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房屋被開發商二次出售問題
2個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但是以登記名下為實際佔有所有權,另一方只能找出售方賠償違約
⑵ 開發商出售商品房要交什麼稅,稅率多少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要繳納的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房地產業務所涉及的諸多相關稅種的總稱,具體包括增值稅3%、7%、5%、1%的城市維護建設稅、2~3%的土地增值稅、合同價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所得稅、房產稅等。
下面具體介紹:
一、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11%,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3%。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二、附加稅
以增值稅稅額為基數的12%。
三、預交土地增值稅
銷售額的2~3%。
四、預交企業所得稅
銷售額的2~3%。
五、合同印花稅
合同價的萬分之五。
六、房產稅
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開發商出售商品房的稅收政策: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准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對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0.05%。
⑶ 開發商交房了是不是房子都賣出去了
現在的開發商都是很貴的很精的,即使是有人大量購買的現場活動,都是雇的人員現場搞的假的,其實是買方100個人裡面也沒有兩個人去買。如果你看見這個場景,你去購買了,很好恭喜你,你已經掉坑裡了。還有就是現在的物業和管理現在都是很差很差的。等著在交房的時候會告訴你有很多的費用,你不交這個費用他是不會給你鑰匙的。
⑷ 開發商出售新房需要交哪些稅
2%或4&(屬豪宅的)的契稅,2%的房屋維修基金。在就是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總共是%6.7
⑸ 開發商將舊房改造成新房出售,不告知是改造房,是否欺詐
你這么說的話二手房都不能買了。影響房子的只有價格舊房也可能是一手房建起好多年沒賣出去。二手房是沒辦法偽裝成一手房的稅費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