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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底層頂層坐擁私家花園

發布時間:2021-03-06 12:31:02

『壹』 開發商將小區綠地送給1樓的業主作為私家花園,合法嗎

如今不少在市民購買商品房入住後發現小區綠地被送給1樓的業主作為私家花園,為此不少業主都認為非常不合理,侵犯到了所有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由於一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原本不好售出的一層,經常宣稱「(業主)買一樓(開發商家)送花園」。

所以僅憑開發商口頭承諾或是出具書面合同及證明,是無法對抗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無法將全體業主的共有綠地私有化。

『貳』 開發商的精裝修樓盤,為什麼只有一層和頂層都是毛坯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鍾意城市生活,不少人在城市裡買房,買房是近幾年來民生話題中熱度最高的,這些年來房價一直都在不停上漲,所以對待買房更要小心謹慎。

還有就是裝修目前目前都是標准化施工,對於底層和頂層大部分都是房屋舉架比普通房屋的舉架高一些,這樣不利於開發商裝修的標准施工,所以就索性不進行進裝修施工了對於開發商來說這個可以避免較多的糾紛,也可以滿足一層和頂層的業主個性化定製

一層和頂層比較難銷售,多少有點其他樓層的存貨的,除非是尾盤了。不過頂層如果挑高、價格也便宜的話可以出手(如果能擼屋頂花園就更好了),保溫和防水影響不大。現在的技術很成熟,重新做一道都只這么大的問題。

『叄』 開發商底層,頂層坐擁私家花園是怎麼回事

很多商品房在售房的時候,開發商都說樓頂是歸最高層業主使用,然後樓頂的業專主都會在樓頂設置鐵門,屬在樓頂進行違建等。根據相關法規,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單獨使用的樓頂平台,以及樓梯、電梯、大堂和過道等建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佔用建築物共有部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均屬於違法建設。這類違法建設可向當地城管部門舉報、投訴,也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違法建設和佔用單位。
有律師認為,開發商有關購買頂層即擁有樓頂使用權的承諾通常是無效的,更不能辦理產權。樓頂使用權屬於整棟樓的全體業主,與之直接毗連的業主只能在整棟樓業主無異議的情況下才享有使用權。
望採納

『肆』 私家花園的法律歸屬問題

一、別墅的花園屬於業主所有,房產商無權支配
所謂別墅的花園權利,實際上涉及別墅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的享有。依據房地產物權之法律屬性,即房屋(包括別墅)與所附土地之權利具有統一性,簡言之,房屋屬於誰,相應所附的土地權利亦應屬於誰。購房者購買別墅,所購得的不僅僅是別墅(房屋所有權),還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園(土地使用權)。別墅交付後,開發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已連同別墅一並轉讓給業主們所有。因此,開發商開發的別墅,一經售出轉讓,其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別墅花園,將為小區業主們所有,開發商不再享有小區土地(含公共花園,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權利。
故,別墅的花園屬於業主,開發商無權支配。
二、業主對花園的權利享有包括共有和獨有二種形式
這里就涉及到小區業主對小區土地使用權具體享有方式的問題。別墅的土地使用權不同於多層及高層房屋,多層、高層房屋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也是由業主所有,但由於多層、高層房屋立體空間之特殊性,它不便於也不可能劃分哪塊土地使用權是屬哪一戶業主的,因此,多層、高層房屋的小區之土地使用權只能為小區業主們所共有。而別墅、特別是獨幢別墅與之不同,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之權利可以為各幢別墅之業主單獨所有,別墅毗鄰的花園也可以作為私家花園由業主單獨享有。因此,別墅小區之土地使用權享有方式,既可以和多、高層房屋小區一樣,採用共有方式;也完全可以劃分為各個業主單獨享有。目前,上海的別墅小區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完全共有的別墅小區。這類別墅的土地使用權為小區業主們所共有,業主的小產證上沒有花園面積的登記記載,盡管小區內的土地權利對外依法不受侵犯,但對於小區內的業主來講,單獨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界定,所謂的「私家花園」對小區其他業主而言,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換而言之,在法律上,其他小區業主可以使用您的「私家花園」,您也可以使用他人的「私家花園」。
當然,這類別墅小區可以由全體業主或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向土地管理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請求對小區內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以確定各個業主可以單獨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之范圍。
另一種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權已被分割為業主們單獨所有的別墅小區(房產商專門辦理過花園土地的測繪劃分登記等手續)。這類別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權,如建築物所佔土地,私家花園之土地已為各個業主所獨自享有,故,在業主的小產證上登載有花園之土地面積。而只有部分土地使用權,如公共花園,公共設施,公共道路之所佔土地使用權為小區業主們所共有。這類別墅的私家花園才可真正稱為「私家花園」,即私家花園完全由業主依法獨自享有,不受任何他人侵犯。
本律師建議購房者選擇別墅時,應特別注意小區花園屬於上述那種類型,以便對「私家花園」買個明白。
三、別墅小區之物業公司無權制訂對小區花園各種限制使用的所謂「管理規定/手冊」。
現在,別墅小區都聘有專業的物業公司,在業主們的授權下為業主們提供專業、優質的物業管理等各方面的服務,他們的服務完全依照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行使。但也有不少物業公司,特別是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以前由開發商聘請、提供前期物業的物業公司,往往會自行制訂一些規章制度,規定私家花園不能這樣那樣,否則怎樣怎樣之類。殊不知,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僅僅是在授權范圍內,對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已,它的地位只是為小區業主們提供服務。換言之,它不是小區的主人,更談不上是小區的上帝,它只是小區業主們的「僕人」,它根本無許可權制業主們對私家花園使用的權利。除非業主們自己為了小區公共的利益,限制/限定對私家花園的使用方式,並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否則,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干涉。也就是講,只有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權制定對小區各項物業包括私家花園的使用規定;只有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委託下,物業公司才可對私家花園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而物業公司無權自行制訂對小區花園各種限制使用的所謂「管理規定/手冊」。

『伍』 買房底層好不好開發商說底層送一塊小花園,可以買嗎

絕大多數的人在買房的時候都不會選擇底層的住宅,認為比較潮濕、陰暗……雖然它的不好之處比較多,但不可否認的是住在底層對老人來說就很方便呢!所以,想要選一套得當的底層住宅先把握好這5點就很好了。
一、避免濕氣
一樓相對潮濕,而且回潮現象較為嚴重,但如果下面有架空層則無大礙。在選擇此類房屋時要注意室內牆壁是否有霉斑,即便是選擇了之後,室內一般不要鋪設地板,應以地磚為宜。而且,一般底層接近地面,周邊管道井較多,牆皮與樓板防潮問題是關鍵。現在有些小區底層住宅往往高架半層或1-1.5米,底下做半地下室處理,對防潮起到較好作用。
二、採光問題
目前,新房在設計和建造房屋時都會充分考慮到這個問題,基本上都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日照(樓盤)標准,而房齡相對較老的房屋此類問題就較為突出,應盡量挑選棟距較大的住宅小區,爭取主採光面為正南向。如果有老人、小孩,更應考慮冬季自然日照的問題。影響底層日照的主要原因在於鄰棟樓宇的遮擋,因此可以自己計算一下:本樓應與南向相鄰樓座棟距是否小於相鄰樓座的樓高,如果棟距高於樓高,就不會影響45°的陽光入射角。
三、安全問題
對於追求高生活品質的人們來說,安全問題是最關心的,也是最在意的環節。對於選擇底層住宅的消費者來說,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是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整個社區內的安全管理措施得當,人員進出把關嚴格,並經常有保安人員進行巡查,那麼底層住宅的安全系數就可以大大增加。選擇此類房屋時應仔細考察房屋所處的小區地理位置、周邊的居住人群、小區的性質、物業管理公司的質量。另外,自我防範也是很重要的。
四、衛生問題
在房齡不是很新的小區或者是物業公司不是很負責任的小區,隨意丟棄和高空拋物的現象時常發生。因此,在選擇此類房屋時應考察小區居住人群的素質以及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等。
五、噪音問題
一樓是樓上居民的必經之路,人多了,就會發出聲響,例如:關單元門的聲音、腳步聲、嬉鬧聲等等。所以為了避免日常的干擾,選擇底層住宅時應該重點考察房屋的隔音質量,包括牆壁和門窗。
尤其是窗戶,選擇中空、密閉性能好的隔音玻璃能夠有效地避免外界聲音的干擾。所以在選擇底層住房時,應盡量避開小區地下車庫的出入口、交通主幹道,正對馬路、娛樂區或小區大門的房慎選,以避免塵埃、雜訊的干擾和夜間汽車燈光的閃動及鳴笛。shzyqiyu88

『陸』 開發商將一樓開門改成私家花園合法嗎

這個就比較復雜,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否合理,關鍵得看變更之後的用途。只要使用上沒有對二層及以上帶來不便和阻礙,就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柒』 別墅區業主私家花園如何界定

購房者在購買別墅,尤其是獨幢別墅時,往往會被其附屬的花園所吸引,而房產商也往往以此作為賣點推出。但是這樣的所謂私家花園,其產權究竟屬於誰?業主是否可以任意處置這個「私家花園」呢?此外,原先開發商承諾附送的私家花園,有的並不能登載在小產證上。今天,我們就和廣大讀者談談這個話題。

兩種私有形式

目前,上海花園別墅的業主對花園的所有權的形式主要包括共有和獨有兩種。

第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完全共有的別墅小區。這類別墅的土地使用權為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每個業主的小產證上也沒有花園面積的登記記載,盡管對小區內的業主來講,單獨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界定,所謂的「私家花園」也只是形式上屬於該業主單獨使用。但是這不受法律保護。換而言之,這樣的私家花園只是用柵欄將其分割一下,在產權屬性上與柵欄外的土地一樣。

這類別墅小區里的業主可以由全體業主或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向土地管理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請求對小區內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以確定各個業主可以單獨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之范圍。

另一種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權已被分割為業主們單獨所有的別墅小區。這類別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權,如建築物所佔土地,私家花園的土地已為各個業主所獨自享有,所以,在業主的小產證上登載有花園之土地面積。其它比如公共花園,公共設施,公共道路之所佔土地使用權為小區業主們所共有。這類別墅的私家花園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私家花園」。

所以,我們購房者很有必要在購買時對其花園的性質做詳細的了解。

花園是贈送的嗎市場上很多別墅項目在銷售的時候,價格表裡都明確表示「免費贈送花園」。這裡面一般就有問題了,究竟送的使用權還是產權,銷售方是不會主動說明的,而許多購房者稀里糊塗地把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公共面積作為得到饋贈的禮品了。

另外,購買高層公寓底層的住戶,通常也可以擁有一個私家花園,但只能獲得這個花園的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

在關於如何使用「私家花園」這個問題上,市場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無論什麼性質的花園,業主都不能在「私家綠地」內私搭亂建。這樣一是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有關部門會追究責任,二是破壞了小區環境,其他業主可以據此要求有關部門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並恢復原貌。

花園別墅的物業管理住在那些所謂的高尚別墅區里的人都知道,很多小區的物業公司會規定這個不許做,那個不許做。有的甚至嚴重侵犯了業主的權利。所以,我們也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注意。

別墅小區聘請專業的物業公司,是在業主們的授權下為業主們提供專業、優質的物業管理等各方面的服務,他們的服務完全依照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行使。但也有不少物業公司,特別是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以前由開發商聘請、提供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往往會自行制訂一些規章制度。殊不知,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僅僅是在授權范圍內,對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已,它的地位只是為小區業主們提供服務。換言之,它不是小區的主人,更談不上是小區的上帝,它只是小區業主們聘請的「服務人員」,它根本無許可權制業主們對私家花園使用的權利。除非業主們自己為了小區公共的利益,限定了對私家花園的使用方式,並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否則,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干涉。也就是講,只有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委託下,物業公司才可對私家花園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而物業公司無權制訂對小區花園各種限制使用的所謂「物業管理條例」。

『捌』 〖急〗關於買房附贈私家花園的問題【高懸賞】

淺議開發商贈送花園的有關法律問題
(摘自北京某知名律師事物所)
根據《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比例為:(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並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標准建設公共綠地……」,及《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原則,具體規定如下:(一)凡符合規劃標準的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設用地面積10公頃以上),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執行,並按居住區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1平方米的標准建設公共綠地,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化用地,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用地統一計算……」,開發商在修建住宅小區時,要配套建設一定面積的由所有業主共同享有使用權的公共綠地,不能將公共綠地改建為花園並將其贈送。
三、開發商擅自贈送花園的法律後果
開發商向首層業主贈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園,實際上是贈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而建築物四周包括花園在內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任何業主都有權利進入花園休閑、歇憩,開發商的擅自贈送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於無效行為,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對於已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因為開發商贈送行為的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首層業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而且,就算其它業主沒有意見,首層業主對於花園的權利也因無法辦理花園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在產權登記階段,只有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才能辦理業主的產權登記,沒有被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登記。而在房地產項目中,花園綠地通常不會被納入建築容積率,其房地產權利完全依附於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中分離或分割。花園綠地作為全體業主所共同所有的財產,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可能單獨給一層業主辦理花園的產權證明。這樣,因看中花園而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其權益必將受到損害。有許多業主都是在辦理花園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階段才恍然大悟,發現開發商簽約時的承諾根本無法兌現,自己的權益受到很大損害。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宣傳或買賣合同中對贈送花園作出了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並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認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行為,開發商違反的,應當向首層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規定,如果開發商明知不能辦理花園產權而故意隱瞞,導致購房者違背真實意思做出購買首層房屋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此種行為已構成民事欺詐,小業主不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情況下,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對一些共有財產,如地下停車場、專供某些區分所有人使用的陽台,可以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約定,由某一個或數個區分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權,這種權利叫做對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 與首層毗連的花園作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約定由首層某一個或數個業主對花園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僅限於對花園實際的佔有與使用,不涉及權利的轉移。同時,全體業主還可以約定收回花園的條件,以避免對花園不合理的使用與破壞。
綜上所述,首層毗鄰花園的土地使用權應歸該宗地樓房的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建造花園時必須保證是嚴格依照規劃進行的,且小區配套建設的綠地面積達到法定標准。開發商擅自贈送花園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無效,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首層業主經全體業主授權可以單獨使用花園。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花園贈送現象,開發商目前解決該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經全體業主同意後將花園提供給首層業主使用,就具體方法而言,開發商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於花園問題的補充條款,明確約定其他業主同意由首層業主使用與其物業相毗鄰的花園,並對首層業主使用花園的限制性條件作出約定。

『玖』 成都新天地2期春天裡小區公攤綠化,一樓卻被開發商修起了私家花園,這時候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1、商品房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電梯井、樓道間、設備內室、公共門廳容和過道等功能上為整樓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各單元與樓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以外及外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50%。
2、各樓盤因為自身的情況不同,公攤也有差異。據目前房地產市場上的操作經驗,普通多層住宅樓,在沒有地下設備用房、沒有底層商鋪、底層架空的情況下,公攤系數在10%-15%之間;帶電梯的小高層住宅,公攤系數在15%-20%之間;高層住宅相對更高一些,在20%-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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