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業主和開發商有過什麼糾紛嗎
■物業糾紛迅速增加的四大原因
調查顯示,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有四大原因:其一,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雙方的責、權、利不清楚,不僅容易發生糾紛,且出現糾紛後往往難以處理。
其二,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相當一部分物業公司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種建管不分的「父子關系」體制,使在房屋驗收和接管過程中,物業公司不敢為業主把關,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欺騙性宣傳、盲目承諾,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原來的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准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的第三個原因是物業公司角色錯位,行為不規范。物業公司和業主本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往往將自己凌駕於業主之上,無視甚至侵害業主權益,從而使矛盾激化。
其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一些業主在買房時缺乏對長達幾十年的物業費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經濟准備,無能力交納物業費。還有的業主只願意付非常少的物業費,卻期望得到更好的物業服務。
⑵ 與開發商發生房產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一、房產糾紛解決途徑都有哪些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3、仲裁
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4、訴訟
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怎樣處理房產中介糾紛?
不同類型的房屋租賃、買賣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渠道和投訴部門。例如:
(一)涉及房產中介無照經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二)涉及中介違法違規亂收費的,則向物價部門反映;
(三)無房地產經紀服務備案證、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的,可向房管部門反映;
(四)因一方違約所簽合同無法推進時,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⑶ 和開發商有房屋糾紛怎麼處理好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版大體相同,權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⑷ 有個案例,關於開發商與建築商的糾紛問題,你如何處理
這個事找建設局協調應該能解決(走法律途徑也最好先走這步,不然建設局會說你們眼中無人),因為建設局是行業職能主管部門,他的執法力度因該毋庸置疑,應該對方不會不放在眼中的,除非他打算吊銷執照!不過你先要弄清楚整個事情狀況,這是關鍵,因為這種事關聯的人很多、很復雜,且各置己詞,弄清楚整個事的來龍去脈後再去建設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