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的商品房,購房合同裡面寫的是住宅用地
謹記,第一、我國實行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而不是商品房內「房屋的使用權」出讓。容第二、一塊宗地只有一個出讓年限。年限僅針對「土地「而不是房屋,不管其上建的是住宅或是其他用途的房屋。住宅用地上可以建配套所需的商業用房(就是商鋪)甚至學校,或其他可售的房屋。「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長為70年,起始日從開發商拿地算起,具體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不是其他。第三、至於建築面積的公攤概念,不是你想像的那樣。不同樓幢之間不存在相互牽制的公攤面積。「公攤」是指一幢樓里,公共部位(例如樓道、配電間、電梯等服務於整幢樓的用戶,是不可售的部位)所佔的建築面積。它按一定規則分攤到該樓的每一套可獨立出售的房屋中去。這幢樓的房屋(例如可售的商鋪、獨立式變電站)面積,絕對不可能分攤到其他樓幢的住宅中去。要不,開發商既賣住宅又賣商鋪,豈不是將同一個面積賣了兩遍,可能嗎?
道聽途說、一知半解的認識,切不可當真。
⑵ 明明買的商鋪為啥購房合同上是商品住房
商鋪和住宅都是商品房,具體要看購房合同上面的商品房規劃用途,一般有住宅,商業,商住兩用。
⑶ 領不動產證把商住房寫成住宅房可以要求更改嗎
當然可以要求更改,不過你應該看一下你的不動產證,土地和房子的年限是多少,版五十年還權是七十年,住宅應該是七十年。如果寫的沒問題,你又就是想用於居住,那麼也可以暫時不改。如果你是想用於注冊公司,那就要去更改了。住宅要想用於注冊公司,需要 本棟全體業主同意,而且需要公示,然後還要業委會開證明,才可以注冊公司的。
⑷ 開發商收據開的是商鋪,卻私自更改銷售合同為住宅,開發商的行為是否違法
當然是違法的
⑸ 根據商鋪產權的最新政策,商鋪是不是已經和住宅產權一樣了是否已經
1、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2、房改房的產權土地內使用年限起算時容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
3、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房地產公司買地的時間開始的,購房合同上會寫明,比如該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購買房屋的時間是2006年,那麼您的土地使用權只有61年,但你擁有永久房產權, 到2067年你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繼續居住下去,因為在我國土地是不允許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二、房屋產權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⑹ 臨街的大樓高二十三層,一至四層是商鋪,我買的是十七層的房子,購房合同寫的是住宅,我的房子是純住宅嗎
是純住宅。水,電,氣全按民用收費。現在房屋使用期為50年。
⑺ 我2007年買了一個商鋪,買的時候開發商明確告訴我是商鋪的,現在房產證辦下來卻是經濟適用房,我該怎麼辦
你的情況應該是這樣的,那套商鋪房產性質屬於經濟適用房,開發商買賣專性質不清或者故意隱瞞,導屬致你認為產權屬於商鋪,這個他們有故意欺騙的性質。你自己研究購房合同,如果上面寫明是商鋪,那麼你可以去投訴他們要求賠償,如果上面沒寫清你就是認知不到位,被合同困住了,那就沒辦法了。另外,房屋性質與你使用沒有太大關系,主要影響你後期買賣的價格,畢竟商鋪也遠遠貴與其他性質房產,那到時候你看你的買賣技巧了,萬一其他人也不懂這個。。。。。
⑻ 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商住,但是有70年產權,在個算住宅還是商住房
這個房證上寫的是商住,有七十年產權也屬於商住。
⑼ 購房合同已簽,但合同上把商業用房寫成了普通住宅,怎辦
這個房屋建設手續,房管局有備案的,你去查一下,如果批的是商專業用途的,你改住房的屬可是不行的。絕對只能按備案的性質使用,合同錯誤,辦產權也只能是商業。甚至給產權帶來麻煩,叫你去更改合同。
1、如果是房產商有意欺騙,可以索賠,改正。
2、如果是筆誤,可以協商改正。
⑽ 買的商鋪被房產局寫成的住戶,怎麼辦
可以直接拿著購房合同直接去房管局改一下就好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