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室內開荒保潔合同協議怎麼寫
那主要就是寫總共費用多少,然後保潔到什麼程度啊?什麼時候付款?
㈡ 物業保潔合同範本
◆ 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哪些義務和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受管委會及房產消費者的委託,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房產消費者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綠擴、清掃保潔以及房產消費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管轄小區實行情況,制定較具體的義務和責任條款並公之於眾,以方便房產消費者的了解和監督。 ◆ 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大會違反物業管理規定應如何處理? 業主、使用人未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者按約定加收滯納金。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條例,市房地產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 業主大會的職責和職權是什麼?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2) 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3) 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 (4) 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據此規定,有關方面經測算後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層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費,每戶每年交納物業管理約850元,其中住戶個人交納108,每月9元,產權人分擔724元,每月62元;同樣面積的高層住宅,每戶每年交納物業管理費約1414元,其中住戶個人交納108元,每月9元,產權人分擔1306元,每月109元。 故此,購買房改房的職工只需按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收費標准,交納其中的住戶個人交費項目。該項費用包括裝修房屋垃圾外運費、保潔費各項費用統收服務費、車輛存車費和機動車豐車費等。其中的常規性收費,包括保潔費(3元/戶)、保安費(5元/戶)和各項費用統收服務費(1元/戶),一般每戶每月為9元,全年108元。 ◆ 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服務費收取有什麼規定? 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服務費與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不同。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價局的規定,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是: (1) 居住用房的管理費: 多層住宅每戶每月4.5-7.5元; 高層住宅每戶每月5-10元。 具體收費檔次劃分,在此幅度內由業主委員會同所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商定。 (2) 高層住宅電梯、水泵運行費:
㈢ 這份土地開荒合同能否終止
土地管理部門在廢棄地整治過程中,與數個承包人簽訂了20年的《土地開荒合同》。合同約定,在使用期限內,國家。建設確需佔用,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同時由土地使用單位補助當年農田青苗款。
在承包期限內,該地被申請批准為國家級土地復墾項目,公開招標施工單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合同約定,在項目施工之前向承包人下發了《終止土地開荒合同的通知》。承包人不服,訴至法院。承包人強調,復墾後該地仍作為耕地,國土資源部門不應終止原承包人的承包合同,而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國土資源部門認為,國家投資土地開發復墾項目,將原來零星開發的地塊整理成100多公頃的優質耕地,必然要進行統—規劃,不能再零星發包。
請問,國家批準的土地復墾項目,能否適用「國家建設確需佔用」這一條?以上兩種觀點,哪個更能站住腳?在國土資源部門終止合同後,承包人仍在當年耕種並收獲,國土資源部門沒有收取承包費。這種情況下,國土資源部門可否不予補償當年青苗款?對承包人在該土地的開荒投入應否補償?吉林省琿春市國土資源局法規宣傳科 何玉林
答:根據所述情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承包戶的《土地開荒合同》是1996年簽訂的。2000年11月,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當地國土部門於2002年申報了國家級土地復墾項目,2004年獲得批准。應該說《土地開荒合同》與國家級土地復墾項目是相互沖突的,合同中約定的是承包戶開荒承包20年,但國家級土地復墾項目的獲批使承包戶的承包權受到沖擊,其實這一矛盾在申報項目前即應由土地部門與承包戶協商解決,目前面臨合同究竟是終止還是繼續履行的問題。
首先應明確的是,土地復墾後該塊土地用途仍是耕地,並未從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屬於「國家建設確需佔用」,土地部門不應據此條終止合同。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級復墾項目比零星發包更有利於該地塊的統籌規劃和科學開發整理,能獲得更大的生態、經濟與社會效益。因此合同是否終止,還要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
其次,國土部門認為復墾後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是正確的。但並不是絕對的不能再零星發包。如果繼續分包,國土部門應優先考慮這些承包戶或對《土地開荒合同》予以變更後再繼續履行。當然根據實際情況不宜再繼續分包的除外。
關於補償,我國土地開發一直遵照「誰投資,誰治理,誰受益」及「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我個人認為,應根據投資與收益情況,按照合同規定及以上原則,公平合理地予以相應補償,承包戶應交而未交的承包費可予以折抵。
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郎亞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