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車位為啥不好賣了呢
因為車位的價格越來越貴了,不少人覺得租車位比買車位更劃算,所以就不買車位了。
② 開發商賣房時為什麼不能同時賣車位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③ 開發商售賣車位13.8萬起,車位為什麼比車還要貴
在現在這個社會中,有很多人在買了車之後都要考慮車位這個問題,車位為什麼比車都貴這個大家很疑惑,那是因為車位是可以增值的。
車,遲早可以買,只要有錢,別人求著你買!但假如你現在沒有車不買車位,到時候有車時,想要車位,已經被別人搶光了,求也求不到!「世界上最痛苦的事情就是有錢了,車位賣完了」!
所謂「新車落地對半砍」,汽車是眾所周知的落地即貶值的商品,也是易耗品,每天都在不停地損耗,價值一天天往下走,淘汰率也高。今年40萬的車,過幾年估計賣不到20萬,很多車不到10年就要重新換新車。
相反,車位不需要更換,買了就是你的,長期擁有,還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升值。不僅車位本身升值,有了車位傍身的房子也會一起增值,相比買車位的房子更易轉手、更易出租。
④ 開發商賣車位違法嗎
《物權法》當中關於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
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開發商賣車位不一定違法,要看車位的位置及合同約定。
⑤ 開發商有權利把地下車位賣給第三方嗎
一、
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⑥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首先,有必要先探討一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住宅小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范圍,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樓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其租金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分配。第一種情況車位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於產權人,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收益應屬於開發公司。第二種情況中,由於停車位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出售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停車位的收益,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基金、物管等費用,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其次,要明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依當時規劃和批准,是供小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