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文檔: 1988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三章住宅房屋拆遷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五章其他房屋拆遷
第六章糾紛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修正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因舊城成片改造需要拆遷零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條例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轄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工作。
城建、規劃、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規定許可權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支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在拆遷前,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人,稱原使用人;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人,稱原所有人。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在舊城區進行房屋建設,應控制建築密度,改善居住環境。進行非住宅建設和涉外建設項目的,對被拆遷人應全部易地安置;進行住宅建設的,被拆遷人可選擇易地安置,也可選擇原地段回遷安置。
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可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貨幣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拆遷用地范圍後,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贈與、分戶、析產、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三十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實行暫停措施後十二個月內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及暫停期滿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第一款規定的事宜。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轉退、離退休、大中專院校學生、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後應及時抄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原使用人在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死亡的人口從安置人口中減除。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或延期拆遷的,應重新辦理領證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批準的拆遷方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簽訂協議後,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不得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拆除公有裝置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拆遷人應在領取所建房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兩年內將被拆遷人安置完畢。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規范。
根據本條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拆遷人應將被拆遷人總體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拆除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及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糾紛未解決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暫時保留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准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拆除後,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有關部門方可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完成舊房拆除、新房建設、產權互換或產權補償等事宜後,由被拆遷房屋的原所有人持完整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注銷、轉移、變更、新增等登記手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並接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住宅房屋拆遷
第十八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負責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原使用人。原使用人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另有住房應一並計算人均使用面積),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但總安置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二十五平方米。原使用人在原地段安置的,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按房屋單方建安造價進行資金結算;原使用人被遷往市郊新開發住宅區(以下簡稱新區)安置的,可按上述人均安置標准增加人均四平方米的使用面積,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均不實行資金結算。
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超過安置標準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進行資金結算;超過三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超過原使用面積安置的部分,原使用人已進行資金結算的,其產權歸原使用人所有。
拆除單位自管和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標准按第一款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即增加一個人口後,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
(一)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
(二)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符合晚婚條件已領取結婚證,配偶戶口在本市,但不在拆遷范圍內,雙方確無結婚用房的;
(三)原使用人有正式戶口,但其配偶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條
公有住宅房屋的原使用人,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安置標准外,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其增加面積,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償還原所有人。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以及產權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一般應實行產權調換。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新建房屋按重置價格的百分之六十,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原建築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原所有人確有困難不能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房產權予以注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安置標准負責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積,在原地段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二平方米,在新區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五平方米。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按超過安置面積對待。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進行資金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在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多人共有的,在規定期限內,共有人協商一致意見後,可選擇保留產權或不保留產權。選擇不保留產權的,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超過規定期限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按保留產權處理,房屋先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租賃合同有關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原房屋所有人不願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房屋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將原產權予以注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標准安置。
拆除落實私房政策中屬「換約續租」的房屋,解除租賃關系,產權人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安置和補償,原使用人由拆遷人在新區按人均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進行安置,安置原使用人的房屋產權屬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產權屬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台灣同胞及歸僑、僑眷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辦理,原使用人由原所有人帶戶負責安置。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原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安置辦法同第二
十二條第二款;原使用人系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台灣同胞的直系親屬以及歸僑、僑眷的,可以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具體計算辦法同第十九條。
拆除產權屬外籍華人所有的房屋,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憑拆遷人證明給予公假三天,工資照發,不影響評獎。
第二十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需要採取過渡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遷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過渡房的被拆遷人應在得到安置後的三個月內騰退過渡房。
第二十八條
本章所稱使用面積,系指每戶實際使用的面積。本章所稱人口,系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內登記時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
原使用人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視同有正式戶口。
原使用人中的勞改、勞教人員,在安置房屋時亦視同有正式戶口。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二十九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將相應資金、材料撥付給原所有人,由原所有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如原房屋使用性質為文、教、衛用房、機關辦公用房及公益事業用房,不進行結構差價結算);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新建房屋租賃關系不變(新舊房屋的結構差價由原使用人支付的,新房的租金不變,統一調整房租時,按相應比例調整;結構差價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新房租金按商品租金計算。下同)。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不要求復建,而原使用人要求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建築面積復建,也可以由拆遷人將相應的資金、材料撥付給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復建成的新房產權歸原所有人,租賃關系不變。
復建時原使用人需要擴大面積、提高房屋結構和裝修標準的,其超出的資金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在原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步建設;易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步復建。復建用地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拆除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除市政道路建設工程外,應在原地段或就近復建。
第三十一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都不需要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按原建築面積償還產權,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重置價格,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租賃關系不變,租金標准可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原房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原使用人要求安置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出租給原使用人使用,或由原使用人向拆遷人按商品房價格購買新房。
第三十三條
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將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拆遷時仍按住宅安置,並由拆遷人根據從業人數多少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
原使用人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其非住宅部分,不作為安置依據,也不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生產和營業房屋,原使用人需要臨時過渡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幫助在本系統內調劑臨時安置原使用單位的職工。
原使用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難以調劑安置的,以及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搭建臨時設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
拆遷人不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的,應以職工個人基本工資(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為基礎,酌情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按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口(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農業戶口人員和外地進杭人員),以本市職工平均標准工資,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經濟補貼期間應將營業執照暫交發照機關保管。未交營業執照的,不予經濟補貼。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使用人系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或採取其他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系個人的,中止原房租賃關系,由原使用人自謀出路。拆遷人對原使用人均不予經濟補助。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不包括原使用人系個人的)要求復建的,由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安排到新建住宅小區或其他適合的地方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原房屋系出租他人使用的,中止租賃關系,由拆遷人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五百至二千元,拆遷人不負責安置原使用人。
第五章其他房屋拆遷
第三十六條
拆除產權屬軍隊所有的房屋,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辦理。原使用人的安置辦法同本條例。
拆除房屋涉及軍事設施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軍隊進行住宅建設需要拆遷地方房屋,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進行軍事設施建設需拆遷地方房屋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凡涉及民族、宗教、統戰、外事等政策的房屋,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築的拆遷,拆遷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圍牆、欄桿、工棚、停車棚、簡易倉庫等雜項建築設施,拆遷人應酌情付給被拆除物的原所有人以拆除補助費。
第四十條
遷移建設用地上的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所需遷移費和損耗材料的補充,由拆遷人補償給原所有人自行遷移。若同時需要擴建、改建的,其擴建、改建部分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公共樹木、綠地及其生長物,應盡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應按《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補償事宜。
私人房屋拆遷後,其庭院內的樹木酌情給予補償。
第六章糾紛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行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採取欺騙手段簽訂違法協議而造成嚴重拆遷糾紛的,除賠償被拆遷人經濟損失外,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令其改正,吊銷拆遷許可證,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給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或不按期騰還過渡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被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搬家補助費標准、拆除將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的一次性補助標准和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進行拆遷安置補償或者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以及作出裁決的,繼續有效。
B. 個人出售杭州蕭山區非住宅,全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多少
個人出售不動產,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是按照增值幅度確認稅率的,不是固定的一個稅率。
C. 杭州蕭山非住宅能辦營業執照嗎,
到商業城綜合樓三樓租個房辦營業執照,很便宜的,一年就2000左右
D. 買了杭州超級星期天的房子(50年產權)房產證寫明"非住宅",現移居別的城市想買房,這樣算不算購買二套房
非住宅是指公建,車庫等不是用於人們居住的房屋,我國限購政策里不包含非住宅的房屋。也就是說這房子是你的,但是不影響你再買其他住房。
但是貸款這塊應該屬於第二套了,利率應該會高。你的到銀行聯網查下。
E. 杭州非住宅性質的房屋可以做餐飲嗎請問什麼樣性質的房子可以做餐飲
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專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屬、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F. 杭州非住宅房可以買來,當位房用
140平方一下普通住宅,140平方以上(含140平方)非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5年後才有可能轉讓。
G. 杭州非住宅他項權證需要多少費用,我買的是住房,為什麼要交非住宅他項權證550元,非住宅產權證550
騙人的吧
H. 外地人在杭州購房入戶籍需要什麼條件
杭州買房落戶申請條件如下:
1、2006年3月20日之後在杭州濱江(80萬)、下沙(60萬)、錢江新城(100萬)購房,2008年10月14日之後在拱墅區(80萬)、江干區(80萬)、下城區(80萬),西湖區(80萬),上城區(100萬)付清相應房款的。
2、申請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傳染疾病;隨遷未成年子女戶口的,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4、申請人未被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
5、申請人在購房地實際居住且人戶一致(實際入住);
6、購置二手房的原戶籍人員戶口已遷出;
7、所購房產3年內不得交易。
(8)非住宅杭州擴展閱讀:
杭州買房落戶所需材料:
1、 戶口薄或者戶籍證明(如果戶口薄無法提供,則可以在戶籍所在地開具戶籍證明);
2、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未辦房產證者提供)和商品房備案證明(附在購房合同內);
5、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6、不動產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一次性付款提供);
7、申請人需出具杭州市市級以上醫院的無傳染病證明;(一定要醫生註明「所檢項目中無傳染性疾病」);
8、小區物管處開具《入住證明》;
9、填寫《入戶申請表》;
10、申請人高中以上學歷證書;
11、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復印件;離婚且育有子女的需提供離婚協議原件、復印件;
12、對於婚後超計劃生育的子女需提供罰款發票原件、復印件有縣級或者區級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是否符合計生政策的證明;
13、兩人以上共同購買一套(幢)房產的,同時提供其他產權人放棄入戶的協議公證書。
I. 杭州500元租房補有不動產非住宅可以申請嗎
既然在杭州有不動產,雖然是非住宅,但是已經說明你的家庭經濟情況很好,已經超過了享有
住房補貼
的標准,很難在申請到,
J. 杭州江干區有哪些非住宅啊可以注冊公司用的
據我所知東方電子商務園還有一些樓層未出租,你可以去問問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