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要求法律維權 我買房子交了2萬塊錢的定金,但考慮到太偏,就打算放棄。可錢開發商怎麼
他們給你開的是"訂"金條還是"定"金條?出售你定的房子時你是否知道,還是你向售房部說明房子你不要了!檢查定房子的時候 開發商的手續是否齊全,你可以去找房管局幫忙,我以前處理過這種事!
Ⅱ 如何維護自己的買賣房屋旳產權,如果開發商拿錢跑路了怎麼辦在買房子交款時怎樣保證開發商不被跑掉
您好 首先盡量選擇現房或者准現房 直接可以交房入住的或者已經封頂的房子是不錯的選擇 一般我不建議客戶去買365個工作日以上才能交付的房子 其次是房子要有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房屋預售許可證 因為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下來之後就可以去房管局備案 房管局備案之後 如果備案是您的名字 下房產證也是直接寫您的名字 直接點說房管局備案之後就算開發商賣給別人 房子也不屬於已經備案的人 您備案之後就基本上不用擔心了 其實買房交款的時候你是不能防止開發商跑路的 去房管局備案幾乎是唯一也是最佳的選擇 即便開發商跑路 起碼房子是算您名下 開發商跑路 工程一般會有人接手 繼續蓋繼續賣 當然誰接手就不是你我能預料的了 祝您好運
Ⅲ 交了定金和首付款發現開發商銷售中有欺騙行為能退嗎
交了定金的話和首付款那是不能夠退的,但是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Ⅳ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可以取消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分為直接注銷、審查注銷和不予注銷三種情形。
直系親屬間變更買受人姓名的;經法院裁定或仲裁調解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的;因買受人資格問題而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的;買賣雙方同意在同一項目內調整合同標的物的;買受人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手續未獲批准,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等情形,可辦理直接注銷手續。
因出國留學、到外地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符合購房合同中有關解除合同約定條款的;合同條款信息錄入有誤的;因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原買受人需變更為另一方的;多個買受人共同購買同套商品房,其中部分買受人解除房屋買賣關系的等情形,可以辦理審查注銷手續。
如果符合辦理直接注銷或審查注銷的情形,但房屋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擁有2套及以上房屋產權(含已合同備案的房屋)的;已經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初始登記的,不予辦理注銷手續。
按照規定,直接辦理合同備案信息注銷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審查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所退房源在鄭州市房地產網電子樓盤表上同步公示,開發企業需公開銷售所退房源。商品房買受人不得將預購商品房再行轉讓;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預購商品房轉讓委託代理業務,不得向購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買受人要求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的申請要進行確認,不得以非正當理由申請合同備案信息注銷,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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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通過房產商買房子,有一套對方已經首付,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決定放棄購買。我決定將其買下,會有什麼問題
沒有什麼問題,就看價格你能否接受就是了。切記合同要寫你的名字,你應當和開發商簽訂合同,督促開發商盡早備案即可。及時取得合同。其他的,和正常程序一樣,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另外,不用擔心開發商一房二賣。如果真的一房二賣了,要雙倍賠償的,不怕。
希望能夠幫到您!
如果還有疑問,請暫時不要選擇我做為最佳,應當繼續補充問題或者給我留言。
Ⅵ 買房子開發商收了錢只開了收據,但又把我的房子賣給了別人。我要怎麼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收了錢,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屬於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除了上述賠償,買受人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買房者可根據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開發商解除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6)開發商掙錢的買賣能放棄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網路-合同法
Ⅶ 開發商有權讓我放棄房產證嗎
產權證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證件,特別是從開發商手裡購買的房屋,肯定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如果開發商不能辦理產權證,這裡面肯定存在開發商手續不全的問題,因此需要謹慎購買,已經購買的房屋,須堅決要求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要求業主放棄產權證。
Ⅷ 請問開發商是如何靠囤地掙錢的~~誰真的明白~請作答~謝謝
開發商不傻 願意花錢買的地肯定都是他們認為的好地,就是有升值可能且升值潛力較大的地。升值部分不一定要大於購地成本,很簡單,你買了一塊金子,過半年升值了,這時候你轉手的價格是按升值後的價格走,所以不管你升職多少只要升職就算賺了。一般很少有1、2年土地價值翻倍的,因為政府也不傻,不會給開發商那麼大的利潤。但是肯定會升值。所以你的第3個問題就解決了。
升值部分不一定大於成本,但是肯定會升值,而時間成本和貸款利率就是開發商需要支付的升值成本,升值利潤大於這個成本就可以,不大需要考慮購買成本。
因此,圈地是值得的,只要開發商對市場和城市發展的趨勢判斷正確,從這個角度講,風險也是有的,特別是所謂的地王們,由於對市場判斷過於樂觀而導致無力開發的地王有的是。囤地資金一方面來自開發商自有資金,另一方面來自銀行貸款。現在銀行貸款嚴格了,所以自有資金比重大一些了。所以小開發商很少有能當地王的。潘石屹王石也經常拿不到自己想要的地。誰都要考慮成本么,不顧成本拿地的基本都困死了。拿地後需要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交齊所有資金,這方面北京很嚴格,原則上不可以拖欠,絕對不可以免除!!所以你的第一個問題解決了。
由於土地被高價出讓,政府希望土地能夠馬上開發(這有關他們的政績問題)並且希望得到較多的土地出讓金(這有關他們的收入問題),所以他們都會對開發商有所寬限。比如南方謀市的地王,由於拿地價格過高無力開發,政府雖然多次催促,但是企業已經陷入困境,而政府收回土地也不可能低價出手,所以土地只能閑置。不收回也不開發。銀行方面就只能被欠款。如果最後開發商不能承受就只能倒閉了,或者被別的開發商吃掉,資產債務一起轉入新公司。誰有錢誰搞去。所以 你的第2個問題也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