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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告開發商

發布時間:2020-12-31 17:43:40

Ⅰ 給業主辦理房產證我們可以起訴開發商嗎,走集體

開發商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業主可以起訴專,要求開發商其屬辦理,並賠償違約金等損失。此種訴訟有多個業主的,同一被告,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可作為普通共同訴訟。業主分別起訴的,法院征當事人同意,可合並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Ⅱ 業主個人起訴開發商,法院要求選代表,法院的要求合理嗎 業主可不

法院的要求合理,除非是各業主的訴求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Ⅲ 業主起訴開發商能夠贏嗎

只要開發商嚴重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起訴開發商當然能夠贏得,再者說業主與開發商相比而言,一直屬於弱勢群體,法院判決也會考慮到弱勢群體的利益。

Ⅳ 開發商泄露業主信息可以起訴嗎

有確鑿的證據起訴有效,否則敗訴,業主明知不是開發商就是物業泄露業主個人隱私謀私利,苦於無證據,泄露隱私案不是反向舉證,官司很難打贏。

記者電話采訪了其中一家裝修公司--濟南金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員馬先生解釋,業主信息並不是開發商直接賣給裝修公司電話。現在社會上有的公司專門搜集客戶信息,然後「販賣」給裝修公司。」對於頻發打電話推銷產品的問題,該裝修公司工作人員稱:「我們也只是想提供服務。」

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王律師,王律師說:「這是典型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如果業主搜集好證據,可以向法院訴訟裝修公司和泄露方,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其中,手機簡訊和通話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Ⅳ 起訴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是在業主收房後嗎

不是,如果開發商違約都可以起訴的。
開發商違約後,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開發商違約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則購房者可以退房:
1、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後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買賣合同里規定了退房的條件,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符合該條件;
3、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構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退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並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並予以簽字認可。

Ⅵ 和業主們告開發商,後來又撤訴了,多久又能起訴呢

如果是屬於自己申請撤訴的情形,可以在法院下撤訴裁定後重新起訴,沒有特別的起訴間隔期限要求。

Ⅶ 行為,業主可以追究開發商哪些法律責任

1、缺證延期
交樓是問題出現比較多的環節。法律規定,交樓時建築部門必須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開發商在交樓時不能出具上述兩表兩書的話,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同時,延期交樓也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一般來說這樣是開發商違約在先。這時候應當仔細看一下合同,看看當中是否約定了裝修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來說,開發商在合同中都不會把裝修質量作為交房條件,所以就此引發的爭議只能按合同中約定的賠償差價的雙倍的方式處理。您要是起訴的話,就一定要將合同分析清楚,不要讓開發商鑽了空子,而無法實現自己的要求。法院在判決時主要依據合同約定。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某項裝修,但是開發商沒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與以以次充好達不到標準是不同的,此時可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為由起訴,開發商會因此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約定不符
還有很多的糾紛是因為購房人收樓後發現房屋的品質與當初合同約定的不相符。具體情況有很多種,比如面積有出入(大於3%)、窗戶的弧型窗變成平面窗、水電氣未能到戶等等,這都屬於開發商的違約。但有時因為一些細小的質量瑕疵導致與合同約定的交樓標准不符,則不應當看成是開發商的違約。
3、不合理收費
購房人關注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收費,哪些費用該收而哪些費用不該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不能收取超出公攤部分的費用,不能強行收取辦理房產證的手續費(業主也可自行辦理)等等。如果開發商單方面發生這些行為,則屬於開發商違約。
4、交樓後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推委責任
房屋作為一種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是難免的,但關鍵是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比如地下車庫漏水、牆皮開裂等等。在購房之初,購房人都已經交納了一筆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費,解決這些問題是開發商或者物業責無旁貸的。如果遇上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怎麼辦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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