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回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答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