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已實際施工人的名義起訴了開發商,由於工程還沒有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提起優先權確權之訴,人專民法院應當受理,作出的屬判決應當包括:確認是否享有優先權以及優先受償的范圍。實際施工人如果與承包人不一致,涉嫌非法分包或者轉包,則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或者以掛靠後的發包人的名義進行起訴,但要注意法律風險,法院執行到位後打入承包人的賬戶的可能性有,還有一種可能是承包人有債務糾葛,辛辛苦苦要來的錢被法院轉執行。
B. 開發商不付工程款給實際施工單位,施工掛靠單位又不肯簽章告開發商付款怎麼辦
直接依據證據主張借用資質與開發商建立施工合同關系,直接起訴開發商。但是應該將掛靠單位列為第三人,並允許掛靠單位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保障掛靠單位的管理費的權利。
C. 開發商與承建方之間沒有合同,我工程款應該向那要.承建方應債務問題被抓。
應向開發商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回法律問題的解釋答》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D. 工程實際施工人有沒有權力向開發商拿取工程款
開發商的工程款只能支付給企業賬戶,因為個人是無資格承包工程的,而且開發商內支容付工程款是需要發票的,而個人是無法開具正規發票的,所以開發商也只能向施工單位的企業賬戶付款。所以就算你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這筆資金也不能直接打入你的賬戶。
E. 我想起訴開發商,能贏嗎
搜集開發商違約的證據,協商不成,到 法院起訴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F. 勞務清包沒拿到錢,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
勞務清包沒拿到錢,可以起訴開發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回對實際施工人答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G. 實際施工人未起訴就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工程款,開發商行為是否合法13870687105
合法,
H.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如何保護自己利益
第一,建築業由於種種原因,非法轉包、肢解工程後再違法分包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實際施工人多為不具有任何資質的私人。這不僅不利於工程質量和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也不利於工程施工利益鏈條上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為保護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實際施工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保護自身利益。
(一)根據相關法律及時行使訴權
由於《司法解釋》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又不願起訴發包人的,實際施工人要及時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有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但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實際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優先受償權來追討工程款,那麼就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 把握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的責任
首先,由於《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前,應當了解發包人是否已經向合同相對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發包人已經向轉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轉包人沒有向實際施工人付款,此時實際施工人就應當將轉包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向發包人提起訴訟。
其次,實際施工人在行使訴權時,應當按照相關的合同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要了解和掌握發包人欠款的事實就應當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核對收付款情況,確定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難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可先與轉包人結算工程款,並收集相關的付款憑證、往來函件以及涉及價款和經濟簽證等。為在法院主持下結算或司法審價鑒定時提供充分的依據。
另外,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前,要提供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司法解釋》生效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成為支付工程款的關鍵依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由於多數實際施工人是通過轉包獲得工程的,轉包合同是無效的,那麼是否能按無效合同結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了。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後,被發包人反訴質量問題的,實際施工人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三)制定訴訟策略
實際施工人除了可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外,還可直接以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作為共同被告,或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否要將轉包、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應根據有利於實際施工人的利益選擇。如果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有著共同的利益或較好的合作關系,那麼可以聯合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共同起訴發包人,以便獲得更多的證據材料並增加追討工程欠款的力度。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權利,而發包人對拖欠的工程款無力支付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考慮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與發包人一起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