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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與業主車位租賃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13 22:17:49

1.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與業主簽租賃協議嗎

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2. 開發商跟業主簽署車位使用權租賃協議,協議中寫明租20年,送20年,這樣的合同合法嗎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租期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的無效

3. 車位是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或物業

佔用小來區公共道路的車位屬於源業主。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購買的房屋名義上只有自己能夠專屬居住、使用的房屋,但購買的房屋要發揮使用功能,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公共的綠化、走廊等公共區域。《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3)開發商與業主車位租賃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時間最長只能20年,超過部分無效。但實際上,安徽、江蘇、湖北等省都通過省級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地下人防車位的租賃期不得超過三年。目前《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租賃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4. 與開發商簽訂期限為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有保障嗎

開發商存在這合同都未必有效。
小區的公共部位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專,非開發商所屬有,除非開發商取得全體業主的授權,否則到時小區業委會是可以主張開發商侵犯全體業主權利的。
因此,這種方式未必安全,尤其是現在物權法又生效了,這類事情恐怕會擺到桌面上解決。

5.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地上車位租賃合同有效嗎

一般有效。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6. 開發商還沒賣出去的車位,出租給業主,業主付的錢,是給物業公司還是給開發商

地下停車場沒有銷售,你要根據相關的合同,確認地下停車場的產權是誰的,如果是屬全體業主的,那就由物業代收,用於全體業主的公共部位或設施設備的維修,如果是屬開發商,那這筆錢應該交由開發商,如果在收費管理都是由物業公司代管,物業公司要與開發商協商收入分配比例;當然,這個車位如果屬於開發商,那開發商還要繳納相應的物業費。

7. 業主A和開發商簽訂了2個車位的長租協議 並將其中一個車位轉租給業主B B為甲方 A為乙方 和物業簽

看 的亂,但也不難理清楚。現在要看業主A與物業簽署的長租協議內容,是否允許轉租。再看業主A和B去物業簽署的更名函內容,如果是轉讓使用權,A從中剔除,轉讓使用權的話這個業主A就無權收回了。若內容是由物業居間見證的轉租協議,業主A將來就有權主張收回。對以上轉租內容沒有涉及的,估計將來就會有糾紛風險。參考一下下面的法條: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房屋轉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一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首先,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其次,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而且,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轉租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那麼為什麼規定房屋轉租的這個限制條件呢?根本原因在於租賃權權能及性質法律上不明確。如果明確轉租權的存在是一種固定確定的權利的話,限制轉租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實際意義。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獲取租賃房屋財產的收益,是自己經營財產的一種方式,說是經營,是因為如果沒有經濟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財產收益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而限制轉租好像適得其反: 因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財產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傾向,轉租的前提是該承租的財產在轉租後能獲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轉租的動力就會減弱,一方面財產得不到轉租後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證。

8. 開發商與非業主簽了車位使用權合同,未約定車位管理費的標准。使用權人有與物業簽訂物業使用協議有約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車位費一般可以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車位服務費,一部分是車位租賃費用,這2部分費用收取是依照車位產權歸屬有所不同。
因為,已經與開發商簽了使用權合同,所以不存在租賃,這部分錢不需要繳納了。
但是,車位服務費,是物業對車位或者車庫區域進行服務產生的,包括衛生打掃、道閘運行成本、設施維修成本等。這部分錢,是需要繳納的。不過,一般當地的物業對這部分費用一般有限價,你可以查查當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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