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樓房採光規定
房子室內空間的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個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的高度乘以0.70系數,如果小於了這個距離,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以及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於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個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2. 國家有沒有什麼法律規定小區住戶關於光照時間的條例,是不是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審批下來
當然了,現在的依據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
第一條: 為確保居民版基本的居住生活權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日照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中關於住宅建築日照標準的規定。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如下標准:大寒日不小於2小時,冬至日不小於1小時。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通過建築物之間的距離,可推算出日照時間,這是國家有嚴格標準的。不符合標准當然不能通過審批。
希望能幫到你。
3.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滿足大寒日不低於2小時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關於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如下標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時間帶內,大寒日不小於2小時,冬至日不小於1小時。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3)佛山市住宅日照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一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同時廢止。)第五章第5.1.3條規定建築日照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有關規定;
2、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准;
3 、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准;
4、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於2h的日照標准。
4.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里關於日照的規定
規劃中來考慮日照問題源,其主要的思想是建築為人的健康發展服務。日照問題牽涉到一個城市位於的氣候區,即太陽的輻射,我國處於北半球,所以大部分建築選南向;另一個就是建築的間距也影響日照,不同規模城市,人口集聚度不一樣,間距也不同,所以劃分標准中有按城市規模來分。
規劃設計中考慮日照問題,是依據現實的城市規模(即按照現狀的人口規模來確定)來確定。請你想想一個城市總體規劃的人口規模,那是20年後的設想,你現在做的方案主要是依據現在的城市人口規模。
日照問題請參考本城市或地區關於間距的規定。比如有的地區南北建築間距有的為1.2H,有的地區為1.0H。新城或舊區都可能標准不一樣的。因為城市的建築密度和歷史情況都不同。
希望以上說明對你有幫助。
5. 關於住宅樓間的日照規定要求和建築規劃在日照的要求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抄國國家標准城襲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因此,如果低於上述標准,就不符合相應的建築規劃日照要求。
6. 住宅的日照時間要求是什麼
以冬至日為日照標准日的,有效日照時間為9時至15時;以大寒日為標准日的,其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至16時。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有關規定;
2、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准;
3、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准;
4、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於2h的日照標准。
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
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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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有效時間帶是指在日照標准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時間中符合有效條件的時間段。這個有效條件主要指太陽照射的「量」和「質」。 太陽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時間來衡量的,日照時數越多所得到的太陽輻射能量就越多。
太陽照射的「質」主要指太陽輻射強度,一天當中正午太陽高度角最大,太陽直接輻射最強,紫外線殺菌力也最強;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陽高度角最低,太陽直接輻射最弱,紫外線能量很少,陽光的強度無法滿足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確定一個有效的日照時間段。
7. 住宅建築日照標準的定義
在城市規劃中指住宅的日照標准,即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日照標准。專
衛生要求確定的向屬陽房間在規定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時確定房屋間距的主要依據。日照量包括日照時間和日照質量兩個指標。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8. 日照標準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一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同時廢止。)第五章第5.1.3條規定建築日照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有關規定;2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准;3 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准;4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於2h的日照標准。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9. 住宅日照時間有什麼規定
大寒日不低於一小時,國家規定
10. 住建部關於居民住宅樓宇間的采游標准
住宅日照標復准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於制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
(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採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