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宅在法律上的解釋是什麼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回和學生宿答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法律上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封閉空間。《中華共和國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B. 公民住宅權利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宅院,也包括以船為家的漁民的船隻,包括辦公樓房專,也是某些公民進屬行工作、學習的重要場所。
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響公民的人身、財 產安全和社會秩序,因而我國刑法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就把「住宅不受侵犯」宣布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 利。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重視程度不高,不能把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看作是違法問題,從而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打擊這種非法活動。為 了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我國新憲法第三十九條鄭重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經驗教訓的總結,是人民意志 的反映。
C. 公民的住宅能隨便搜查嗎
我國《抄憲法》第39條規定: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見,公民的住宅是不能隨便搜查的。此外,搜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偵查措施,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D. 什麼是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容侵犯(法制焦點)
本報記者 毛磊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隱私權的象徵
●每個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權承載了更多人文的意義
●公共權力觸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隱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權,受法律保護,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
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
產權和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法制健全的社會對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與生存權直接有關的私人領地,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承諾。保護的
最高程度達到「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
和准則,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東章丘市煙草專賣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非法
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對其作出了有罪判決。在一次執行煙草專賣檢查
工作中,谷某身為國家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對從事煙草經營的11戶公民
住宅進行非法搜查。
黃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間
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陝西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
警,以群眾舉報有人看「黃碟」為由進入寶塔區毗圪堵村村民張某家檢查。他
們沒有戴警帽,沒有佩戴警號、警徽,與張某發生沖突。10月21日中午,兩名
自稱是寶塔分局治安大隊的警察以「調查案子」為名將張某帶走。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民個人權利和國家的公共權力之間沖突的案例。私權利
通常是指以滿足個人需要為目的的個人權利。公權利則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
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後一種權利也叫權力。
在這個案件中,警察是象徵著國家權力的。如果我們要避免公共權力對私
人生活空間的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釋為個人隱私權一
個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證個人隱私權的一個很重要的空間。如果
這樣一個空間被隨意侵入,我們就連非常隱秘的地方都將暴露在警察面前,這
是不合適的。
警察雖然發現了違法行為,但是應該以合法的手續去追究違法行為,不能
用非法的行為對待違法行為。在進入公民住宅的問題上,第一,主人拒絕的,
不能擅自進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規定,比如裡面正在發生兇殺案,警察要執
行公務,這時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進入;第三,出現特殊情況,比如發生火災,
家裡沒有人,無法徵得同意,但是情況緊急很可能殃及鄰居,這時消防隊員可
以破門而入,這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私闖民宅還是正當執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蘇省如東縣掘港鎮供電所所長劉某某等6人一起檢查村
民顧某家。在顧某住宅,連喊了幾聲顧某的名字,無人應答。檢查組成員發現
了陽台上一根不規則懸掛的電線,檢查組向鄰近村民借來梯子,攀上顧某家二
樓陽台,將該線剪斷。隨後,檢查組中的有關人員進入顧某院內,取證檢查完
畢,一行人便離開了顧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顧某向如東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將劉某某等6人告上法
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責任。
後來,如東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人非
法入室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故不能認為是犯罪,遂一審宣判被告人
無罪。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時認為,行政執
法機關在查處涉嫌違法的公民、法人時,需要考慮是否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
否遵循了正當程序?
他說,首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條件。就本案而
言,《電力法》顯然沒有明確授權電力執法人員可以不經公民同意而進入住宅
進行檢查。其次,遵循正當程序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電
力執法人員顯然缺乏遵循正當程序的法律意識,認為自己是依法執行公務,查
處違法行為,怎麼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議,如果顧某以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狀告電力執法機構違法
執法,可能會比以刑事自訴案件狀告電力執法人員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於保
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私人空間渴望不受騷擾
在家中,親戚朋友之間打牌搓麻將,帶了點「彩頭」,警察就可以進門抓
賭;在賓館,兩個男女單獨在一起,如果沒有《結婚證》,就有賣淫嫖娼之嫌,
就能被「請」進警局,交待問題……執法人員找個理由就能闖入私人的住宅或
其他生活空間,公民還有何隱私可言?許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懼。
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間?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周長鵬律師指出,如果說有誰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
的私人空間,那一定是國家公權。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
在從事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聚眾賭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動。而且,
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執法人員必須穿著制服,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
物品、住宅進行搜查,還得有《搜查證》。司法重在證據,事先沒有獲得相關
證據,嫌疑對象又不是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僅憑「形跡可疑」的主觀臆斷和「
我是警察」的權威而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會安定的最基礎的條件。公民住宅有兩種,一是固
定住宅,二是臨時住宅。公民住進賓館,就和賓館形成服務契約,短期居住的
賓館客房就形成臨時住宅,長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機關無權賦
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權力,公安機關非經法定程序無權隨意檢查和搜查作為
公民住宅的客房。
《人民日報》〔20030730 №n〕
E. 憲法,刑法和民法通則都有規定公民的住宅權利嗎是那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F. 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
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G. 憲法保護公民住宅權不受侵犯,那公民住宅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中國最高人民來法院2000年11月28日在《關於審源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刑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的「入戶搶劫」解釋時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戶和住宅的含義應該說是相近的。本罪的住宅也應該作大致相同的理解。法律沒有明確的解釋,但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中對入戶的解釋可以界定公民住宅的范圍。
H. 住宅權屬於公民的什麼權
1、住宅權屬於復人身權,住宅不受侵犯制屬於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3、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I. 法律上什麼是民宅民宅的定義是什麼
是指城市來規劃區內,獨立源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村)民個人(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築。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J. 法律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義是什麼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義: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入回;
②公民的住宅不答得隨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0)公民的住宅的法律范圍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