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宅小區裝修時間有規定嗎
一般小區里裝修的時間沒有法定的時間規定的。至於具體的條例要以住戶所在小專區的物業規定為屬標準的,房子裝修的時候不得影響鄰居的正常生活。一般以交警公交費付出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的話應當限制工作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音的影響。
② 住宅裝修時間規定的范圍是幾點到幾點
裝修施工擾民時間上的規定一般為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才是不擾民。版。
根據《中華權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干擾。
(2)住宅小區裝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東陽市公安局的朱警官告訴記者,市民可撥打110進行投訴,所在轄區派出所民警會前去處理。但在執法過程中,由於監測裝修噪音有難度,因此只能根據擾民的程度進行處理,但通常還是以勸導協調為主。
③ 小區裝修時間規定什麼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
國家規定的住宅裝修時間早上8點至中午12點,下午2點至晚上6點。物業管理條例裡面了,有明確的施工時間規定,普通住宅小區裝修時間都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到12點,下午14點到17點30分。有些管理松點的小區周六可以無噪音施工,但是星期天是不允許施工的,除非是未交付使用的小區。
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具體的可以參照本省的要求。
房子裝修的時間要根據小區物業的規定:
1、小區入住率低,基本就沒有太多時間規定。
2、入住率高的話,小區物業管理不嚴的一般規定工作日8:00-18:00,雙休日無聲操作,但是時不時延長或推遲一點時間,甚至周末做也沒關系。
3、小區管理嚴格的話,周末絕對不可有聲操作,在可操作日也有嚴格的時間規定,一旦發現違規操作,立馬採取停電處理。
4、如果給鄰居造成了損害,鄰居還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查處,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到建設機關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④ 國家規定居民區正確的裝修時間
這屬於地方性規定,各省市區人民政府一般都有具體時間規定,以北京市和上海市為例。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上海市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二條每日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防治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於前款規定的限制裝修的時間。
⑤ 關於居民樓里裝修時間有沒有什麼規定
居民區裝修時間是有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法定回休息日、節假日答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
也就是說,你居住的樓房是已經蓋好的,樓房封頂竣工的開始正常銷售使用的,這種情況在規定的休息時間,是不允許進行有噪音施工的,比如刺耳的電鑽聲、切割地磚聲等等,高分貝噪音污染是不可以的。
(5)住宅小區裝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⑥ 居民小區國家規定裝修時間
上海市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辦法關於裝修雜訊污染防治規定:
每日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防治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於前款規定的限制裝修的時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雜訊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產生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的行為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對雜訊污染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6)住宅小區裝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公用設施雜訊污染防治
新建住宅小區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中央空調、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新建住宅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區內有關公用設施以及配套商業用房的雜訊污染源以及防治情況;毗鄰建築物內有雜訊源對住宅小區產生影響的,應當一並明示。
既有住宅小區內公用設施排放的雜訊不符合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公用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環保部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公用設施雜訊污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