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甲方供的材料就叫甲供材,這種一般結賬的時候直接扣除你們的專工程款的。合同時應該屬明確規定材料購進的增值稅和稅金附加由甲方承擔的。
收到材料賬務處理預收賬款
借:工程物資
貸:預收賬款
施工發出材料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工程物資
開具發票的時候開營業稅。不存在重復交稅,這是為了防止包工包料的工程偷稅、漏稅而做的規定、原材料不做增值稅處理,計入工程的營業額進行征稅。
㈡ 營改增後的遺留工程的甲供材稅金處理
甲供材的施工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法稅率為3%不得有進項抵扣。應按總包合同價款加價外價÷(1+3%)×3%
㈢ 營改增後甲供材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㈣ 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甲供材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抄出台的相關營改增政策,一是甲供材(建設方)如果為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認證抵扣進項稅,乙方領用材料時甲方計入開發成本;二是乙方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再包括甲供材金額,也不存在甲方交3%的增值稅可列入開發成本。土增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可以扣除甲供部分成本。
㈤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例1: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 材由甲采購後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於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涉及單位均為「萬元」)發生納稅義務時:借:銀行存款等 10000貸:工程結算 9708.74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291.26例2:總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涉及單位均為「萬元」)借:原材料 2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271.85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68.15註: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後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於工程時: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貸: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借:原材料 2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108.11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貸: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可選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築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企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時,如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企業發生建築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
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築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築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建築業、房地產業全部改為增值稅後,甲供材的貨物和建築業的勞務都是同一個稅種—— —增值稅,營業稅條件下稅務處理的涉稅難點、風險將全部消除。但與房地產、建築業相關的貨物或勞務種類繁多,幾乎各檔稅率都可能涉及。對應的稅率不同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結果,所以企業要考慮周詳,特別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確定好誰采購和誰抵扣的問題。由於甲供材一般為大宗材料,金額大、稅款多,誰采購誰將享受稅款抵扣的好處。
但在建築市場中甲方居於主導地位,這種強勢的地位,或可導致甲方將自己采購易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而將難於取得發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購。這樣對甲乙雙方的稅負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所以,營改增後要解決好誰采購、誰抵扣的問題。第二,確定好如何抵扣的問題。雖然誰采購誰將抵扣稅款,但能抵扣稅款並不意味著稅負一定降低。
假定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稅率都定為11%。那麼采購17%、13%稅率的貨物、勞務,將獲得6%、2%稅差收益;采購6%稅率、3%徵收率的貨物、勞務,將損失5%、8%稅差;采購11%稅率的貨物、勞務,進項銷項稅差將維持平衡。
所以,企業要根據材料、勞務的類別、分類管理、分別採取政策。
㈥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㈦ 開發企業如何處理甲供材料稅金
甲供材料是建設項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單包形式產物,尤其在房地產企業的項目開發建設中。對於一般的建設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鋼筋),一般採用甲方采購後提供給乙方施工的方式進行。
建設工程清單報價,其建安工程費得稅金的計費是根據直接費基數來提取的,而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根據工程造價相關規定,材料費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采購供應的材料都應該進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並計取相應的費、利潤和稅金。根據建設部《清單計價規范》,由甲方自行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費,投標人將「甲供材料」費進入綜合單價中計取相應的稅費,利潤後再將「甲供材料」費從綜合單價中扣除,這種形式的報價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稅金,在以後的申報繳納建築稅金時,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稅金部分,乙方以後開具的建安發票也會包含甲供材料稅金在內,並且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第四條規定及相關稅法規定,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從而論證了甲供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這是第一種方式。
但是,在現實中,施工合同的簽訂會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事項進行,乙方的施工報價會根據甲方要求,將建築稅金的計費基數剔除甲供材料後提取,這種形式的報價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稅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由於工程稅金的繳納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額的工程造價(即計稅營業額)計稅,因此,這時的甲供材料稅金就得由甲方單獨支付繳納,或支付給施工方繳納。這是第二種方式。
根據第一種方式的論證過程,知道甲供材料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於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不再由乙方開具在建安發票中,因此甲方要單獨將甲供稅金計入成本核算,從表象看起顯得蒼白無力,並且從費用處理上,要將甲供材料稅金進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說服力;如果甲方通過營業外支出核算處理,則稅務機關一般會認定為不能稅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別談談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的處理。
首先,開發企業的甲方應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分別核算,便於分隔應繳納稅金的甲供建築材料,避免籠統將所有甲供材料計稅。
其次,如果按月與乙方結算工程款項,可以讓乙方將當月的甲供建築材料的稅金計算在結算金額中,合並開票給甲方,這其實是第一種方式的按月合並法;如果採用最後竣工結算的方式,則可以在最後的結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築材料應負擔的稅金計算在乙方的竣工結算中,以結算金額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稅金給乙方,由乙方繳納,取得建安發票計入成本。
最後,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進入成本核算,對乙方的結算金額是以建安發票進入成本核算。這樣的處理,不違背財務制度,也不背離稅收法規,在稅收檢查中,也能正常通過。
㈧ 房地產開發公司甲供材如何處理
在建設方(甲方)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乙方)時:
①方式一: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後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就是我們所說的甲供材)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一個付的是現金,一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
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1200萬元。
②方式二: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我買的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我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對於甲供材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是採取的第一種方法,有些就是採取的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的賬務處理
(1)方式一的賬務處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200萬元
貸:預收賬款200萬元
②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方式二的賬務處理:
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二)甲供材的發票開具
以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就帶來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築業發票的開具問題:
1、方式一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00萬開具建築業發票,並按1200萬繳納營業稅。
2、方式二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築業發票時,只能按1000萬開票,如果按1200萬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復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1000萬開票還是按1200萬開票,甲供材都必須要並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1200萬元徵收營業稅,這個和方式一是一樣的。
(三)稅收風險提示
從理論上而言,對於施工方,無論建設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他的稅收負擔是不變的,只不過是根據建設方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開票金額有所不同罷了。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由於營業稅是一個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嫁性決定了施工方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最終實際是轉嫁到建設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轉嫁。因此,對於建設方而言,他傾向於採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建設方直接將甲供材計入工程成本,這樣就不需要施工方開票了。由於稅務機關監管的原因,這部分不開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會去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且建設方甚至在進行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對這部分甲供材就沒有提稅並入工程總造價。從這個角度考慮,建設方更傾向於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但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我們知道。無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問題,要求施工方補稅的話,施工方只有繳納,甚至還會承擔偷稅而被處罰的風險。無論和建設方如何處理,都必須就甲供材繳納營業稅。至於甲供材沒有提稅的問題,施工方應自己和建設方協商或向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法。
(四)稅務處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按1200萬開具建築施工發票給建設方,按1200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於200萬這部分的甲供材,由於材料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於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入成本。對於這部分,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是一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發票入成本的問題,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後,施工單位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並允許在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轉售業務:即建設單位外購物資轉售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最後開總的發票向建設單位結算,對建設單位應徵收增值稅,至於進項稅款當然能夠得到抵扣。這樣,施工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發票了,但是建設方則必須對材料的銷售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非常錯誤的。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給施工方最終還是用於建設單位自己的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徵收增值稅。但是在實務中,第一種處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稅務機關的認可,他們機械的認為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其實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只要是真實的,並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這里合法有效憑證不是僅指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憑證,況且是真實發生的。為了避免與有些稅務機關不必要的爭議,一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設單位,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隨後按原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施工方,這些沒有差額也不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務中,大多數單位並不願意按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2、方式二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況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1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2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的營業稅,對兩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這種情況下,自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要繳納甲供材營業稅,甚至要按偷稅進行處罰,同時由於甲供材在工程造價時沒有和建設方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自己承擔。
(五)結論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某種角度講,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講,他們更傾向於採取第一種模式,這樣能很好的將甲供材納稅收監管的范圍。因此,有些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對於工程,建設方不允許直接憑商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必須取得建築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否則按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這種規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這確實是一種好的監管方法。
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一也是比較好的。因為,建設方在發出甲供材時,材料並沒有立即用於工程,只是從建設方保管轉至施工方保管。從會計處理看,如果建設方將材料發出時,就直接計入工程成本,但實際上材料還沒有用於工程或全部用於工程,只是就計入在建工程會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採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發出材料不進行如何會計處理,不利於在工程中對甲供材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也滿足不了實際管理的需要。但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方式二似乎更優。但我們說過了,這種情況下,風險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擔了。
既然模式一對稅務機關有利,在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對企業也有利,那麼我們就要很好的解決方式一下產生的如何處理施工企業甲供材入成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採用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實務上大部分稅務機關對這種處理也是非常認可的。按轉售模式,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材料銷售發票,從原理上講就是錯誤的,在實務中是不可取的。
㈨ 營改增前甲供材采%怎麼扣除
如果合同簽訂的是甲供材,甲方購買材料是可以入賬的,土增稅也認可,如果合同簽訂的是重包工,甲供材是不可以入開發商的賬,發票應開給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