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出讓使用權可以買賣
「老闆說交鑰匙後就辦產權證,」請你不要相信他們的鬼話,(最多給你出宅基地證,或集資房證,不是商品房證),免得到時後悔都來不及而錢又付給人家了,到時就變得很無奈了,趁現在錢在自己手上,做其它選擇吧,
Ⅱ 城鎮住宅用地能否買賣
可以買,但你去建設部門辦建房時又會有很多錢要交,除非是直接由相關部門回賣出可以直接建房答的住宅地。
Ⅲ 城鎮住宅用地可以買賣嗎
可以買 但你去建設部門辦建房時又會有很多錢要交 除非是直接由相關部門賣出可以直接建房的住宅地
Ⅳ 宅基地可以出售嗎
宅基地是可以過戶的,但是必須符合宅基地轉讓的相關條件,只限於本村村集體的成員之間,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至於非本村經濟成員,自然是不能過戶的。
Ⅳ 城市房屋及土地買賣問題
有協議在,想要回來有難度。
目前是找開發商協商讓他們再給你們補償些,再是看當初協議中怎麼約定的,或是以房屋沒有經過其他所有人同意而只是某一人私自出售等。。怎麼說呢,如果能找出理由來證明,多要點補償也不是不可能。原則上地是賣給人家了,不過 在辦理過戶等手續上必須還得經過你家出面,要不他手續也不能辦下來。看你們私下怎麼協商解決了。
Ⅵ 城鎮居民買賣宅基地受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賣宅基地的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但宅基地使用權通常與地上房屋一並轉讓,單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非常少見。根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分為三類:一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讓;二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讓;三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轉讓。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在適用法律認定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均有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Ⅶ 城鎮郊區的宅基地可以賣賣嗎
一、先確定你的戶口是否是你說的那個郊區的,如果不是,則你不具備買受那處房屋和宅基地的主體資格。
二、如果你是那裡的戶口,則就有權利買受。
我國法律規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購買本集體的宅基地和房屋。
但還有一點,就是你可以通過購買該處房屋而取得該處宅基地,根據《物權法》的「地隨房走」的規定,你可以通過購買該處房屋而取得該處宅基地。
Ⅷ 建設用地可以買賣嗎
如果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24條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城鎮住宅用地能賣嗎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干預性強。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
這就是說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2、不對稱性。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3、有償性。2008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