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物權法對應商品房是怎麼解釋的謝謝!
《物權法》較之過去的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購房者更多的權利,同時完善了商品房交易的程序和救濟制度,為購房者進行商品房交易保駕護航。
一、住宅70年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解除了購房者的擔憂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在《物權法》出台以前,70年屆滿以後的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一直是懸在人們心中的巨大石頭。購房者擔心,一旦土地使用權被收回,那麼自己住宅的命運將會如何呢?《物權法》對此的回應是,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期限自動續期。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不需要對這點存有擔憂,該規定的出台有利於普通民眾的安居樂業。
二、房屋登記制度有了較大的變化,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
1、物權公示制度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統一登記制度,減少購房者的手續
《物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費用案件收取,規范收費
《物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4、規定「預告登記制度」,防止「一房二賣」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5、登記機構錯誤登記,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可向登記機構要求賠償
《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三、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可不歸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四、購房時,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和共有權分清
《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五、注意小區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② 物權法 房屋產權
物權,即對物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系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准則,是我國制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權法主要回答三個問題:
一、物屬於誰,誰是物的主人;二、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物權法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的流失、一物二賣、相鄰關系、拆遷補償、建築用地使用權期限等
③ 物權法住宅使用權年限
綜合用地上的房屋應當分別適用物權法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你的房屋是住宅,應當適用滿70年自動續期的規定.
④ 物權法是如何規定私人住宅不容侵犯
根據《物權法》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范圍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保護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4)物權法住宅擴展閱讀:
1、根據《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又稱身體自由。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