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怎麼填
是需要物業管抄理公司同意和小區其它業主簽字或業委會簽字同意的。 《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住宅能否用作辦公,首先需視該種商業用途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如無相關禁止性規定,還需看是否違反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如不違反規約,還需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規定,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都屬於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貳』 住宅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回為經營性答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住宅(residence、dwelling、house、domicile)又稱為住房、宅院,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法律上指,住宅是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封閉空間。
『叄』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主要有沒有法律允許改動,不是想改就改,具體的要法律規定的考察。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
《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
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肆』 業主是否能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現實問題
某小區一業主將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來人往,影響樓下業主的日常生活。樓下業主要求樓上業主搬走遭到拒絕,樓上的業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嗎就干嗎,別人無權干涉」。樓下業主無奈咨詢律師,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對別人造成影響,別人也不能將怎麼樣呢?
律師解答
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業主在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響的業主均有權對鄰居將住宅用作商業用途的做法說「不」。所以,上述樓上業主未經樓下業主的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棋牌室,對樓下業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響,侵害了樓下業主的權益。樓下業主有權要求樓上業主停止該種行為,如果該業主依然拒絕,樓下業主可訴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伍』 《物權法》第77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等沒有具體條款,意思為原則上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5)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陸』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現實問題
某小區一業主將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來人往,影響樓下業主的日常生活。樓下業主要求樓上業主搬走遭到拒絕,樓上的業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嗎就干嗎,別人無權干涉」。樓下業主無奈咨詢律師,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對別人造成影響,別人也不能將怎麼樣呢?
律師解答
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業主在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響的業主均有權對鄰居將住宅用作商業用途的做法說「不」。所以,上述樓上業主未經樓下業主的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棋牌室,對樓下業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響,侵害了樓下業主的權益。樓下業主有權要求樓上業主停止該種行為,如果該業主依然拒絕,樓下業主可訴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柒』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止改建住宅這塊
『捌』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對房產證的影響
影響就是可以注冊做商業用途了!
水電費改的話可能高點!
『玖』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對房產證的影響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對房產證是不允許的。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回、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答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
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拾』 租賃方在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用什麼法律義務和責任
住宅是指專供個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經營性用房是指用於商業、工業、旅遊、辦公等經營性活動的房屋。兩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質區別。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經營性活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其行為的合法性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2.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即使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只要沒有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行為的合法性仍不具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立法目的,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利用住宅從事經營生產企業,規模較大的餐飲及娛樂、洗浴或者作為公司辦公用房等動輒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帶來噪音、污水、異味、過多外來人員出入等影響其安寧生活的營業行為,即並非所有將住宅改變的行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制的行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規定,上訴人張一作為本棟建築物內的業主,無需舉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即可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