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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裝修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02 02:09:05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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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2第二章編輯
第二章 一般規定
3第五條編輯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准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4第三章編輯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5第四章編輯
第四章 委託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6第五章編輯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於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7第六章編輯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8第七章編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註: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第八章編輯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㈢ 房屋裝修規定

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9-1的要求。
表 住宅裝飾裝修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污染物 單位 濃度限值
氡 (Bq/m3) ≤200
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0.09
氨 (mg/m3) ≤0.20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Bq/m3) ≤0.50
一、防水工程
防水施工宜採用塗膜防水。
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防水工程應在地面、牆面隱蔽工程完畢並經檢查驗收後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規范的有關規定。
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並保持通風。
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並宜在5攝氏度以上。
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二、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防水塗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三、施工要點
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松動、空鼓、起沙、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先做防水附加層。
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到牆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牆面的防水層不得低於1800MM。
四、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和產品的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縫和麻面起砂,陰陽角應做成圓弧形。
(2)保護層水泥砂漿的厚度、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塗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塗膜塗刷應均勻一致,不得漏刷。總厚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性能要求。
(2)玻纖布的接槎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應不小於100MM。兩層以上玻纖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應錯開幅寬的1/2。
五、抺灰工程
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無脫層、空鼓。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採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室內牆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採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於2m,每側寬度不應小於50mm。
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後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乾、水沖、撞擊和震動。
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於5攝氏度;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㈤ 房屋裝修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准,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業主裝修房屋時,需要告知物業。

(5)住宅裝修條例擴展閱讀:

案例:

成都:房屋裝修違反「五禁」 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違反者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同時,在房屋裝修改造中必須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進行實施,如觸及違法行為最高將受到5萬元的罰款。

《條例》中,對裝修改造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提出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明確了對於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包括: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降低底層室內標高;超過設計標准、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如存在這5大禁止行為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依法嚴格查處,並監督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屬住宅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還明確,如果在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時出現拆改房屋結構、增加夾層、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等,必須向房屋所屬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

如果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經過批准,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屬住宅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㈥ 裝修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0號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2月26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2002年3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的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應當按照防水標准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運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物為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委託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於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裝修人委託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六章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和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住宅裝修時間規定的范圍是幾點到幾點

裝修施工擾民時間上的規定一般為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才是不擾民。版。

根據《中華權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干擾。

(7)住宅裝修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東陽市公安局的朱警官告訴記者,市民可撥打110進行投訴,所在轄區派出所民警會前去處理。但在執法過程中,由於監測裝修噪音有難度,因此只能根據擾民的程度進行處理,但通常還是以勸導協調為主。

㈧ 房屋裝修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准,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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