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不退還誠意金
所謂的「誠意金」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另外,通過收取「誠意金」,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後順序,維護購房秩序。現在少數的開發商已經將事先收取「誠意金」作為融資的手段之一。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而且「誠意金」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我們還需要了解到在購房時如果收取的是誠意金,違約方除了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可以要求收取誠意金一方退還因此產生的孳息,如果當事人之間未達成交易這個誠意金是無條件的退還給付款方。針對目前一些房產開發商,在進行房屋銷售的時候,收取所謂誠意金的現象,購房者還真得留心,因為交了這筆錢,並不能從法律上保證您能買到自己所選定的房子,而只是開發商的一種承諾,並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當購房者放棄購房時,開發商還會拖延不會立即退回誠意金。
⑵ 開發商違約不退定金,可以投訴嗎
一、定金能不能退。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准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麼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麼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除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關主管部門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要求開發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內容執行。
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該認購協議書的第四條規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具體行政措施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最後是要求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⑶ 買房子的誠意金不退,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西安涇渭工復業園由西安經濟技術制開發區與高陵縣人民政府聯合開發,所以可以找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3)惠州開發商不退誠意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⑷ 業主不退買房的2500塊誠意金是否合法
買房子的誠意金不退,應該找建委投訴,直至到法院起訴。「誠意金」並非「定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前收取「誠意金」,並與排號、認購等行為掛鉤,這種資金並不具有「定金」性質。從法律意義上講,定金有擔保效力,擔保未來雙方將簽訂具體買賣合同,繳納定金時,雙方已明確標的物以及價格。
收取誠意金、或者變相的設定賬戶存款排號,此時客戶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關系。消費者支付費用購買的不是具體的實物或者服務,只是一種機會、一種購房可能性,並沒有具體的標的物做擔保,也不確定價格。
(4)惠州開發商不退誠意金擴展閱讀:
收取誠意金是國家嚴厲打擊的行為,住建部發文《關於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後,江西省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銷售行為的通知》
七、規范商品住房代理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商品房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代理費用按「誰委託誰支付」原則執行,不得將代理費用轉嫁購房人。
不得委託個人或者沒有經過備案的機構進行銷售代理;不得採取通過 「電商」、「服務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收取 「團購費」、「會員費」、「信息咨詢費」、「茶水費」等加價出售商品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壟斷房源、操縱房價,炒賣房號、賺取差價,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佔、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強制收費。
不得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 「陰陽合同」,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⑸ 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收了我一萬誠意金,如今不退,該怎麼投訴要回錢
一般來看就是有相關的這種合同,一般通過合同來說是可以要回這個相關的誠意金,應該是可以的。
⑹ 坑爹的誠意金,沒買到房,開發商卻遲遲不退,怎麼辦啊求解
思量再三還是抵住了售樓員的糖衣炮彈沒買
接下來就是退誠意金了說是國慶後退錢
然後我就等啊等等到8號沒有退9號沒退,10號有之前一起買房的人說錢已經打到卡上,我興沖沖的去查錢我的還沒到。11號沒到致電前台讓我等兩三天,12號,沒到,13號沒到,14號沒到,致電前台,前台說估計是會計疏忽忘了打錢。。。
我已經無語,前台說,我們這么大的房產公司不會要你那幾千塊錢。。。那為何遲遲不退給我?我等平民是等著錢用的。。。(前面已經把所有交錢的憑證全收回去了,給不給錢就是他們一句話,不給也不知道找誰要)
⑺ 開發商不退誠意金這么辦
首先看收據上市「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定金」就麻煩,是「訂金」就好辦。定金不能退,而「訂金」可以退。
如果寫的是「定金」,你們能使軟和開發商磨,能退就退了,或者拖拖關系,說說好話,一般都能辦妥,我做了這么多年開發商,這種事情很多,我們一般也不願意和客戶鬧得太僵,很多時候也會成全客戶,只是辦起來沒有那麼容易罷了。因為錢好不容易到了我們手裡,我們也不會隨便再扔出去,何況我們拿到錢也是做了不少工作的。
如果軟磨實在不行,走理論路線維權的話,你的突破口有兩個:
1、定金收據沒有蓋財務章或者法人章,只有開票人簽字的話,這個收據的「定金合同」地位將不存在,那麼也就是說開票人收了你的錢,而實際上你又沒有簽署定金合同,反過來沒有簽署定金合同,開票人又不是法定代表人或開發商的受託人,那麼他也不能收取你的定金。因此,如果沒有章的話,對你將很有利。
2、查詢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那麼他是不允許收取你的定金的。因此,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上面的日期,晚於你的定金收據的日期,你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錢。
實際上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說好話,或者托關系!走理論路線維權雖然可行,但很麻煩。
⑻ 惠州市中惠玥園,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收取誠意金屬於違法行為嗎
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是不可以賣房子的,但是收取誠意金並不是定金,這個並不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