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居民摟上開個小旅館合法嗎
在居民摟上開個小旅館不能辦證也不合法,不辦證肯定不能開。
居民樓不屬於商業版用房權,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特種行業不僅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還需要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並且旅館屬於公眾聚集場所,按照規定需要消防部門進行審查並辦理合格鑒定證書。房屋出租人以盈利為目的長期提供按小時、按日住宿服務並以此為業的,屬於「非法經營旅館業」,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取締。
(1)住宅開旅店擴展閱讀:
居民樓開賓館違反物業管理辦法。住宅個小區一般屬於封閉式管理,門口設有專職保安,負責整個小區的安保工作,而且據說要實行出讓證制度,嚴禁非本小區居民進入。如果要在居民樓里開旅館,肯定違反此合同規定。居民住宅樓合同清楚地規定買的房屋屬於居民住宅之用,如果開旅館肯定屬於商用,明顯違反此合同。
另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樓房的結構擅自進行拆改,明顯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所以要依法追究責任。四是一般無法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在居民樓里開旅館違反合同約定,要是工商部門核發他營業執照以後,明顯屬於行政亂作為,要是居民起訴的話,完全應該承擔責任。
Ⅱ 居民小區裡面允許建旅館嗎
居民小區裡面是不允許建旅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2)住宅開旅店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Ⅲ 住宅小區開旅館違法嗎
是違法的。
我國來《物權法自》七十七條則指出: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住宅小區開旅館行為明顯是將住宅改作經營性用房,必須要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如果擅自改為商用住房,對其他業主生活造成影響,業主有權利進行索賠。
(3)住宅開旅店擴展閱讀
開賓館申請人的物業條件:
1、房屋必須是產權明確的私房,利用公房經營的必須符合房管部門的規定,房屋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條件,違章建築不得開設。
2、經營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規劃發展范圍、土地未被國家徵用、戶口未凍結的地區。
3、房屋的其他設施須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並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 活,避免發生矛盾。
4、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須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應具備一定的經營能力和業務文化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