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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動遷與房產開發商

發布時間:2021-03-12 20:47:32

Ⅰ 廠房以前是工業用地,老闆現在改成商業用地,找開發商共同開發建房地產,問一下在職員工是否有適當的補償

如果廠房所佔土地是國有資產,已改商業用地,那麼工廠的職員會有適當的補償,這相當將工廠賣了。
如果廠房所佔土地是民營使用,現改商業用地,那麼工廠的職員不會得到適當補償。

Ⅱ 有房產證和沒有房產證的廠房拆遷有什麼區別

如果是因為歷史原因,沒有辦得房產證,那麼拆遷方式應當予以補償的,
但是如果當初蓋房的時候,就沒有去辦理相關手續,比如規劃許可,建設許可
那麼對於違法建築拆遷事不予以補償的,只對土地部分進行補償。

Ⅲ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

1,補償方面:

如果說是征地(政府拆遷)的話,那就是給多少補償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須依照國家標准補償;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開發,如鐵路;開發商拆遷一般是商業住宅改造。

3,拆遷手段性質:

政府征地是強制性的,開發商拆遷可以有商量餘地。

(3)廠房動遷與房產開發商擴展閱讀: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參考資料:網路-徵用土地

Ⅳ 農村工業用地上的廠房有土地證和房產證拆遷時可以和商業房一樣補償嗎

不一樣,農村的土地證是集體土地使用證,開發後有一不分是補償給村民使用的,但仍是村證房。商業房是開發後的市政房,價錢不一樣,性質也不一樣。你的土地證、房產證如果登記是住宅性質,即使你現在辦廠使用,補償也只能是普通補償;如果登記是商業廠房,補償你就與拆遷辦好好談談了,但一般不會按商業房一樣補償。

Ⅳ 房地產公司買了一個工廠搞房地產開發,拆遷廠房列入拆遷補償費嗎

肯定要列入了這個費用也在開發成本中

Ⅵ 拆遷房是誰和開發商簽字,新房子下來房產就寫誰的名字嗎

不是和誰簽字就是誰的,是需要基於事實認定之後。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

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6)廠房動遷與房產開發商擴展閱讀:

買賣風險

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

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

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Ⅶ 廠房拆遷與住宅地產拆遷補償哪個更高台一些,不同在哪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房屋土地徵收也越來越普遍,商鋪以及企業廠房的徵收也佔有重要比例。在商鋪征及廠房收過程中,商鋪獲得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往往會遠遠高於廠房,不少人會對上述問題產生疑惑,接下來吳少博律師將對廣大群眾的疑惑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專業的分析解答。
北京在進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或騰退的過程中,針對廠房和商鋪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准進行了不同區間的劃分。2003年頒布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有一條簡單的規定,以建築面積為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為每平方米500-1500元。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後,北京市相應出台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准碼是800-3000元/平米。但是在實踐維權中,我們卻發現商鋪、門面房這種經營場所在進行拆遷的時候所獲得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要高於廠房。這就讓很多企業主感到疑惑,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商鋪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高於廠房呢?
吳少博律師認為其原因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劃分停產停業損失區間價值無非是根據經濟學上一些基本的概念劃分的。總結起來有六個字:投入、產出、收益,也是經濟學領域中的三大模塊。這三個模塊所佔比例上的差異直接導致了商鋪、企業與廠房之間收益率的不同。我這里談到的「收益率」指的是拆遷上的收益率,也就是每平方米所產生的收益的效益,商鋪要大大高於廠房,這是一個淺顯的道理。

1.投入
一個商鋪在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時候要有固定資產,商鋪可能是購買或者租賃的,這里詳細講一下購買商鋪的情況。購買商鋪投入的資金是巨額的,門面房的價格往往比住宅、廠房都要高,他們之間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排列順序是:商鋪>住宅>廠房。商鋪的投入在實際成交購買的時候基本沒有低於10000元/平米,但是廠房佔用的是工業用地,本身價值就偏低。此外,商鋪的面積較小,凸顯性較高,在實際裝修的時候比廠房的投入要大,廠房可能不需要裝修附屬物等配套設施,但是商鋪由於面積比較小,要體現出其經營價值,自然其裝修附屬物的投入要比較大。

2.產出
一個企業一年的營業額跟一個飯店、商鋪所產出的營業額度基本沒有很大的區別,計算營業額時不能單純的考慮廠房及商鋪的面積大小,舉例來講廠房可能佔地一萬平方米,商鋪只佔地幾百個平方米,但是產出收益方面其實沒有很大區別。實踐中也不難理解,由於投入比例的大小,往往導致最後所達到的產出的比例,商鋪要大大高於廠房。

3.收益
實踐中,商鋪每平方米所產出的收益率會大大高於廠房。舉例來講,假如一個200平方米的商鋪每年盈利200萬,平均一平方米收益達到10000元,200平方米商鋪中的1平方米占商鋪總體面積的比例跟2000平方米廠房中10平方米占廠房總體面積的比例是一致的。因為產出是一致的,產生了1:10的收益率。由於上述幾個原因的存在,導致了現實中商鋪在拆遷中所獲得的預期收益價值落實到每平方米當中會該高於廠房。

實踐中商鋪一平方米的面積能等於廠房三平方米的面積,真正落實到實際經營狀況可能達到1:10甚至更高。但在實踐補償時候,雙方並沒有拉開巨大的差距,最高比例也就達到1:3。我前面談到的所謂北京市的補償達到3000元,指的是商鋪能位於北京市內的繁華地段,停產停業損失的確是能達到每平方米3000元的。

Ⅷ 拆遷需要把房產證交給開發商嗎

交是可以的,但是必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能只交貨,不收錢。

Ⅸ 拆遷辦,房產局,開發商,有什麼關聯

房管局是政府機構,代表政府管理與房屋有關的一切行政事物;拆遷辦專,是房管局下屬的臨時機構。因屬為無論何種原因要動拆遷房屋,政府都要為此設一個辦理機構來協調解決安置、補償、動遷事項。開發商是企業,在動拆遷完成後的地塊上搞開發建設。 開發商的經營活動合法性受房管局監督。例如申請開發資質、申辦預售證、產權登記,都要向房管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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