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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非住宅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14 22:16:32

① 什麼是房屋租賃稅費 房屋租賃稅費怎麼計算

房屋出復租時,需要繳納的稅制賦項目及稅率如下:1、房產稅:應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產次月起繳納房產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依土地的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徵營業稅。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比率繳納。5、印花稅: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於生產經營口的,應於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確定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6、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稅率均為20%。

② 房屋租賃稅收徵收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房屋租賃繳稅標准(以下營業稅從2016年5月1日起改為增值稅)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一 個人出租計算:

  1. 營業稅=5000*3%/2=75元。

  2. 城建稅=75*7%=5.25元。

  3. 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 房產稅=5000*4%=200元。

二 單位出租計算:

  1. 營業稅=5000*5%=250元。

  2. 城建稅=250*7%=17.5元。

  3. 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 房產稅=5000*12%=600元。

③ 個人房屋出租,是怎麼算稅費的

1、800元以下不用繳納;800-4000,10%繳納;4000元以上,20%繳納。

2、房屋租賃是由房屋的者或經營者將其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3、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有關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用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增值稅,按起征點繳納。

4、個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按20%的稅率繳納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

5、每個月租金應該交個人所得稅,稅費=(4000-800)*10%+(7000-4000)*20%=920。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3)長春市非住宅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標准擴展閱讀:

房屋租賃稅計算方式有以下方式:

1、分開計算:將房屋租賃稅所涉及的費用分開計算,比如營業稅的稅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5%,起征點為20000元;費附加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的3%;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房產稅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1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的7%(各城市不同)。

2、合並計算:房屋租賃涉及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也可合並計算,如湖北將其歸並為「房屋租賃稅」進行徵收。針對個人出租住宅、非住宅,企業事業單位出租房屋等情況,又分不同綜合稅率。

個人出租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稅率為4%;5000元(含)-2萬元的,為5%;2萬元(含)以上的,為7.68%。如個人出租一套月租金3000元的住宅,每月的稅負為120元。

3、個人出租非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稅率為6.1%;5000元(含)-2萬元的,為8.1%;2萬元(含)以上的,為15.7%。對於企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若租給個人用於居住的住房,按月租金收入的9.7%徵收;出租非住房的,按13.7%徵收。

④ 非住宅用房租賃包括哪些類別

非住宅用房租賃,是指以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為目的的房屋租賃版。包括兩類:

(1)生權產性用房,如工業、交通運輸業務等部門的廠房、車間等;

(2)經營性用房,如各類公司、銀行、旅社、飲食服務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賃的內容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比住宅用房的租賃自由得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按市場行情協商確定租金和違約金標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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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屋租賃稅費的管理標准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和稅務部門的委託,對房屋租賃徵收租賃管理費,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都是以租金為基礎,按照一定的標准組織徵收 。
1、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原則
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是房屋租賃稅費計征的核心問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主要有兩個原則:一是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①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徵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則
以寶安區為例,《寶安區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把寶安區私人房屋分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採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除對需要按實際租金收入開具發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採用核定方式確定租金收入。這種採用核定方式認定的租金稱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計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業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積×住宅指導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業租金收入=商鋪面積×商業指導租金×商鋪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積=(整棟房屋層數—業主自用層數)×每層平均建築面積
商鋪面積=商鋪租賃雙方合同約定實際面積
居民自建房建築面積是徵收稅費的計算依據。居民自建房稅費徵收以棟為單位計算總建築面積。如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棟樓房的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屬兩位或兩位以上業主的,可對業主分別計算總建築面積。
住宅指導租金和商業指導租金為市租賃管理辦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租賃管理所上報區、市租賃管理辦批準的指導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鋪出租率為該房屋所屬區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積占可出租房屋面積的比例。
應繳房屋租賃管理費=核定租金收入×租賃管理費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報登記。
b、核定出租率。
c、核實出租面積。
d、確定租賃面積、計算租金收入。
e、文書送達。
f、租金調整。
g、檢查復核。
h、申報停租或變更。
2、房屋租賃管理費徵收管理
(1)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概念
房屋租賃管理費是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行為徵收的一種行政性收費。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概念有以下涵義:
①房屋租賃管理費是一種行政性收費;
②房屋租賃管理費徵收主體是房屋租賃管理部門 ;
④房屋租賃管理費的徵收對象是房屋租賃行為;
⑤房屋租賃管理費交納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轉租人等。
(2)房屋租賃管理費徵收標准和依據 房屋租賃管理費徵收標准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①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②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③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差額部分,應當按上述規定的標准,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計費依據 房屋租賃管理費計費依據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規定認定: ①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區主管機關徵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②根據《寶安區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為依據計征租賃管理費。
(3)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繳租賃管理費=租金收入×租賃管理費費率
具體情況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辦理合同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採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
轉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轉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繳租賃管理費=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採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
轉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月轉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合同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核定月租金收入×3%
(4)房屋租賃管理費徵收管理程序
①電腦員根據出租人合同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情況,於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或每月的15日前輸出《房屋租賃管理費核查表》一式2份,出租人、租賃管理員各一份。
②租賃管理員核對後,對變更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所長簽字,由電腦員輸出《房屋租賃管理明細表》一式3份,所長、管理員、收費員各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通知單》一式2份,業主(出租人)、管理員各一份。
③收款後,開票人員開具省財政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如當事人約定,由承租人代交管理費的,收據上的交款人仍應填寫出租人的姓名。
④收款人應及時向租賃管理所所長,管理員通報租賃管理費收取情況。對拖延交付管理費的出租人,管理員應填發《限期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通知書》進行催繳。
⑤各租賃管理所於每月的28日前填寫《房屋租賃管理情況統計表》,報市、區租賃管理辦。
⑥房屋租賃管理費須及時存入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專戶,不得截留、挪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法律責任
①出租人或者轉租人不繳納或者遲延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其繳納,每遲延一日,按應交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②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③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房屋租賃稅徵收管理
房屋租賃稅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稅種,它是對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幾種稅種的統稱,包括了因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稅種。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徵收機關是稅務部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地稅部門的委託,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
(1)代征房屋租賃稅的范圍
私人房屋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資房等。外地駐深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深圳市外的企業,包括國內企業及境外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2)代征房屋租賃稅的稅種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代征房屋租賃稅稅種包括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個人所得稅,外地駐深企業出租房屋應繳納的所得稅為企業所得稅。
(3)私房租賃稅納稅標准
為了方便納稅,減輕納稅人負擔,深圳市地方稅務局2004年印發的《關於私房租賃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4]937號),決定從2005年起,簡化私人房屋租賃稅計征辦法,適當降低納稅標准。其具體規定是:
私房租賃營業稅起征點為營業額1000元不變,私房租賃的個人所得稅採用核定徵收,核定徵收率暫定為1%,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私房租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並採用私房租賃稅收綜合徵收率簡化計征手續。具體計征標准如下:
①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稅收綜合徵收率為4.1%(房產稅4%、印花稅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稅收綜合徵收率為8.22%(營業稅3%、房產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0.03%、教育費附加0.09%、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1%)。
根據上述規定,應納私房租賃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收入×稅收綜合徵收率。具體計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賃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稅收綜合徵收率(4.1%)
②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賃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稅收綜合徵收率(8.22%)
(4)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納稅標准和納稅期限
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
①深圳市外國內企業房屋租賃稅納稅標准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深圳本市外國內企業房屋租賃稅的稅種和納稅標准如下:
印花稅:合同租金總額×0.1%
營業稅:租金×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1%(外國企業、港澳台地區企業除外)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3%(外國企業、港澳台地區企業除外)
企業所得稅:租金×20%×15%
房產稅:房產原值×70%×1.2%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規定,企業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繳納,按年計征,分季繳納。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
②外國企業房屋租賃稅的納稅標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8號文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徵收教育費附加。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涉外稅收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深地稅發[1999]319號)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對外國企業暫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據此,外國企業在深圳出租房屋不用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外國企業(包括港澳台地區企業)房屋租賃稅稅種和納稅標准如下:
印花稅:合同租金總額×0.1%
營業稅:租金×5%
企業所得稅:租金×20%×15%
注意,深圳市稅務徵收機關,對持有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驗原件)的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代征房屋租賃稅徵收管理
a、代征房屋租賃稅的要求
深圳市地稅局對代征房屋租賃稅的具體要求是:嚴格按稅務部門委託的代征稅種、范圍、稅率和時限依法徵收;嚴格按稅務部門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票證,並按有關稅務規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手續。
b、代征房屋租賃稅的管理程序
①按照居民自建房、私人商品房、本市外企業房三種類型,做好房屋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制定《納稅底冊》。
②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況、《納稅底冊》須公開告知。
③代征員根據《納稅底冊》填寫《交納房屋租賃稅費通知》送達出租人簽收。
④稅款收取後,向納稅人開付稅務機關規定的完稅憑證。
⑤代征的房屋租賃稅款須及時存入區辦稅務專戶,不得截留、挪用。
⑥代征稅徵收情況於每月的28日前填寫《房屋租賃管理情況統計表》上報。
c、納稅申報
①注冊地在深圳本市外的企業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後,應到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納稅手續。個人房屋租賃出租人按規定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同時申報繳納各稅,並領取《納稅申報卡》。
②出租人持《房地產租賃合同》、完稅憑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到代征部門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
③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間如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內向租賃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未按規定報停的,視同出租。
d、納稅期限
出租人應於每月或每季末月(3、6、9、12月)20號前申報繳納當月或當季稅款。
(6)法律責任
①出租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②出租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出租人故意隱匿房產和有租金收入不報或申報不實的,以偷稅論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⑥ 2017房屋租賃稅率是多少

房屋租賃稅所含稅項的稅率:

1、營業稅的稅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5%,起征點為20000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的7%,但這個有地區之分,納稅人所在地是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的3%;

4、房產稅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12%;印花稅是租賃合同總金額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貼花;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出租房屋佔地面積乘以地段適用單位稅額來計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稅額的2%來收。5、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但應納稅額則分兩種情況,主要分割點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過4000元。

每次/月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含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每次/月收入額扣除住房出租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出租住房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再減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額在4000元以上的,則應納稅所得額中減去的800就換成減去收入的20%。

(6)長春市非住宅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標准擴展閱讀

個人房屋租賃稅率2017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一般就是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來規定的,相關的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房屋,應該要按照租金的收入的12%在出租房產的次月起繳納相關的房產稅。

個人房屋租賃稅率2017新政策還有相關的內容。一些對私有房產主的,可以將房屋出租給個人進行居住,只要是經過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那麼就可以暫免繳納房產稅還有城鎮土地的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就是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相關的出租的房屋應該要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同時也要按照房屋的土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照土地的等級還有相關的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來計算還有繳納城鎮土地的使用稅。

營業稅一般就是個人出租房屋,應該要按照租金收入的5%繳納相關的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的月收入如果說在800以下的話,就可以免徵營業稅。個人房屋租賃稅率2017新政策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

城建稅還有相關的教育費附加也是非常重要的。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該要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相關的計稅依據,同時還要按照適用比率進行繳納。

⑦ 請問長春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產權的收費標准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地產流通,鼓勵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
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交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將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應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評估作價,轉讓人按評估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所得收益;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其餘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可有償轉讓其拆遷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實行如下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額的1.5%徵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按成交額的1%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賣方為個人的,加收1%的個人所得稅。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費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按成交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自建住房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
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轉讓,對賣方按成交額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換稅費
房地產交換,按差價依本規定標准徵收有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
規范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規范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經營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有資產及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徵收與房地產租賃相關的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對工業企業出租非住宅房屋,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允許開發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後售
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開發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間購買的,可以租金沖抵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住宅
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並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住宅限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方稅務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期限在允許的幅度內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產價格調控力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按土地區位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審批時,凡超過最高限價的一律不準銷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按《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計算,企業管理費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范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組建以房地產吞吐業務為主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組建房地產拍賣行;組建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稅、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征。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成交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分工,積極配合本規定的落實。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一:《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到部門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允
許出售: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收如下稅費:
對已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成交價減去購入
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四)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五)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六)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
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記表》和《已購經濟適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中涉及到有關單位、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屋
買賣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現場勘察和評估後,予以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買賣當事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到市
房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統由房地產
管理部門徵收或代征。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調劑住房餘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有住房使用權轉
讓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
產權單位同意,將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
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有租賃糾紛的;
危險房屋;
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 公有住房使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蓋章。
轉讓雙方持《登記審批表》、《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方是外埠人員的,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承租關糸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已拆遷的),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赴房屋現地勘察、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准予轉讓意見,並收繳有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成交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餘的轉讓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和收益。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公有住房拆遷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應以協議安置的新房作為標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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