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公司資金佔用的問題
按理講,分公司事沒有獨立法人的,也領不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你的情況可能特殊,那麼你可專採用內部銀行方法屬,那個分公司要錢把他看成是向你借錢或貸款,利息參照銀行利率,照樣進行計算收取,這樣既不浪費資金,也提高使用資金的效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每個分公司核定一個使用資金的最高限額.如要銀行貸款,也可用這種方法解決.
⑵ 我的地被開發商佔用了,一分錢都沒有賠錢給我,我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你說來得比源較模糊。
一,你的地,是什麼性質的土地?是承包的耕地?還是宅基地?還是房產證上註明了的房屋附屬土地?
二,開發商是怎麼占的你的地?是所屬區縣統一規劃有批文的開發?還是村裡同意而沒有正式批文的違法開發?
概括地說,只要能證明地屬於你所有或承包,開發商是必須給予補償你的。
如果開發商屬於違規違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你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
如果是你承包的耕地,開發商給予補償而你沒有答應。可能是村裡出於集體利益考慮,同意了補償標准,那麼你應得的補償應該在村裡。
如果既不是你的宅基地也不是你的承包地,而是村裡的散地廢地,只不過你在沒有任何手續情況下佔用了,這個補償也僅僅給你一些地上物的損失補償。地的所有權仍在村裡。
⑶ 什麼是佔用資金
1、佔用資金指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及同業往來過程中臨時佔用了他人資金,回也是商業銀行答重要的資金來源。
2、隨著銀行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的提高,特別是電子計算機運用於資金清算調撥使銀行佔用客戶或同業資金的周期不斷縮短,佔用機會也相對減少。但由於商業銀行業務種類不斷增加,銀行同業往來更加密切,因而佔用資金仍然是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重要途徑。
⑷ 怎麼才能看出大股東佔用資金
1、其它應收款中有大股東欠款。
2、為大股東借款做擔保。
⑸ 開發商佔用房屋賠償規定
可以參考評估的結果進行賠償,但可以進行協商,適當抬高賠償金額。
評估為准
⑹ 房地產企業佔用資金利息可以進成本嗎
(一來)是否將利息支出從自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
(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應為減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後的余額。
⑺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買房人要求開發商按6%的利息支付房款佔用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房屋合同解除之後,開發商按照什麼標准支付房款佔用期間的利益,要看合同的約定,畢竟合同簽訂是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而開發商對合同解除承擔責任的話,法院一般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⑻ 開發商資金來源有哪些
在房地產開發中,開發商通常為了融資,會採用低壓土地使用權等手段獲得銀行貸款再進行還款。
這種現象在開發商中非常常見,包括一些大開發商都是這么操作的。
⑼ 佔用項目資金3萬元怎麼處罰
《關於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