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面對無良開發商,我該怎麼維權
准備以下材料: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對方的名稱、版地址、法定代表人、權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2,准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Ⅱ 開發商違約後如何維權
開發商不交抄房可以按照襲合同要求賠付違約金,超過3個月以上未交付,購房者有權退房。 開發商房產證遲遲辦理不出來超過1年,可以要求退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預售合同範本》約定的: 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逾期60日以內: 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逾期60日以上: 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 還已付房款,並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 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並且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
Ⅲ 開發商嚴重侵害全體業主利益怎麼維權
您小區變更規劃的情形已經十分嚴重了,大家應該團結起來和開發商及未盡到監管責任的政府進行集團訴訟,向開發商索賠!
Ⅳ 房價大幅下降該怎樣找開發商維權!
首先要明白你們復的購房合同制是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購買該房時你們的購房合同約定房屋跌價後開發商賠償嗎?
若合同屬於無效、或開發商有跌價補償的承諾、或合同有約定的話可以維權;
沒有上述理由的話和在股市購買股票時一個道理、根據契約精神漲跌自己承擔、很難獲得法律支持!
Ⅳ 如何向開發商維權呢
1,如果你不想要房子了,就去何開發商協商退房。原因是他們不達標。不行就得法律解決
2,還想要房子,房子買了領了鑰匙,就先去物業 報修。找施工方的負責人。
Ⅵ 新房發現大面積空鼓,如何找開發商維權(高分,最佳答案繼續追加)。
你說的現象,根據我多年的經驗判斷:這是牆麵粉刷施工不當的質量問題,不管你簽沒簽字,牆面大面積空鼓發現後,你沒有擅自處理過,應當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來處理。
Ⅶ 我還能找開發商維權嗎急!
首先,說一下違約金的問題.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存在違約金的,如果發生訴訟,可以向法院主張調整違約金,也即根據相對方的實際違約損失程度進行賠償.我國違約賠償奉行的原則是"直接損失補償",而不是"懲罰性賠償".
其次,就內容而言,開發商的封閉陽台行為,構成違約,但不足以成為業主拒絕收房的理由.並且,業主確實將因不當處理交房事宜,而可能面臨違約賠償責任.
第三,在樓盤交付過程中,業主如果認為開發商交付可能違規,則應在向律師咨詢後,判斷採取對策.即便是拒絕辦理收房手續,也需要採取拍照\錄音\遞送EMS(文件名稱一欄註明合格交付催告函)。否則,非常容易陷入維權不利(舉證規則)的尷尬境地。
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登陸我的空間咨詢。
Ⅷ 我可以找開發商維權嗎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如果不在代理公司上班,可以要求把錢結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在解除勞動關系後的15日內,要辦理完工資和社保等各項手續.
2/開發商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告他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申請仲裁的時效是1年.
開發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你可以根據第82條和第97條的規定,向開發商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從今年1月份開始計算,合計11個月的工資
3/開發商沒有給你買社保,違反了相關社保法規,你可以根據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第46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你在開發商處工作一年零十一個月,經濟補償為兩個月工資(工資是不包含提成的)
開發商支付經濟補償後,應該給你補繳社會保險.
4/如果在代理公司做,表明你與開發商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但是仍然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如果你合法維權後,一般很難在代理公司呆下去,畢竟人家與開發商是合作關系,不會為了你得罪開發商.
5/建議盡快去申請勞動仲裁,時間拖久了,不利於維權.等開發商把房子賣得差不多了,你想找到開發商的人都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http://www.gov.cn/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0.htm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