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區業主和開發商有過什麼糾紛嗎
■物業糾紛迅速增加的四大原因
調查顯示,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有四大原因:其一,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雙方的責、權、利不清楚,不僅容易發生糾紛,且出現糾紛後往往難以處理。
其二,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相當一部分物業公司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種建管不分的「父子關系」體制,使在房屋驗收和接管過程中,物業公司不敢為業主把關,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欺騙性宣傳、盲目承諾,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原來的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准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的第三個原因是物業公司角色錯位,行為不規范。物業公司和業主本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往往將自己凌駕於業主之上,無視甚至侵害業主權益,從而使矛盾激化。
其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一些業主在買房時缺乏對長達幾十年的物業費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經濟准備,無能力交納物業費。還有的業主只願意付非常少的物業費,卻期望得到更好的物業服務。
㈡ 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系是什麼
一、房地產開發商是從事商品房建設並予出售獲取利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銷售房屋的質量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在業主大會成立以後,不再對所開發物業的管理承擔責任,只作為未售出物業的業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按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獲得服務報酬。
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作用是: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小區開發商擴展閱讀:
一、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4、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㈢ 如何知道自己住的小區是哪個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
應找小區物業咨詢,會得到滿意答案的。
㈣ 小區建好後什麼情況下開發商退出
按照開發商。所開發的工作項目。完成以後就可以退出。
㈤ 小區開發商是什麼意思
說白了就是賣給你房子的那個人
㈥ 小區的物業一般是誰找的,開發商還是業主
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招聘
前期物業被業主委員會依法解聘以後,可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選聘新的物業。
㈦ 小區的地是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內的歸屬,容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相應權屬,就默認業主以同意權屬歸開發商所有。
㈧ 怎麼知道小區的開發商
該項目的開發商因為這個項目坑了保定市工商局,官司打了幾年,最後內被省高院封了地,高容額退賠已交房款,在去年秋天電谷錦江房展會前,被封的地才解封,但形象受到極大損失。建議你到該項目已建成樓了解一下物業情況。
㈨ 小區哪些部位屬於開發商維保
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屬於部分或全體共有,其維修和保養在質量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商負責,質保期滿後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費用可以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㈩ 物業和開發商是什麼關系
物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商的關系有如下幾種:
1.物業由開發商選定或成立的公司
開發商選擇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管理通常以這樣的形式存在。
2.物業由開發商招標進入小區負責物業管理;
開發商進行招標招進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小區物業正常運行,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也會有這樣的形成存在。
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無直接關系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的,可以為之前的物業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物業公司。
4.職責內容方面的關系;
開發商負責建築和建造,並負責銷售,物業公司是負責管理小區衛生、保安及開發商遺留下了的遺漏工程,日常水電氣設施進行監督及服務;
物業管理
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
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
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它們通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