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期房開發商強制賣車位怎麼辦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B.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內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容、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C. 賣房強制搭售車位 違規,已購賣的業主怎麼辦
你可以投訴給所在地建委
這個屬於違規行為,屬於他們監管
開發商如果被支會了,不會難為你
D. 期房的話,車位開發商一般會在什麼時候開始拿出來賣
如果你購買車位的時候有詳細的圖紙和說明,開發商變更沒有得到你的允許,就可以到房管部門投訴。
E. 買房五年後,被開發商強制買車位,合規么
不合法,一般買房都是送車位,或者不買車位,我們小區都是自願的
F. 開發商買房捆綁車位是違法的嗎
買房綁定地下室,車位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專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屬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G. 怎樣確認開發商是否合法銷售無產權車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
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具體來說,開發商沒有初始產權的車位(庫),不能出售,即使又的開發商變相出售,購買者無法辦理所有產權證,購買這類車位(庫),必須謹慎,不能聽開發商忽悠。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一、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於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四、由於房地產商為車位購買者辦理銷售許可證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等原因,很多房地產開發商採取以租代賣的方式將車位長期租給業主使用。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業主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超出法定最長租賃期的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H. 為什麼開發商不賣車位
這就像開發商捂盤惜售一樣,但開發商有房子不賣,有建委管,但地下車位沒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