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的商品房,購房合同裡面寫的是住宅用地
謹記,第一、我國實行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而不是商品房內「房屋的使用權」出讓。容第二、一塊宗地只有一個出讓年限。年限僅針對「土地「而不是房屋,不管其上建的是住宅或是其他用途的房屋。住宅用地上可以建配套所需的商業用房(就是商鋪)甚至學校,或其他可售的房屋。「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長為70年,起始日從開發商拿地算起,具體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不是其他。第三、至於建築面積的公攤概念,不是你想像的那樣。不同樓幢之間不存在相互牽制的公攤面積。「公攤」是指一幢樓里,公共部位(例如樓道、配電間、電梯等服務於整幢樓的用戶,是不可售的部位)所佔的建築面積。它按一定規則分攤到該樓的每一套可獨立出售的房屋中去。這幢樓的房屋(例如可售的商鋪、獨立式變電站)面積,絕對不可能分攤到其他樓幢的住宅中去。要不,開發商既賣住宅又賣商鋪,豈不是將同一個面積賣了兩遍,可能嗎?
道聽途說、一知半解的認識,切不可當真。
② 商品房合同中改商品房的用途為商住
我也遇到你一樣問題了,請問你的解決方法是什麼?房產證上有沒影響?
③ 該地塊規劃用途為「住宅」,可是商品房用途一欄是「商住」
該地塊規劃用途為「住宅」,可是商品房用途一欄是「商住」,可能是開發商呈報審批地專塊建築為商住兩用屬性質了。
商住樓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根據國家土地法規定,綜合土地的使用權年限為50年。
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到期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能自動續期。
所以相對於普通住宅,商住兩用房的隱性成本其實很高。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賠償,為住宅的三倍。
(3)商品房合同用途住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網路-商住樓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④ 房屋合同里使用用途為住宅指多少年
土地使用權證上性質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70年
建議看不動產權證或者土地使回用權答證,確定土地性質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⑤ 請教大俠們,我欲購一房,但購房合同上註明房子用途為住宅--高檔公寓,那它是什麼用途呢
注意看一下購房合同第二、三頁,應有土地使用年限,註明為70年的,就是住宅。一般的商業物業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少量物業土地使用年限50年,這種就不是住宅了,具體是什麼物業要看設計用途了。請參考。
⑥ 門市房合同用途寫的住宅可以嗎
當然不行了,如果合同裡面寫的有具體規定的話,必須要按照這種合同執行的
⑦ 商業用途房屋和用途房屋有什麼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後.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
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如水費:3.7(住宅)/5.6(工業商業)/6.1(賓館.飯店.餐飲業)
5.設計標准
設計導向不同.公建物業受朝向.採光.進深等限制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較高.
6.落戶問題
無法遷入戶口
優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關於保值性
開發商能將土地建造成本都較高的商用房.改為住宅出售.主要由於住宅可變現性強.風險小.銷售速度快資金回籠時間短等因素.當然.最關鍵的原因在於區域的住宅稀缺性強!能實現較高的利潤價值.因此購房者在購買這類住房時.往往也是由於缺乏其他的選擇導致的.房產相應的保值性也比較好.
2.關於建造標准
非住宅的房屋建設標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標准都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將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
3.可以注冊公司
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下文:公司登記注冊時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購房合同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包括公寓.別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是住宅或商業用的(如商住.綜合等).均不予登記注冊.因此.非住宅類房產.可以注冊公司
⑧ 商品房用途為普通住宅和商品房用途別墅有區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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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積率小;2、有差別。
國土資源部對別墅的定義:是指獨門獨戶獨院,兩至三層樓形式;佔地面積又相當大,容積率又非常低。
別墅是包括地下層在內的最多三層的獨棟住宅形式,帶室內車庫。像很多亞別墅、類別墅,如:「四層單棟洋房」、「雙拼、聯排排屋」、「疊加小高層」都是高檔住宅,也叫排屋、洋房,不屬於別墅。
別墅(Villa):「口」
雙拼(Two Family House):「日」
排屋(Town House):「目」
排屋有公攤面積,中間有共體牆。別墅是沒有公攤面積的,別墅花園佔地面積在房地證上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
別墅的買賣雙方合同一般都有註明:
1、本商品房戶型為:別墅;
2、獨立別墅所屬地塊(包括別墅佔地)佔地面積???平方米。
容積率是指建築總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例如,在1萬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築總面積,其容積率為0.4。
規劃對低密度住宅的大體標准概念,高層低密度住宅容積率不大於2.2;多層低密度住宅容積率不大於1.2;排屋(Town House)容積率不大於0.7;別墅(Villa)容積率不大於0.35。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 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隨著土地資源的稀缺,政府對市場供應量的控制必將引發別墅(Villa)在售項目的價格高漲。
自停批別墅用地的政策出台以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便成為別墅的最大賣點。而兼得城市生活便利與低密度住宅形態雙重特點的別墅,更是日趨絕版之勢。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決定了別墅產品相對其它住宅產品而言,更能保值增值。尤其是高爾夫別墅產品,在國家對「別墅和高爾夫用地雙禁」政策下,高爾夫別墅資源更顯嚴重稀缺,使其更具大幅度的升值潛力。在美國、澳大利亞、東南亞等地區,高爾夫別墅的平均升值幅度是其他別墅項目的6倍。
中國各級城市都已經沒有新建或者在建的別墅樓盤了,以前拿了土地還沒開發的,已沒有了。目前因不能開發別墅項目,也只能開發排屋、洋房類的高檔住宅。 所以,把別墅定義搞清楚就知道了。
現在有開發商採用外觀以別墅整體設計的2套雙拼,賣給客戶後再改成1套別墅,來規避政策上帶來的風險及稀缺問題。特別是外觀設計整棟的二層雙拼,整棟二層雙拼容積率低於三層的別墅容積率,這個方法也很不錯,但容積率低的整棟雙拼改造別墅也會比容積率高的別墅品質及價值要高。
別墅價值體現不單是按每棟建築面積,價格差關鍵是容積率大小,如:容積率0.30左右比容積率0.60左右的別墅,每平方米價格要高出一倍左右。
⑨ 購房合同中寫明用途為「住宅」,是否可以辦公用
房屋用途要復按規劃確定製
住宅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要經審批
先謝謝各位,如果公司的注冊地點已經遷到此處,物業公司起訴我們是否無理?
另外,如果現在住房內有2家公司辦公,其中一家已經將注冊地遷址,另外一家剛剛搬過來,是否另外一家也需要遷址才能保證,物業公司沒理由起訴?
謝謝。
順便問一個比較低級的問題:「住宅」的定義是什麼?
⑩ 購房合同上房屋用途為住宅,等網簽時合同上也是住宅嗎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就是住宅對嗎
購房合同與網簽合同必須一致,房產證是按網簽資料來辦的,所以全部是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