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開發商有權計程車位車庫嗎 出租應出公示
【條例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理給業專主。在滿足屬業主需要後,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有權查詢。
❷ 開發商有權計程車位,車庫嗎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❸ 開發商出租了的房子,我該如何要求租金
你的房子沒有經過你的授權嗎。你要求多少,至少協商個吧
❹ 開發商只有大證,先以出租形式進行售賣,合法嗎
開發商只有大證,先以出租形式進行售賣,合法嗎?這應該是違法的。
❺ 房地產開發商可以直接簽租賃合同租賃商鋪嗎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內出租。但該容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3、從商鋪租戶的角度看,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一定要要求出租人出示商鋪的房產證。如果不是業主本人簽合同,應要求出租人出示商鋪業主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其出租商鋪獲得了業主的授權。如果商鋪尚未取得房產證,應要求業主出示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並可到房管局查詢商鋪所在項目的權屬證書(即大確權),以確保自己所租賃的商鋪具有合法產權,保障自己作為租戶的合法權益。
❻ 開發商能否把自己修建的門面用來出租
開發商可應該可以把自己修建的門面用來出租,也可以出售,但前提條件是他的手續必須合法。
❼ 樓盤規劃中的物業用房,開發商有權出租給商用嗎
不能,開發商沒有權力出租給商用;
國家物權法有規定,樓盤規劃當中的物業用回房,是歸屬全答體業主所有,因此,開發商沒有權利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用房進行出租;
另外,如果有物業公司,那麼物業公司對物業管理用房有使用權,物業公司也不可以在不經全體業主同意情況下進行出租。
❽ 購買商鋪後開發商負責出租,現在商鋪租不出去,開發商不給租金怎麼辦呢。託管協議上也沒說租不出去怎麼辦
1、你當前首要就是以房開或託管方違約要回自己的產權面積,把商鋪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
2、你現在已面臨極大風險,故要聯絡各業主團結起來主張權利。
❾ 開發商將我所買的房子出租出去,想退房,開發商不答應怎麼辦
開發來商未告知已出租事實自,就出售房屋存在違約,投訴解決不了可直接起訴要求判決合同無效,返還已交購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