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大學某同學在陽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引發一場小火災至少應被給予哪種處分
警告處分或者口頭批評,責令檢討。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退宿是肯定的。
『貳』 大學選修課刑法案例分析,張某到某住宅區行竊,當他從陽台進入屋內時,看見鄒某正在撬箱子。
:張某和鄒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按共同犯罪處理。鄒某的放火行為構成
放火罪。在本案中,鄒某起先單獨一人行竊,後與張某共同合作進行盜竊,
數額較大,
主觀上二人具有共同盜竊的故意,
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盜竊的行為,
應構成共同盜竊罪。
盡管張某對於鄒某的行為可能發生火災的危害結果持放
任態度,
但是他在主觀上並沒有與鄒某共同實施放火的犯罪故意。
盜竊完成
後,
張某與鄒某並沒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聯絡,
而只是鄒某一人產生
了放火毀滅犯罪現場的故意。
從客觀方面來看,
張某沒有實施或者幫助實施
任何放火的行為,他無須對火災的發生負法律上的責任。綜合以上分析,張
某和鄒某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放火故意,
客觀上也沒有共同放火的行為,
因此,
對於火災的發生只能由鄒某一人承擔放火罪的刑事責任,
張某的放任行為不
構成放火罪和共犯。
『叄』 張某被從陽台上掉下來的花盆砸死產生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這種民事關系屬於民事人身傷害賠償,屬於侵權引起的民事案件。如果找不出花盆的所有人,可以將該棟樓的二樓以上的所有居住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記住是二樓以上的住戶!望採納!!!
『肆』 山東女孩從紙糊陽台漏下,事情的原委是什麼
山東女孩從紙糊陽台漏下,事情的原委是什麼?
山東臨沂有一個小區,發生了一件讓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據說一位女孩在自家陽台站著,竟然從陽台上掉了下去。從這個事件的目擊者拍攝的視頻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在陽台站立的女生突然就從陽台上掉了下去,那麼事情究竟是不是網路上所說的,是由於陽台的質量不過關而導致的事故呢?
雖然這件事並不是小區的責任,但是小區也依舊需要加強監管力度。對於各種存在著安全隱患的地區進行嚴格的把守,隨意進出這種地區的業主,物業應該給予相應的處罰。但是這件事情既然在網上引起了如此大的轟動,也不得不說,房屋質量安全問題確實應該引起重視。在世界發生的第一時間,大多數人都認為肯定是陽台的質量出現了問題,這也從側面說明了我國現在房屋質量還不能夠得到大家的普遍信任,一旦發生事情,大家還是會向房屋安全質量出現問題方向進行考慮。所以想要徹底的防止這種事件的發生和謠言的產生,各房地產公司和開發商在進行房屋修建的時候,就要嚴防死守,對質量把控要十分嚴格,畢竟房子是很多人的家,大家都不喜歡自己的家庭出現任何問題。
『伍』 未經鄰居同意從陽台爬到他家屬於犯罪嗎
如果情節嚴重,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陸』 刑法 案例分析
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劉廣新
『柒』 請給我提供幾個案情比較長的民法案例,我們老師讓我們分析案例..但是我找不到素材去分析......
1、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闆魏某准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隻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台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後,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後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麼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於其本性,自主加害於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築物上由於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麼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麼,這個案件就極類似於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築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築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築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築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築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於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准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二、
案例:
2004年3月某日,有吸毒習慣的李某住進某省駐某市辦事處的賓館18樓的房間。清晨時分,李某毒癮發作,痛不欲生,7時許從房間的窗子中跳下自殺。剛巧,孫某(女士)上班路過賓館樓下,被從樓上跳下來的李某砸中,二人的頭部相撞,雙方當場死亡。當時有人只見黑影從天而降,並未看清是幾個人跳下。某報社記者見狀,即根據推測采寫報道,聲稱二人殉情自殺。孫某親人認為孫某整夜都在家,只是早晨出門上班,何以會與人殉情,提出異議。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確認孫某是受害人。問:本案中自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為什麼?
分析
這個案件提出一個問題,就是行為人的自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對此,我持肯定意見。就自殺行為人的利益而言,行為人既然自殺,已經承受了人生最痛苦的損害,其近親屬也承受了喪失親人的痛苦,並且行為主體已經消滅,無法承擔侵權責任,似乎並不應當對這種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然而,如果不確認這種行為為侵權行為,則受害人的利益無法保護,本案孫某的死亡就是自殺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不能確認自殺行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性質,孫某的權利以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
認定自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性質,有以下理由:
1.自殺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禁止自殺。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權,生命權是一種維持個人生命活動的人格權,盡管人是否有權請求安樂死尚在討論之中,但是任何人都無權自殺則是公認的生命權法則。即使是自殺既遂,死亡已成終局,盡管死者的悲劇結局和其近親屬的痛苦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自殺行為仍然應當受到譴責。
2.自殺行為人在自殺的一瞬間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他的自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在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造成的,而不是在其死亡後造成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一個人已經死亡,不存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造成了損害,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尚須進行討論,不敢斷言;但是在一個人存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依其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他沒有理由不承擔侵權責任。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這是侵權行為法上的直接責任規則。這一規則在這里應當適用。
3.自殺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本案中可以明顯看出,孫某的死亡結果,就是李某自殺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4.自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毫無疑問,在自殺行為人自身,就自殺行為而言,是故意行為,但是對於實施自殺行為所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當然不是自殺行為人所追求的,因此不能是直接故意。然而,就受害人的損害而言,自殺行為人或者能夠預料而放任後果的發生,或者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總之是存在過失的,而不能說不存在過錯。如果強調其放任而認為具有間接故意,似乎不準確,但是疏於注意而沒有預見造成他人的損害,則是確定的。因此,認定自殺行為人對於他人的損害有過失,是有根據的。
結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認為,自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行為的特點在於,承擔責任的主體已經消滅,無法自己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種侵權責任的發生,是在自殺行為人自殺死亡前的一瞬間完成的,應當屬於死者生前所欠責任。既然在其生前產生的責任,當然應當由其承擔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自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局限在自殺行為人自己的財產上。按照《繼承法》的規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應當由其遺產承擔。如果繼承人承擔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就應當繼承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不過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范圍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不能超過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如果繼承人不繼承該遺產,則直接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承擔責任,不能超出遺產的實際范圍,而責令其近親屬承擔責任,以至於造成株連他人的後果。
『捌』 小偷從陽台破窗而入,物業有責任嗎
1.可以告。《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勝訴的機率為70% 以為要看警察調查的結果,如果你有較大責任,那麼可能敗訴。
3.勝訴後頂多賠30%
下面給你看一些判例:
物管是否對業務被盜損失承擔責任業主被小偷破門而入,財物大量被盜,遂起訴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具有重大意義的終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因看管不嚴,賠償業主20%的損失。
小偷入室盜走近6萬元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一住宅小區的張某,一回到家門口便發現情況不妙:只見自家鋼制防盜門和木門的鎖頭被人撬壞,整個門都損毀變形。入房一看,箱櫃、衣物一片狼藉,張某遂報案。
據統計,張某家中被盜現金8300元、電腦1台、數碼攝像機1台、金飾1批、紀念幣2套,共計損失價值59560元,該案至今未偵破。
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
在張某看來,每月繳交物業管理費,把自家財產交給物業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門而入,物業公司竟毫無知覺,不管怎麼說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事發後,張某找到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該公司不予理會。張某遂把物業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59560元。物業公司仍不願承擔業主分文損失。
據物業公司辯稱,它的管理服務已達到國家ISO9001管理質量認證,認真落實了保安員職責制度、交接班制度,對車輛的進出做好登記制度,無奈小偷厲害,是小偷偷走業主的東西,業主應通過公安機關向小偷索賠。
物管:保安已恪盡職守
物業公司表示,業主所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為可能引發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風險,該公司已盡到相應注意和防範的義務,對原告被盜案件的發生並無過錯,故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竊期間,其保安人員在小區門崗、小區內巡邏、執勤的記錄等資料。
據查,2000年5月21日,張某入住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住宅後,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住宅小區管理公約》,約定:物業公司按照有償服務原則管理小區,張某按住房建築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准交納綜合管理服務費。協議簽訂後,張某依約按時繳交管理費。
一審:物業公司無需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制定了對出入小區的車輛及人員以登記等方式進行適當管理的制度,對小區內住戶的財產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
張某並未就住宅內的物品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保管合同,物業公司無從知曉張某私人物品的種類及價值,對此也就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且目前張某住宅被盜案件尚未被偵破,其財物損失的數額無法確認。
一審法院駁回張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物業公司承諾對小區內財產和人身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護,作為業主,屋內財產在上班、上學後全部置於物業公司保護之下,在這種情況下失竊是物業公司嚴重違約和失職所致。
二審:物業公司應賠20%
中山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在公約、小區管理規程等文件中均承諾對小區物業及居民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從本案證據可知,失竊案件發生時,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壞張某住宅兩重大門(其中一重是鋼制防盜門),進入室內翻箱倒櫃竊取財物後離去。
由此可見,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邏顯然存在疏漏,對罪案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案件發生在室內,發現入室盜竊有一定難度,而業主對其室內財產負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責任,故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又因上訴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了可信證據,而物業公司在兩審訴訟中均未提交證據進行反駁,故本院認定張某的損失為59560元,即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額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法官告訴記者,該案的終審判決應當引起物業公司的重視,在日常管理中要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承擔的對他人的人身、財產負有的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護義務。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於物業公司的工作疏漏,沒有及時發現業主財產被盜,存在過錯。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公安機關抓獲盜竊者以後進行追償。
業主家被盜告物業敗訴
本報訊 (記者 朱燕) 家中被盜後,董先生將物業起訴至法庭,認為是物業阻止其安裝防盜門窗才導致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董先生敗訴。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後發現其住所,位於海淀區新新家園的房屋被盜。董先生說,他的住所位於1層,入住時曾要求安裝防盜門窗,但物業稱保安措施完備,不讓安裝。
案發時,小區每樓1名保安的配置變為4棟樓1名,樓內報警電話也早已過時未及時更新,甚至警方進小區調查時,發現室內紅外防盜系統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區公共安全監控裝置形同虛設,沒有案發時記錄。
因此董先生認為物業沒有保障業主財產安全,應賠償被盜的1500美元、8000元人民幣及價值30000元的首飾。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房屋裝修管理規定》中嚴禁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露台,嚴禁在房間、窗戶外側安裝任何物件的內容沒有異議,該規定應屬有效。同時,物業服務中所包括的安全保衛服務內容為小區范圍內公共區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業主住房內的財物保管,不能苛求物業的保安服務能夠防止一切盜竊案的發生。業主也應增強防範意識,在不能安裝外部防盜窗的前提下,亦可採取安裝內置防護裝置等措施。財產被盜的後果不應由物業承擔。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