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房交房的時候是有限制的,一般限制多久
期房就是還沒有建好的,不能直接交接入住的房子。期房交房的時間是在買了房子以後,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會標明期房多長時間可以交房。買之前也要詳細的問清楚開發商具體的交房時間,看下與合同上說的是否一致。
在同等條件下,期房的價格一般要比現房便宜,因此購買期房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增值收益。但是購買期房與購買現房相比較,購房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一些。
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B. 如果前三年的股票收益沒去交稅,要交什麼稅,現在去補繳要不要繳滯納金
三年前的股票收益?
誰給你的收益,你收了多少錢?
發放收益的單位應該是代扣代繳的,不用個人去交稅的
先確定你拿到了收益,再去問發放收益的單位,他們交了多少稅?把交稅證明復印一份
C. 託管型商鋪年回報率8%,託管20年,前三年的收益可以抵扣房款,第四年才有收益,還是稅前收益!
不建議投資。類似的情況跑路的太多了。
收益不用算了,再高又有什麼用?你隨便查一查,這些年類似的跑路的有多少,風險太高了!
D. 前3年21%一次性抵扣房款---這句話什麼意思
你這應該是買了房子返租給物業,以租金代替房款吧。如果規定前3年收益是21%,比如他告訴你前三年託管收益是10萬一年,你三年就能拿到2.1萬*3=6.3萬,這個錢可以抵扣你的買房款,但是這個收益是他說了算,他如果前三年能收益100萬,卻告訴你只有10萬收益,你怎麼知道呢?只有買錯,不會賣錯,所以,這些房產公司玩的都是數字游戲,看起來美好,其實就是讓你投錢,給他們提供資金,而他們相當於借到了低息貸款,說不定還能賺點利息。
E. 動遷,貨幣和房屋同時安置,訂好購買期房合同後,錢款一次扣除付清後,會給我購房發票嗎全流程
房屋同時安置,訂好購買期房合同後,錢款一次扣除付清後,會有購房發票。
F. 三年前的期房購房意向合同,給了十五萬定金,後來不想要了,至今沒有改簽正式合同,可不可以解除
按照合同約定,一般情況下是退不了的,合同的定金就是一種定金罰則,是制約雙方的所以您的定金基本退不了。要看當時怎麼寫的了。要分清楚訂金和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G. 期房回購是什麼意思
通常意義上說的回購是指,賣主與買主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當合同約定的條款成就時,賣主有權從買主手中將已轉讓給買主的物品再賣回來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賣方的利益。
而所謂的開發商房產回購,是指開發商將自己出售給購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現房)予以購回的行為。
期房回購的標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具有特殊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須在抵押房產竣工後才能辦理產權證書, 並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開發商回購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分類:
按照按揭貸款中房屋是否建成為標准可以分為期房回購與現房回購;
根據開發商回購的目的,可以分為投資型回購和擔保型回購;
根據回購時是否根據事前約定而進行,將商品房回購分為事前有約定的回購和事前無約定的回購等等。
(7)期房總款扣除前三年收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H. 買的期房,如果交房前就把貸款辦下來了,銀行把錢劃給開發商了,但是開發商在交房前跑了,貸款可以不還嗎
首先,只要你購來房合同能正常網簽,提源供銀行所需的貸款資料,銀行要是受理的話,就會為你辦理貸款。要是是期房的話,房子還蓋完,銀行就會把貸款劃給銀行的。並不是你所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其次,還房貸一般是在放款後的下個月就開始還款,這個時候,期房還沒蓋完呢。
如果開發商跑了,銀行已經放款了,那麼,你還是要繼續還貸的。繼續還貸是你履行你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對於跑了的開發商,你只能通過報案,通過法院,檢察查封開發商資產,按一定程序拍賣償還損失。所以期房是有風險的。
不過,現在監管部門也會加強監管的。有些城市已經通過資金監管來控制,就是每隔一點時間才給開發商一部分資金,等相應部分完工再給一部分資金來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