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業主與開發商鬧矛盾,跟置業顧問有何關系
業主和開發商的矛盾,原則上與置業顧問沒有關系的,鬧矛盾本身可能是置業顧問把有些問題沒有給業主講解清楚,這也就和置業顧問有關系了!
⑵ 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系是什麼
一、房地產開發商是從事商品房建設並予出售獲取利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銷售房屋的質量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在業主大會成立以後,不再對所開發物業的管理承擔責任,只作為未售出物業的業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按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獲得服務報酬。
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作用是: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與開發商擴展閱讀:
一、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4、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⑶ 開發商和建設單位的區別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專、軟體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屬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
(3)業主與開發商擴展閱讀:
其權利和義務是:
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
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財務計劃。
組織基本建設材料、設備的采購、供應。
履行進行基本建設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續。
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
對竣工工程及時驗收、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
區別:
1、開發商是建設單位,建築商是施工單位;
2、房地產開發屬於第三產業,建築業屬於第二產業;
3、開發商是建築產品的投資者,建築商是建築產品的建造者;
4、開發商是甲方,建築商是乙方,是為甲方「打工」的。
5、開發商負責一個房地產項目的全過程,包括項目立項、銷售,而建築商只負責蓋房。
⑷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關系怎樣溝通
在物業管理交接工作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承接驗收工作的監管,管理資料、實物的交接監督,以保證退出的公司不留後遺症和新進的公司順利入駐。此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一視同仁,本著「誰的孩子誰抱」的原則,公正裁決,堅決制止和處罰違規行為,杜絕互相推諉現象。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分清責權利,理順各種關系,才能預防矛盾的發生和日後相互扯皮的尷尬情況。另外,應建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長效機制,加大處罰力度。
政府部門要當好「把關人」
園區改造找不到管網竣工圖,建築質量造成房屋漏雨等等,開發商的各種遺留問題不但影響了小區的正常運作,更把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形成部分居民拒絕繳納物業費等不良的 「連鎖反應」,影響了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
解決開發商遺留問題,政府管理部門不能袖手旁觀,要當好 「中間人」,又要做好「把關人」,不但要做好開發商與物業企業的溝通,更要細化政策操作,跟進違規處罰,完善措施補救,通過開發資質認證、開發項目審批、建立退出機制等約束手段推進開發到物管的平穩過渡。治癒開發商遺留的後遺症,讓物業公司拋開包袱,輕松服務。
「建管分離」減少遺留問題。
遺留問題之所以成為物業和業主糾紛的焦點,就是因為當初在開發商和物業交接的時候,業主沒有直接監督,導致業主根本不知道開發商和物業之間的承諾以及工作標准,於是,讓物業有了各種理由。因此,建立開發商與物業交接的業主監督制度已經刻不容緩,交接的時候,有業主代表在場,誰的問題,誰負責,公開,透明,誰也推卸不了責任,這樣,責權清晰,糾紛自然會少許多。
我認為開發商遺留的工程交接問題,應該有業主的參與。因為小區物權所有人是業主,而不是開發商,更不是物業公司。在許多城市物業管理公司的聘用並不太規范,許多開發單位都指定自己的下屬企業來承擔物業管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父子關系,也就難保物業公司將來不為開發商開脫。
二是明確完善期限,業主既然入住了,小區的完善工作就不能無限期拖下去,這樣會影響業主的使用質量。
三是簽訂完善合同,明確違約罰則。在限定時間內,開發商或是物業公司不能履行約定,就要對業主進行賠償。
⑸ 業主和房地產開發商兩者怎麼區別
也主是買房子的人,開發商是建房子的,業主是買開發商的房子。
⑹ 物業和開發商是什麼關系
物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商的關系有如下幾種:
1.物業由開發商選定或成立的公司
開發商選擇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管理通常以這樣的形式存在。
2.物業由開發商招標進入小區負責物業管理;
開發商進行招標招進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小區物業正常運行,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也會有這樣的形成存在。
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無直接關系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的,可以為之前的物業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物業公司。
4.職責內容方面的關系;
開發商負責建築和建造,並負責銷售,物業公司是負責管理小區衛生、保安及開發商遺留下了的遺漏工程,日常水電氣設施進行監督及服務;
物業管理
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
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
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它們通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
⑺ 物業業主開發商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物業、業主和開發商三者之間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常發生許多矛盾和糾紛,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究其原因,大多數矛盾或糾紛的產生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或發展商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不清楚。
許多業主不明確自己擁有的權力,應承擔的責任。物業管理中有著哪些法律關系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發展商將物業建成,並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後,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
2、對於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
(7)業主與開發商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⑻ 開發商與業主協議條款,變更業主後還有效嗎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協議條款變更後,業主當然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意願的表達,而且已經簽訂了協議,雙方簽名,那麼就具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