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綜合用地上的住宅和住宅用地有什麼區別
首先日常生活的成本不同,商住用地里的住宅水電費是按照商業用水、用電的標准來收取的。 而住宅屬於是民用住房,水電費是按照民用水電標准來收取的。其次是解決戶口規定的不同,商住用地里建築起來的項目是商業用房,是商業性質的,不能夠解決戶口的問題,如果是住宅用地就可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解決戶口的問題。
㈡ 關於房地產綜合用地的兩種情形疑問
這個主要看土地出讓的用途是什麼,綜合用地50年,一般是辦公、商業、工業等用途!不管用途是什麼土地使用年限是一樣的!只有商住用地,土地證上才會註明,商業部分40年,住宅部分70年。
㈢ 綜合用地上的住宅是70年嗎
土地的使用性質是綜合用地就是綜合用地。
不會因為上面修建的是住宅,就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的。
你這個情況很清楚的,就是50年的綜合用地。
希望能幫到你吧!
㈣ 綜合用地上的住宅首套房交多少契稅2016
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專居住綜合用地屬,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如業主購買的是綜合用地上的住宅房,就按照商品房計算契稅,首套買入90平以下契稅1%,90平以上契稅1.5%。
如果業主買的是商鋪或者公寓(商住房,商業房),因為此類戶住房不限購,所以不管是否首套,也不看面積,一律徵收去全額契稅3%
㈤ 小區土地用途是綜合用地的,在上面建的住宅是多少年的產權
綜合用地是因為該地塊上百國家允許建造商業用房屋和居住用房屋。綜合用地上的回住宅與居住用地上答的住宅,除土地使用年限有區別外,其它入戶口,上學區,民用水,民用電,煤氣等都相同。現在國家也明確表示住宅房使用年限到期後自動續。所以綜合用地上的住宅就是純住宅,與所謂的商住,商辦房是根本不同得。買房者應關度注房屋產證上用途。綜合用地大多是2000年之前批復出讓的,當時知沒有細分到住宅,商業,工業,綠化等,是時代變革的產物。當然筆者是13年發布的,隨著時間變遷,國家政策也在變化,國家土地局近日明確規定2000年之前綜合用地上的住宅,所有政策處理等同住宅,因為2000年能拿地得基本是國企,當時住宅房根本沒有人要,大家都是分公房得。當時拿地得國道企,為了拿到綜合用地還不是一般的國企,在那個年代能被批准建商業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因為可以注冊公司和企業。現在國家居住用地上會要求商業配套。這和當年綜合用地上除商業外要建住宅內道理一樣。所以土地性質也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細化的!所以看房屋是否是純住宅。1看產容證上寫明的房屋用途。2看水,電單是否民用。3看是否可以落戶口(因為可以享受學區等戶籍福利)
㈥ 綜合用地中不包含住宅用地嗎
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內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容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㈦ 同一棟樓的綜合用地怎樣分割是商業和住宅
同一棟樓綜合用地風格,商業和住宅是新舊分配好了,也可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土地分割事宜。
㈧ 土地證上是綜合(住宅)這個是什麼性質
您好,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內居住綜合容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例如綜合用地(商住);綜合用地(商辦)等等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 請採納!
㈨ 什麼是綜合用地
綜合用地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
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
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9)綜合用地上的住宅分割擴展閱讀:
綜合用地可轉為商業用地: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我國國有土地出讓的用途包括商業和綜合用地,其中商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四十年、綜合用地出讓最高年限五十年。
因此,商業用地與綜合用地是兩種不同用途,其取得方式及地價等是不相同的。
在土地轉讓中,受讓人除了要查驗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檢查其上載明的土地用途外,還要請轉讓方提供土地出讓或轉讓時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兩相核對,查清規定的土地用途,避免用購買商業用途土地的價格只買到綜合用地而造成損失。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網路-綜合用地
㈩ 商業用地與綜合用地的區別
一、1樓是全是門市,2樓以上都是住房,這種情況屬於綜合用地。
商業用地: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綜合用地: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
三、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3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10)綜合用地上的住宅分割擴展閱讀
用地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R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