非常大;
(3)賣家用房子抵押貸款:在合同存續期間,如果賣家有經濟問題,不排除他會拿著房屋的產權證去抵押貸款的,如果到了約定過戶的時間,貸款仍然沒有還清,房屋還在抵押,就無法過戶;
(4)房屋被查封:在等待過戶的時間里,房產的權屬仍是原業主的,那麼在這段時間里,如果業主出現一些經濟糾紛,可能會導致房產被查封,同時,一旦賣家因其他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可查封該房產,到時該房產將避免不了被拍賣的風險。
C. 二手房過戶後原購房合同和發票還有用嗎
購房合同是對商品房進行買賣而達成的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產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3)二手房開發商購房合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基本注意。
一.產權清晰
產權證上的房主與賣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賣房屋的性質;產權證上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相符;驗證產權證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二.產權的完整性
確認產權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斷其房產有沒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過戶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與糾紛。
三.房屋質量
觀察房屋的結構,建築與裝修材料。看房屋的內外部結構是否被改動過;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佔用走廊或陽台等;牽涉到陽台的面積怎麼算的問題。
四.居住空間
觀察房屋的內部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適合居住;活動空間大小等。
五.裝修配置
看原房屋裝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確認房子的供電設施、供氣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現象;電話線、寬頻的安裝是否完備等。
D. 二手房購房合同這幾種情況無效,千萬別犯傻
二手房買賣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後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築也屬於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