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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住宅

發布時間:2021-01-04 23:29:22

㈠ 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構成犯罪嗎

視情節嚴重了,如果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㈡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

認定該復罪的構成要製件。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誤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當理由雖未經住宅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他人住宅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法定機關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非法侵入指未經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雖有法律根據,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強行侵入。

非法侵入可以是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的形式。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進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進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進入,不構成犯罪。

㈢ 什麼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或者未經司法機關批准,非法闖人他專人住宅或者經屬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本罪的侵犯對象,是有人居住的住宅,包括地面的、地下的和水上的住宅。

.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闖入他人住宅或者不顧住宅主人要求拒不退出的行為。非法侵人宅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即嚴重地妨礙了住宅主人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的才構成犯罪。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侵入他人住宅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犯這兩種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㈣ 未經允許,私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單位該怎麼處理

未經主人同意私闖他人的住宅,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視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至於進入單位是否要經其同意,這要看單位有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規定,否則,一般人都可以進入。
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㈤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界定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回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答公民的住宅。」除了有特殊的原因外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住宅就是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㈥ 未經允許,偷偷進入他人住宅,屬於什麼行為,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6)他人住宅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㈦ 如何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實踐中比較多發的刑事犯罪,但由於現行法律對該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在理解和把握該罪的犯罪構成方面存在困難,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以該罪定罪處刑的較少。隨著法制建設的進程,個人權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對該犯罪的打擊應當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確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憲法原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為人違背住宅使用人的意願或沒有法律根據而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是:
1, 犯罪主體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
2, 犯罪客體
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體,學理上存在較多爭議,國內外主要有住宅權說、住宅安寧權說和新住宅權說。住宅安寧是指住宅內家庭成員的生命、財產和身體沒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險性。該觀點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個家庭住戶安寧的生活狀態,為國內的主流觀點。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謂住宅,理論界的通說認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為目的的封閉的空間,只要具備上述結構和功能的空間都視為住宅,住宅所有權人是誰在所不問。
3, 犯罪主觀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其侵入或繼續停留在他人的住宅,違反居住者的意願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對他人住宅權的藐視。過失或者迷路誤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基於報復而無理取鬧,有的是濫用職權而逞威風,有的是為爭奪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有的是為達到某種個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壓力等。無論哪種動機都不影響對本罪的成立。
4, 犯罪客觀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未經居住者同意,沒有正當理由而擅自闖入或秘密破門越牆侵入他人住宅的,屬於作為的形成。無正當理由隱匿在他人住室內或先徵得居住者同意而後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無故拒不退出的,屬於不作為的形成。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形成,都不影響對本罪的認定。
《刑法》第245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並沒有規定該罪以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我認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應當屬於行為犯,不以非法侵入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或具有嚴重情節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學者認為構成應以客觀上造成嚴重後果或具備嚴重情節的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認為該罪系情節犯或結果犯,我認為,持該理論的學者違背和忽視了法律確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權益性質和立法宗旨,是中國歷來重公權輕私權保護的觀念的遺留。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有正當理由、法律根據進入他人住宅後經責令退出而不退出的,除非具有違法阻卻事由,該行為已經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寧的破壞,在其精神上已經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而情節是否嚴重、是否發生了一定的法律後果,尚可接受其他的法律評價,如非法侵入住宅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進行評價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之所以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也就是考慮了單獨的非法侵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問題。侵入住宅後實施了何種行為,具備什麼樣的情節,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可以作為法律另行評價或確定非法侵入量刑的酌定情節考慮,而不應以其作為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罪的界限。古代國外立法對公民住宅權的保護已經高度重視,早有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說法,在日益重視私權益保護的今天,應加強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而沒有必要對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作嚴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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