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發商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可以再賣嗎
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
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在實踐中有幾種合法交易模式:
發展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目前通行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題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辦理抵押塗銷;
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此項業務非所有銀行都有)。
『貳』 開發商有權出售已經抵押的房子嗎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內無不良信用容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發商出售已抵押房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
買房人是申辦法定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均相應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承購人)提出申請。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當然,如果房屋買受人與開發商(出賣人)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由開發商代為辦理產權證,則開發商負有代為申請辦理產權證的義務,開發商不履行該項辦證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有協助義務 由於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要的許多有關的證明文件均需要開發商提供,而且如果開發商欠缺該類文件沒能辦理初始登記的話,買受人的房屋產權證根本無法辦理,因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協助義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該項協助義務,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並且\「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該辦法還規定了開發商不履行該義務時應承擔的接受警告、罰款和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 開發商造成延遲辦證應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上述《條例》、《辦法》屬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力度有限,為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而且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後超過一年零九十天,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r\n
『肆』 為什麼開發商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還能賣,且能辦出房產證買這樣的房子有什麼風險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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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內是房產,比如個容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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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開發商出售已抵押房屋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還是可以的吧
『陸』 開發商出售已抵押房屋是否構成欺詐麻煩告訴我
【案情概要】 某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某地產項目時,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採用與本公司員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獲得了銀行的貸款。向銀行按揭後,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後來,該房地產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了真正的買房人張某,並收取了購房款,同時也交付了鑰匙,但隱瞞了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當張某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獲悉房屋登記為他人且已經抵押的事實,房產證無法辦理。張某與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已付購房款。【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在將房屋出售給張某時,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及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該情況是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大事實,關繫到張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順利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對張某構成欺詐。判決解除張某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雙倍賠償張某已付購房款。【律師點評】 本案中,開發商是否存在欺詐售房,是其是否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張某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開發商已將該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登記,但其並未如實告知張某,這已經構成了隱瞞合同重大事項。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設置了抵押,影響了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如果張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其可能放棄購買該房屋。事實上,張某在知道已經抵押的事實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已經表達了其被欺騙後的心態,因此,開發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柒』 開發商被抵押的房產可以買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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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專房產,比如屬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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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開發商將抵押的房屋賣給我,法院怎麼判
法律的規定確實是"不高於一倍",但公正的審理應當是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版確定賠償的倍數,而不是權任意的自由裁量.象這種隱瞞抵押事實並出售抵押房屋並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物權的情節非常惡劣,如果沒有特殊情節的話,法院不應部分或全部豁免不良開發商的賠償責任.
建議多找幾份"退一賠一"的判例,再行和法官溝通,詢問本案開發商是否有什麼情非得已的情節還是純粹的惡意欺詐.如果承辦法官的主觀傾向確實是非常明顯的話,可以償試申請迴避.
但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象這種不計後果的開發商往往是已掏空的軀殼,要小心判決之後難以執行.
放棄物權而主張債權,會面臨債權無法實現的巨大風險。事實上除了「退一賠一」的選項之外,還有另一個思路值得一試:「工程款優先權解釋」大致規定了各種優先權的排序:第一是購房人權利;第二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第三才是抵押權——不確定開發商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建議起訴主張物權,即請求法院確權歸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