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政策依據
現有依據是國辦發〔2008〕111號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四)放寬市場准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0 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5、《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i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⑵ 上海的商業住宅項目
上海的商業住宅項目,目前來說批證的要求已經越來越嚴格了,基本上幾個月版才會有一張的預售證能夠批權下來,這與目前的政策密不可分,17年的時候,上海全面限制商業住宅房一手樓盤網簽,當時更傳出了拆除商業住宅廁所,拆除燃氣的風聲,以往買過商業住宅的業主人心惶惶,之後政府迫於輿論壓力,放鬆了對商業住宅的政策,但是在商業住宅拿證兒上面更加嚴格,預計商業住宅房會逐漸消失在樓市之中,預計商業住宅房會逐漸變為稀少的產品,因為在上海目前沒有資質的人群仍然佔大部分,這些人群的居住需求,只能是房進行滿足.
⑶ 上海商業用地能建住宅嗎 其弊端為何
購買到商業用地的開發商想在地塊上建造住宅怎麼辦?上海商業用地能建住宅嗎?本文將解答上海商業用地能建住宅嗎?在商用地塊上建造住宅的弊端會是什麼?答:可以。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後,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 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如水費:3.7(住宅)/5.6(工業商業)/6.1(賓館、飯店、餐飲業) 5、設計標准 設計導向不同。公建物業受朝向、採光、進深等限制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較高。 6、落戶問題 無法遷入戶口
⑷ 為什麼限制個人購買「商改住」
老房子老辦法,新房子新辦法,住建委的表態透露出什麼信號?昨晚,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嚴格執行商住政策、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是此次執行口徑確定的大原則。
此外,廣州、深圳和成都等城市也都先後發布了針對商辦類項目的調控政策。這些政策對商辦類在規劃、建設、銷售、使用、信貸等各環節實施「零容忍」的態度,短期看會壓低這一細分市場的成交量,但從長期看,這能讓商住房能藉此擺脫模糊邊緣的身份,做到有據可依。因此此類政策對於後續商住房市場的發展會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⑸ 商業用地更改成居民住宅用地國家有那些規定
主要的規定如下: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商業用地使用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區別在哪?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
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
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到期後,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
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
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如水費:3.7(住宅)/5.6(工業商業)/6.1(賓館.飯店.餐飲業)
5.設計標准
設計導向不同公建物業受朝向,採光進深等限制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較高。
6.落戶問題
無法遷入戶口
網路-住宅用地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⑹ 商用房能改成住宅嗎
不可以。
我國《物權法》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專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屬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商用房按揭貸款是用於購買商業用房的擔保貸款,包括新建房與二手房。商業用房指立項為辦公、商業等非居住用途的各類房屋。貸款期限最長1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貸款僅用於借款人購買商用房,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或提取現金。
(6)上海商業改類住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住兩用的房屋產權是40年,至於產權到期之後房子如何處理,《物權法》並沒有做出相應規定。
商住兩用的房屋可以注冊公司但是不能落戶。商住兩用房只能全款或用商業貸款,且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0%。不可使用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且最多可貸房款的50%,時間最多貸10年。
商住兩用房在進行二次交易時,稅費要比一般商品房高。契稅徵收評估價的3%,個稅徵收差額的2%,營業稅徵收差額的5.62%,公共維修基金按照133平/元繳納,還需交房產稅,但一般使用租賃稅代替,每套房屋還需要交6000到10000元不等的租賃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用房
⑺ 商業改住宅的房子能不能買
房子能不能買,主要看5證是否齊全,同時購買住宅還要了解土地使用性質。
五證:回
(1)國有土地使用證答: (著重關注,是否是70年產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用地和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沒有該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築也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3)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辦理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必須經過的程序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建委負責開工審批等項工作。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證的主管機關是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證書由市開發辦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⑻ 商業住宅和普通商品住宅有什麼區別
商業住宅和普通商品住宅的區別:
1、使用性質和規劃目的不同
商業房和住宅建設規劃的目的和使用性質不同,二者的公共配套設施指標不同,產權證標的內容也不同。
2、土地出讓年限不同
商業房只有40年,住宅類土地出讓年限是70年。商業用房後期要面臨土地使用權需要續期的問題。
3、稅費不同
商業類稅費要比普通住宅的高,同時維修基金所佔成本價的比例也會比普通住宅的高。
4、落戶問題
商業類住宅較大的問題就是不能解決人們的落戶問題,如果你以為只要買一套商業房就能在市核心落戶那就大錯特錯了。
5、水電費不同
商業類項目的使用成本比住宅類高,商業類的水、電、氣是按商業標准收費,物業費也高於住宅類物業的收費標准。
一、普通商品住宅
即商品房,普通住宅在商品房的定義基礎上加入一些限制條件:
普通住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7000元/平方米。
二、商業住宅
是指在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用房,稱為商業住宅。
與商品住宅的區別就在於其土地使用性質和產權性質的差異。
⑼ 商業服務業用地改為三類住宅和商辦混合用地還有可能拆遷嗎
可以辦拆遷的,所謂的拆遷就是商用地或者是民用地,或者是公用地
⑽ 商鋪能改住宅嗎
不能改。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多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明令禁止將商業辦公類項目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准。
2017年4月21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加強對經營性用地出讓的管理。該規定要求,出讓合同中應明確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商業用地未經約定不得建設公寓式酒店。
2017年4月21日『成都市相關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嚴禁新建商業、辦公類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改變為居住用途,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不含酒店)宜採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
不得設置外挑陽台,不得採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與功能設計;不得接入天然氣;水電氣使用均按照商用標准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
(10)上海商業改類住宅擴展閱讀:
與普通住宅相比,商住房有很多弊端,商住房土地出讓年限最長為50年,而且現在需要全款買房;商住兩用房不能遷入戶口,不能享受學校、居委會等配套設施;
大多數商住房是商水商電,水電等費用標准也高於住宅,商住房的物業費、供暖費,也要比住宅貴很多;商住房兩用房的公攤面積比較大,且因為有居住又有辦公,人員也混雜,居住環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