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宅用地如何「自動續期 」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該規則在立法上首次區分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完善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制度,切實保護了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居住權和基本人權,保障了老百姓的基本民生,因而成為《物權法》的重大亮點。然而,關於住宅建設用地究竟如何「自動續期」的問題,《物權法》中尚無明確規定,需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⑵ 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自動續期」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重新獲得新一個 期限的房屋使用權。
新公布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後自動續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有人說,這是給買了房子的階層一顆「定心丸」,告訴他們房子作為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保護,可以傳給子孫。但也有些人擔心,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給產權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這一擔心,涉及中國改革中的一個制度瓶頸,必須突破。眾所周知,如今雖然許多人成了有房階層,但房子是蓋在國有土地上的。70年後土地使用期滿,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這就像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樣:欠我的債還不了,就還我你心口的一塊肉!但是,對方在要割肉時說:你可以拿走這塊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結果,因為血的所有權沒有讓渡,肉的所有權也成了空話。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種血肉關系:要讓渡就全讓渡,只給肉不給血,肉也等於沒給。土地國有,住房怎麼私有?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試圖從技術上解決這個理論難題。
不過,誠如批評者所指出,這種解決方式還是留下了條尾巴:70年後續期時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沒有規定,定價權顯然還在國家手裡。如果國家把土地使用權價格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還是不得不放棄對自己住房的所有權。這就是個漏洞。所以說期限不多餘。
⑶ 十九大說房子40年產權的可以自動續期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容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