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修路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不一樣
政府修路拆遷帶有公益性質,一般被搬遷人難以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大專多隻能接受,而且屬不接受的話,政府部門或申請法院強拆
而開發商拆遷,則往往不具有公益性質,這時候被搬遷人往往可以有很大的講價空間(但要是運氣不好碰到黑心開發商,那就只求多福吧)
這是最大的不一樣了,其它的按照國務院出具的一些條例辦事吧
㈡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嗎
政府是不可以做為拆遷主體的,只可以征地,如果說是征地的話,那就是說多少就是多少了,你們覺得低的話,只好上訪。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㈢ 開發商拆遷和政府修路拆遷有什麼不同
開發商拆遷的目的是建設商品房,以營利為目的;政府修路拆遷是以公共事業為目的,是公益性的和非營利的。
㈣ 有房產證拆遷和沒有房產證拆遷,賠的錢一樣嗎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又有什麼區別呢
有證和無證就是要看房屋的具體性質.
如果大家都沒有證,當初也是相關單位同意的話,不用太擔心.賠償肯定是要賠的.
開發商和政府拆遷有一定的區別,政府更強勢,也更人性化一些,只要要求不是很過分,一般都會妥善安置.開發商是以贏利為目的,在拆遷的時候補償也是按照市場價格來衡量的.都需要經過評估的.當地政府和開發商的區別不要認為差距會太多,都是有聯系的.
㈤ 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的區別
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的主要區別就拆遷主體不同,政府拆遷的主體是政府,商業拆遷的主體是開發商。具體來說:1、在法律關系方面來說,政府拆遷是一種受公法調整的上對下的法律關系,由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具體行政機關主導;而商業拆遷則是一種由私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行政機關不得對這類拆遷行為進行干預。
2、對於公眾來說,面對政府拆遷時,公眾沒有話語權,只能接受拆遷行為。當然,公益拆遷的進行應當以對公眾進行合理補償安置為必要條件;商業拆遷由於沒有政治力量的參與,是一種純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公眾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拆遷行為的實施,而在補償安置方面也強調公眾與開發商之間的自由議價。
①我國《憲法》第10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②《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㈥ 在拆遷中政府,實行拆遷的人,房地產開發公司。三者間是怎樣一種關系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以上概念依據《網路》
---------以下觀點依據《fan0000000網路》
一、政府。
首先,拆遷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經過政府批准,所以,政府在拆遷中居於主導地位,屬於領導者。
其次,拆遷必須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於各方的行為,政府應進行監督、指導,屬於監督者。
二、開發商
開發商是在整個活動的最重要參與者。根據開發商進入拆遷的時間段不同,其工作量也不近相同。有些拆遷,政府負責拆平,而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開發商自己拆平。拆平是整個拆遷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步,也是問題、矛盾最集中的一步。之後,就是辦理相關證件、蓋房、賣房、交房了。
三、原來的居民
如果已經確定了要拆遷,原來的居民只能是選擇搬走---再回來,或者搬走---永不回來,往往後者會比較多。經歷過搬家的人都懂得,「再搬一次家還不如殺了我」;更重要的是,新蓋的房子,你不一定買的起。總之,原住民絕對是付出最多,收益最少的。
總之,看起來一切都是很美好的,美化了城市、官員贏得了政績、開發商裝滿了荷包、GDP 獲得了增長,財政收入獲得新高、"老百姓"住上了新房。。。。。
從此,他們幸福的生活下去。。。。。。
㈦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賠償是一樣的嗎
拆遷的主體只能是縣級政府,實施的主體只能是拆遷的主管部門,也就是拆遷辦。
具體拆遷工作,可以委託專門的拆房子的單位進行,但是開發商是肯定不能參與拆遷的。一般情況是政府拆遷之後把地賣給開發商。所以不存在開發商拆遷之說。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安置的標准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額度需要咨詢當地的拆遷辦。國家對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居住條件不得低於拆遷之前的水平,如果政府拆遷補償安置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或委託律師介入維護最大權利。
(7)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㈧ 市政拆遷與商業拆遷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市政拆遷:市政拆遷是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商業拆遷:商業拆遷是指開發商作為一般的民事主體,基於純商業開發性質的考慮,出於營利的目的,經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被拆遷人將其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將所取得的房屋拆除,並在該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2、拆遷主體不同:
市政拆遷:主體是政府;
商業拆遷:主體是開發商。
3、動遷的原因不同:
市政拆遷:出於市政建設的需要而進行的動遷,是為了公眾的利益進行的動遷;
商業拆遷:為了商業開發的目的進行動遷。
4、特徵不同:
市政拆遷:都是固定的補償標准。
商業拆遷:一是商業目的性,二是合意性,三是拆遷補償的不確定性。商業拆遷必須建立在平等自願、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礎上,被拆遷戶與開發商達成合意,不得強買強賣,不得強制拆遷。
由於拆遷協議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所以拆遷補償沒有法定要求的合理性,北大教授錢明星說過:商業拆遷中漫天要價是被拆遷者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