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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規賣房限購

發布時間:2021-03-11 10:23:01

㈠ 房地產開發商違規賣房12315管嗎

12315沒有權力管,房地產開發商違規,只有執法權的行政管理部門去處理,12315隻是爆光的一個平台,沒有執法權。

㈡ 開發商還故意隱瞞限購事實,將房賣給我外地人,我要求退,開發商不肯,說退的話要我交違約金,我怎麼辦

打電話給房管部門投訴。從中調解吧,不行只能走法律程序

㈢ 開發商違反限購令賣房,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法

開發商是否如你所說,「違反了限購令」,要看該合同能否辦理出《預告登記》,交易登記部門會審核相關情況的。若確實如此,雙方買賣不成,互不追究責任,解除合同就是了。

㈣ 開發商違規賣房去哪投訴最有效

到當地住建委投訴最有效,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㈤ 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你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二)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四)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五)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六)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二、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對欺詐的認定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認為欺詐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二)秘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
(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結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類型,買受人常常會遭到開發商以下的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量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9、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
10、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1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計許可證明的;
1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1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於「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與「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兩個問題的闡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商品房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產周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作為購房者,要學會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的向開發商要求雙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您對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還是不清楚,建議您多咨詢律師。
望採納!

㈥ 我被開發商在故意隱瞞限購政策情況下買了房,開發商負什麼法律責任

毛線的法律責任。大的政策你自己不關注的嗎?充其量算個合同糾紛。最多給你調解一下。不行就走法律程序了。因為這樣的違法成本低所以一般的開發商都特么的用這樣的套路屢試不爽

㈦ 開發商超過政府限價賣房會受到什麼行政處罰

開發商要開發商品房,必須辦理五證,如果五證不全,開發商賣房是屬於違法的。五證不全的樓盤沒有保障,不能很好的維護購房者的權益。

1、對於實踐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2、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該預售商品房合同有關於解決爭議的約定,則人民法院應尊重該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將該約定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依據。

在合同無效且合同中並無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與此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為了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如何處理無證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後的賠償損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7)開發商違規賣房限購擴展閱讀:

五證不全該承擔的行政責任:

1、擅自改變項目土地用途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擅自建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開發商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建設,該建設工程依法應認定為違法建築,開發商因此將面臨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建、罰款、甚至限期拆除、沒收建築等行政處罰。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建築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違法預售商品房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開發商將面臨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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