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業管理與業主發生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糾紛,有無數案例。
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物業費糾紛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賠償損失案例、業委會要求解除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案例、物業公司要求業委會支付專項維修資金案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業費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亂收費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修改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的條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② 想找很久以前的一個法律案例。大概內容是房屋糾紛,在結果法院判決後,本應不承擔損失的甲被原告拿去了自
所謂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於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范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它是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來
法律,法院判決\很久以前,案例,房屋
所謂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於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范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它是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來
③ 開發商與總包之間的法律糾紛問題(需高人解決!廣告滾開!)
1,合同有效,一般屬於勞動合同.針對你這情況,要先區分是轉包 還是勞務分包.
2,有效
3,會.但是現在這個訴求無多大意義.
4,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④ 房地產開發商與業主的糾紛
加上各項費用有五千多吧""是指的什麼意思?「他們對我們是不是有所賠償」你指的是那方面的賠償?
⑤ 請幫忙找一個 工程建設的法律糾紛 案例
建議您直接到相關法律類門戶去查看,這可不是幾句話能夠解決的問題呀,
⑥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常見案例有哪些
1、銀行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後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後續抵押有可能獲得登記並取得抵押權,購房人利益必將難以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登記情況下,購房人顯然無法順利獲得房屋產權,而後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有可能成立。
3、如購房人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另外一人是不能從原產權人手裡獲得抵押權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記或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產權。
⑦ 有一個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案例請求解答
因為不知道你買房子時是否辦理的過戶,因為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房子)必須進行過戶才算交易完成。不然就算你居住了20幾年,你都只是擁有房子的居住權(債權),你強行入住行為仍然構成侵權。可能構成犯罪。
⑧ 商品房退房糾紛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大廈某號商品房與被告簽定《商品房購銷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於2001年10月31日前將原告所購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時,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63萬元並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16720元。
山西成誠律師事務所劉銀棟律師接受被告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審的訴訟活動。
原告訴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原告於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購房款63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約定交房,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請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原告驗房,並辦理交房手續,但原告在驗房時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風裂問題,不具備交付條件,而拒絕接收合同約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所以,並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違約,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的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見摘要: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依法不應予以解除。
1、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成立。合同明確約定被告逾期三個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被告已通知並接洽原告交房驗房,被告沒有違約。
2、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亦不成立。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
3、原、被告雙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訂立過補充協議,亦未達成變更原合同的協議。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風裂問題並非質量缺陷。
1、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原、被告約定了質量保修條款。也就是說,房屋作為一種產品而言,其出現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過合同的形式設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細小的質量問題時的保修責任。
2、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將原告所述的風裂問題全部予以整改,該商品房已完全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接收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被告提供的「樓宇接收記錄」證據證明:被告按合同約定通知原告驗收交房,原告也於2001年11月4 日對其所購房屋進行了驗收,並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關於某大廈內牆抹灰質量情況的說明」及「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據證明:原告所購房屋內牆抹灰是作為樣板房之一,工程驗收後出現的內牆風裂現象,此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並且,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針對該問題作出全面處理。同時,「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明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為優良,完全具備交付條件。
3、被告提供的「會談紀錄」證據證明:原告不按合同約定接收三層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層的房屋,在其無理要求遭到拒絕的情況下,就以種種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實。
綜上,真正的違約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
在本案經過開庭後,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願達成和解, 調解協議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購房款二十一萬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購房款四十二萬元;
三、訴訟費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擔。
【審裁結果評析】
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而形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協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方式。單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單方解除又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據《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以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被告主張其法定解除權。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而原告並無相反的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如此抗辯為其最終達成較成功的的調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原告同意放棄主張違約金和利息,並以低於其訴請的金額即二十一萬元的價款與被告達成協議,其實溯其本源還是由於各方當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
【糾紛成因分析及避免糾紛的方法】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發生糾紛已屢見不鮮。而本案是一起因當事人退房而引發的糾紛,究其原因,還是歸結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開發商在開發整個小區,或大規模的樓盤時,難免會出現各種令業主不夠滿意的情形,但是業主在購房主張權利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來行使。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並不絕對意味著開發商已構成根本違約,而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許可權范圍基本界定在「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樣一個范疇內,所以業主在主張權利時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並准確領會 「根本違約」的概念精髓,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則不但增大了訴訟成本,甚至會給自己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總之,只有嚴格依法訂立合同、依約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實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對此,律師建議:
一、細化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收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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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有個案例,關於開發商與建築商的糾紛問題,你如何處理
這個事找建設局協調應該能解決(走法律途徑也最好先走這步,不然建設局會說你們眼中無人),因為建設局是行業職能主管部門,他的執法力度因該毋庸置疑,應該對方不會不放在眼中的,除非他打算吊銷執照!不過你先要弄清楚整個事情狀況,這是關鍵,因為這種事關聯的人很多、很復雜,且各置己詞,弄清楚整個事的來龍去脈後再去建設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