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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上海住宅

發布時間:2021-03-06 21:59:52

Ⅰ 國家對市區80年代的小區會拆嗎

國家對市區80年代的小區會進行逐步拆遷的

Ⅱ 上海是不是近些年來才創建的這么多大樓在過去的80,90年代是不是都沒有這么多高樓。只是平房

差不多。
曾有「遠東抄第一樓」之稱的和平飯店就只有24層高。
80年代的上海的確沒有多少高樓。不過,90年代起就開始萬丈高樓平地起了,是上海建設高樓的高峰期。
其中,東方明珠興建於1991年,竣工於1995年;金茂大樓興建於1994年,竣工於1999年;這兩個建築都是當時有名的高樓。

Ⅲ 80年代三層磚混結構住宅房屋使用年限是多少

磚混結構年。

使用年限,是住宅實物形態在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從而發生有形的磨損;在有形的磨損下,住宅能維持正常使用的年限,稱為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由住宅的結構、質量決定的自然壽命。

住宅的結構類型主要是以其承重結構所用材料來劃分的。目前的商品房大都是磚混結構的,磚混結構的主要承重結構是粘土磚和小部分鋼筋混凝土構件,只適用於多層住宅,它的優點是造價低,保溫、隔熱性能好,便於施工。缺點是房屋開間、進深受限制,室內格局一般不能改變,牆體結構占據空間過多,整體性、耐久性較差。

住宅的折舊年限是指住宅價值轉移的年限,是由使用過程中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也叫經濟壽命。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大於折舊年限。不同建築結構的折舊年限國家的規定是:鋼筋混凝土結構60年;磚混結構50年。

(3)80年代的上海住宅擴展閱讀

建築結構

磚混結構建築的牆體的布置方式如下:

1、橫牆承重。用平行於山牆的橫牆來支承樓層。常用於平面布局有規律的住宅、宿舍、旅館、辦公樓等小開間的建築。橫牆兼作隔牆和承重牆之用,間距為3~4m。

2、縱牆承重。用檐牆和平行於檐牆的縱牆支承樓層,開間可以靈活布置,但建築物剛度較差,立面不能開設大面積門窗。

3、縱橫牆混合承重。部分用橫牆、部分用縱牆支承樓層。多用於平面復雜、內部空間劃分多樣化的建築。

4、磚牆和內框架混合承重。內部以樑柱代替牆承重,外圍護牆兼起承重作用。這種布置方式可獲得較大的內部空間,平面布局靈活,但建築物的剛度不夠。常用於空間較大的大廳。

5、底層為鋼筋混凝土框架,上部為磚牆承重結構。常用於沿街底層為商店,或底層為公共活動的大空間,上面為住宅、辦公用房或宿舍等等建築。

注意事項

1、抗震驗算時不同的樓蓋及布置(整體性)決定了採用剛性、剛柔、柔性理論計算。抗震驗算時應特別注意場地土類別。大開間房屋,應注意驗算房屋的橫牆間距。小進深房屋,應注意驗算房屋的高寬比。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建築的走廊寬度不計入房間寬度。應加強垂直地震作用的設計,從震害分析,規范要求的垂直地震作用明顯不足。

2、雨蓬、陽台、挑檐及挑梁的抗傾覆驗算,挑梁入牆長度為1.2L(樓層)、2L(屋面)。大跨度雨蓬、陽台等處梁應考慮抗扭。考慮抗扭時,扭矩為梁中心線處板的負彎距乘以跨度的一半。

3、梁支座處局部承壓驗算(尤其是挑梁下)及梁下樑墊是否需要(6米以上的屋面梁和4.8米以上的樓面梁一般要加)。支承在獨立磚柱上的梁,不論跨度大小均加梁墊。與構造柱相連接的梁進行局部抗壓計算時,宜按砌體抗壓強度考慮。梁墊與現澆梁應分開澆注。局部承壓驗算應留有餘地。

Ⅳ 八十年代的上海百姓生活如何

當時上海百姓的生活還是不錯的,能夠解決最基本的溫飽問題。

Ⅳ 兒子上海戶口單身已成年和父母共有一套房子在80年代買的房子,是否還可以再買一套

上海政策規定,上海戶口11年之前和父母共有上海房產不佔資質,並且上海戶籍單身是可以在上海買一套房子的,並且是首套房,會享有首套契稅和首套貸款利率。

Ⅵ 80年代移民到上海,現在算是老上海人了嗎

不算是。有這樣的說法,老上海人是身份的概念:一本戶口簿;新上海人是資內產的概念:一本房產證。容

基本算來,50年代前後定居的才算是老上海人,至於80年代以後移民的其實是新上海人。當然,比起90年代和21世紀後移民的,也可以說是老一代了。

但真正的老上海人,其實應該是家裡至少有三代同堂,且戶口都是上海,而且就像樓上說的,了解熟悉上海的人文歷史、社會百態的人。

所以,閣下只能算是新老上海人。

Ⅶ 80到90年代的上海是什麼樣子的

我這還有很多80年代90年代的照片,那時候南京路中間是車行道,馬路2邊都是人,黃浦江邊都是2層樓的老房子

Ⅷ 上海九十年代的住房建築質量如何

上海90年代的住房建築質量。

Ⅸ 請問大家知不知道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的住房(確需要房子的圖片)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後,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後,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線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於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並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於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麼?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麼?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於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麼?

二、(本題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後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三、(本題18分)

案情:甲公司指派員工唐某從事新型燈具的研製開發,唐某於1999年3月完成了一種新型燈具的開發。甲公司對該燈具的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並於2000年5 月19日申請發明專利。2001年12月1日,國家專利局公布該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專利權。此前,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0 年7月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該燈具專利技術4年,每年許可使用費10萬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萬元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專利技術。最終甲公司將該專利出讓給了唐某。唐某購得專利後,擬以該燈具專利作價80萬元作為出資,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理由是丁公司已於1999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相同的燈具並在市場上銷售,該發明不具有新穎性。經查,丁公司在獲悉甲公司開發出新型燈具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甲公司的有關技術資料並一直在生產、銷售該新型燈具。

問題:

1.唐某作為發明人,依法應享有哪些權利?

2.甲公司在未獲得專利前,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雙方因此合同發生糾紛,應如何適用有關法律?

3.甲公司為何將專利技術出讓給唐某?該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成立後,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響?

4.唐某擬以該專利作價80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5.該專利是否應當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為什麼?

6.對丁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如何定性?為什麼?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於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後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餘 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於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餘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後,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並表示同意。會後,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餘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准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後資產作為增資資本,並分別記於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徵得周某同意後決定實施的。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麼?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麼?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麼?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五、(本題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區的潘某(甲方)與家住乙區的舒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舒某將位於丙區的一處500m2的二層樓租給潘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協商。」

潘某的飯館開張後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舒某不同意出賣。潘某將房價款10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舒某仍不同意出賣。後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與杏林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潘某為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並判決舒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

法院受理後,舒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後發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訴。

問題: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的何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2.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還可通過何種訴訟手段獲得法律救濟?

3.如果潘某與舒某一審訴訟之前或一審訴訟期間,杏林公司就其與舒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履行,潘某可否參加仲裁程序,主張自己具有優先購買權?為什麼?

4.如果本案二審法院判決潘某勝訴,潘某申請執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請再審?為什麼?杏林公司能否提出執行異議?為什麼?

5.潘某在起訴前為了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請法院採取何種法律手段?法院准許其申請應當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應當如何准許和執行?

6.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此後潘某與舒某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價格賣房的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為什麼?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干預?為什麼?

第二部分:法律文書題。本部分共1題,25分。

六、(本題25分)

甲(男,26歲,漢族)與乙(男,24歲,漢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約一起進城務工,在同一農貿市場分別擺攤做水果生意,並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於甲善於經營,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氣。

2005 年8月6日下午,因一單蘋果批發買賣,乙認為甲搶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攤前理論。甲說:「我的蘋果質量好、價格低,人家願意買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說:「人家本來要買我的蘋果,是你故意壓價,搶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幫我就算了,但你不該連表弟也欺負。我忍你已經很久了!」乙越說越急,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見狀,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間甲右臂被刀刺傷。後經在場的買主丙、丁等人阻攔、勸說,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說:「我只是一時氣憤,請表哥原諒。」並送甲到附近區中心醫院醫治。經鑒定,甲為輕傷。甲住院治療期間,乙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用,並為甲洗衣送飯,幫助護理。但因甲住院,生意無人照料,致使數百斤水果腐爛,損失3000餘元。

甲傷愈出院後,認為此事使自己在市場上丟了面子,生意損失嚴重,十分生氣。在前來探望的妻子堅持下,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了處理。

問題:假定你是甲聘請的律師或者乙聘請的律師,或是本案的主審法官(任選其中一個身份),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法律文書。

提示:文書中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司法機關名稱、證據種類和名稱等相關事項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則本卷不得分。

答題要求:

1.文書種類的選擇符合選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格式規范,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或答辯事項清楚,事實、依據論證充分,或者作出的處理合法有據,定性准確;

3.文字簡練通暢,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第三部分:分析、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後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後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並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後,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倍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症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

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後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認定的其它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

問題:

1.請就本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申請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2.本案發生後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

答題要求:

1.第一問的分析應以法學理論、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

2.第二問的論述應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八、(本題25分)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並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國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並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准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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