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區內住宅和道路之間的距離
小區內住宅和道路之間的距離高層的應為5米,多層的應為3米。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內設計規范》容:
表8.0.5 道路邊緣至建、構築物最小距離(m)
(1)內住宅擴展閱讀
《城市居住區規劃標准》中規定:
8.0.1 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應滿足:
1、線型盡可能順暢,以方便消防、救護、搬家、清運垃圾等機動車輛的轉彎和出入;
2、要使住宅樓的布局與內部道路有密切聯系,以利於道路的命名及有規律地編排樓門號,這樣就能有效地減少外部人員在尋親訪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網應該是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長度和道路用地。因為,方便的交通並不意味著必須有眾多橫豎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個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結構簡明的路網。
2. 《住宅建築設計規范》內住宅的「套」內建築面積如何計算
根據最新《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規定進行計算: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室外樓梯應並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3. 小區內住宅選擇
27.28.29都可以,沒有什抄么區別,如果29號樓襲南邊西邊不再蓋樓,風景應該更好一點,如果是南北通透的,可以看到270度的風景。
不過丁字路口車流量大不,有沒有鳴喇叭的。
晚上九點半以後車流量大不?如果晚上還有車鳴喇叭,你睡覺就要關窗戶,不然太吵了。
4. 小區內住宅可否進行商業經營
住宅小區內自己抄家的樓房可以開店。
開店主要指開設商店,創辦商店,商店開始營業等一系列活動。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5. 類住宅公寓是什麼意思
類住宅公寓它本質上也是公寓,不限購,不限套數,但是它和普通公專寓是有區別的。
普通公寓不通屬氣,建築風格傾向於酒店形式,比較適用於上班的人群,沒有做飯的特別需求。
類住宅公寓通氣,建築風格傾向於住宅形式,居住感更強,適用於無資質,但是對氣要求比較高,以及對居住品質也要求比較高的人群。
6. 業主是指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產權人包括一切什麼住戶是指經什麼同意
心累,話都說不囫圇!
業主:是指有產權的房產的主人;
住戶:是指住在房子里或用房的人。
7. 成都西環里類住宅如何
成都西環里類住宅應該是很很好的呀
8. 宋元時期的內部住宅都有什麼特點
宋元時期的住宅內部陳設傢具之類也值得一說。我們知道,大約在兩漢時期,家回中還沒有坐凳、坐答椅,一般都席地而坐。有些不加推敲的電影(或電視劇),演到「三國」時竟有凳子、椅子。曹操與劉備「煮酒論英雄」一出,兩人在小亭中席地而坐,當曹操說到天下英雄就是你我二人時,劉備不覺大驚,故筷子落地。而由於坐得低,撿起來不需大的動作,「從容俯首拾箸」,從而掩飾過去。大約「三國」以後的魏晉時代,當時由於西北少數民族與漢族交往甚多(戰爭也是一種交往,如當時有「五胡亂華」等),因此北方民族的生活方式也隨之而來,當然漢人的生活方式更為他們所青睞。因此,當時便出現了凳子、椅子之類,當然桌子也高了,悉如今天的尺度。還有胡床、榻等。
9. 類住宅和普通商辦的區別
類住宅是完全按照住宅的標准來打造的,所以戶型設計不同
類住宅是水電氣三通的,大部分商辦都不通氣
類住宅的物業費、綠化率、公攤等等全部都是按照住宅的標准來進行建造的
10. 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都包括哪些內容
住宅房屋配套設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范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交通;後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10)內住宅擴展閱讀: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范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范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